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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网络信息风险刑法应对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31779 浏览:1456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网络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步入了一个包括生态危机、全球经济危机、跨国恐怖危机以及网络安全危机等在内的全球风险社会。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也无可避免地卷入了各种社会风险。作为现实生活的投射,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信息风险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一些网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有序、和谐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风险,作为公法中最重要社会控制工具,刑法必然要作出回应。本文从网络行为特点、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入手,借鉴域外的信息风险规制模式,寻求较为合理地,符合法治精神的刑法应措施。
[关键词]风险社会;网络犯罪;风险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20世纪末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社会分工及社会行动条件发生改变。其对社会生态的冲击,根本上动摇了人类对社会规范、价值及秩序信仰的基础。人们日常生活已由于科技化而大量改变形态,风险因此经常性地渗入了人与科技的互动之中。由于知识、科技发展所形成的社会系统复杂分化及其危险渐渐凸显,风险社会理论也应运而生。
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当代世界日益复杂化、流动化、网络化,使风险不断增加,人类始终面临的自然灾害和其他危险,也因行为范围、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系统构成的变化而被转换成不可预知、却可归责的问题,现代社会正不断把固有的危险转换成人为的风险,并对这种风险进行制度化处理。
从早期的由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瘟疫等疾病带来的风险到当今世界由科技变革进步带来的更多的人为的危险,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也无可避免地卷入了各种社会风险。近年来的环境污染、毒奶粉、地沟油、网络、网络犯罪、侵犯个人隐私、虚检测信息传播等都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些风险因其不可预见性,所带来的危害波及公民整体,不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可规避。那么,是否因潜在的风险会造成巨大损害就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还是谨慎地对待风险这种未知的不可准确预计的因素,不过分强调刑法的预防作用,从而防止因刑法的过多介入而造成更多的危险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本文从网络犯罪、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等问题入手,分析网络时代所带来的信息风险,探讨刑法对网络信息规制的边界及风险应对机制。
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较2011年底增加了约3270万人,手机成为了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网络视频用户规模继续稳步增长,2012年上半年通过互联网收看视频的用户增加了约2500万人。手机端视频用户的增长更为强劲,使用手机收看视频的用户超过一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在2012年上半年的增速分别达到14.8%和12.3%,截至2012年6月底两者用户规模分别为1.91亿和1.87亿。手机在线支付发展速度突出,截至2012年上半年使用该怎么写作的用户规模为4440万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拥有IPv6地址数量为12499块/32,在全球的排名由2011年6月底的第15位迅速提升至第3位。
以上数据表明。当今中国早已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因其技术特性促进着全球融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依赖网络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网络的联系正越来越紧密。正在兴起的信息社会正在创造新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机会,但它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在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挑战。
网络信息有其积极意义的价值,如1969年德国宪法法院指出:“正如这个基本权利一样,信息自由之基本权利是政治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近年来,依据网络舆论监督平台,“表叔”、“房叔”纷纷落马。网络以其便捷性、信息传播快速性,与报刊、电视、广播共同作为公民行使舆论监督、基本权利的重要媒介,为公众所广泛认可。但同时,网络也因其匿名、虚拟等特性屡屡出现侵害个人隐私、虚检测信息传播等负面影响。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帮助实施诸如欺诈、贩毒、恐怖主义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等“传统”犯罪的工具。尽管这些犯罪并非特别地与计算机相关,但信息技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用作实施这些犯罪的工具,如用于隐蔽的沟通、用于金融交易以及用于关键信息的加密。可以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传统意义上的法制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的产生及其内容与现实社会有紧密的联系,同时具有独特性。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受道德观念的约束而有所收敛。而网络给人们带来的自由以及个人特征的淡化使得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道德产生了双重标准。正因为如此,人们在上网时不用担心周围的舆论谴责而无所顾忌,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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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敢做的一些行为释放于网络空间,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律问题。网络环境不尽如人意,违背了人们追求自由的初衷。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射,从实用的层面来看,信息的经济、(社会)文化和(宪法)政治意义以及潜在危险显易见。

一、网络行为与网络犯罪的概念

(一)网络行为与一般行为的关系

行为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网络行为。从网络技术的角度可以一般性地理解为网络运行的动态变化规律,或者是主动或被动采用终端设备通过INTERNET连接其他终端设备获得信息数据的行为。而从法学的角度,其研究对象多在于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以及有关、个人隐私、网络犯罪问题等。

1.网络行为与一般行为的联系

从本质上看,网络行为是现实社会的投射和延伸,其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立足于人类文明,并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与此同时,网络行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广泛地包容现实社会全部的信息内容,凡是可以用数字信息来表达的社会行为都可以在网络上实施、开展,其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由此可见,网络行为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并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从网络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以发现,除了以有形物质或人身为对象的行为外,其他的如商业活动、政务活动等都可以在网上实现。因其具有一般行为的特点,因而也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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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
拥有以色列和乌克兰国籍,长期定居莫斯科的霍罗霍林联合世界上数千名电脑创建了一个犯罪网站,通过一些网站的论坛,犯罪分子向有意者出售其的美国信用卡用户信息。据《》杂志报道,犯罪分子信息,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从该中提取限额范围内的。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霍罗霍林是第一个在网上推出信息出售自动化怎么写作的人。们并未使用所窃取的信息,而是将其出售,因此,网上此类信息的黑市交易非常活跃。2010年8月霍罗霍林被美国联邦特工逮捕。
2006年10月16日,25岁的湖北武汉人李俊编写的熊猫烧香病毒,在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多家著名网站遭到攻击而相继被植入病毒。由于这些网站的浏览量非常大,致使“熊猫烧香”病毒的感染范围非常广,中毒企业和政府机构超过千家,其中不乏金融、税务、能源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2008年2月丽水市女网民潜丽娜在淘宝网上通过的方式盗窃文成县金某的游戏充值卡11余万元,折价变卖后非法获利6万余元供自己挥霍。2008年5月,江苏省水利厅政务网站遭攻击。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制作、传播“大小姐”入侵政府或商业网站实施挂马网民网游,出售被盗中的游戏装备牟利达1400余万元。2008年7月,山东潍坊市网通公司城域网连续遭到攻击。市网通公司部分交换机流量出口阻塞严重,大量互联网用户上网速度缓慢,给全市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由网络病毒制作传播的案例来看,网络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截止2012年6月,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共发现病毒835108个,感染计算机6691.09万台,主要传播途径仍以“网络钓鱼”和“网页挂马”为主。在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布的2011年全国信息网络案例状况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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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及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截止2011年底,制作、贩卖、传播木马的产业链日趋成熟。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出现了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用户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网络安全形势严峻。政府网站和金融行业网站仍然是不法分子攻击的重要目标,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漏洞是系统遭受攻击的主要原因。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商务发展很快。近年来网上支付怎么写作提供商不断创新和拓展,网上支付的怎么写作范围已扩展至教育、旅游、基金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已逐渐习惯网上支付各种日常费用,购写商品。各种购物、付费网站层出不穷,网上团购的产生更是刺激了网络消费。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使用率提升至39%。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4.8%。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2004年起,网络钓鱼(Phishing,与钓鱼的英语fishing?发音相近,又名钓鱼法或钓鱼式攻击)诈骗案件开始在中国大陆出现。由于始祖起初是以电话作案,是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意图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ID、ATM PIN码或信用卡详细信息)进行攻击。它是“社会工程攻击”的一种形式。“网络钓鱼”攻击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时,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用户名、口令和社保编号等内容。诈骗者则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知名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以虚检测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建立检测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实施盗窃;利用虚检测的电子商务、木马和技术等手段窃取用户信息后实施盗窃活动;利用用户弱口令等漏洞、猜测用户和。在所有接触诈骗信息的用户中,有高达5%的人都会对这些骗局做出响应。而登录这些钓鱼网站并进行网上支付或购物后,用户会发现所支付的费用,甚至网银账户里的全部资金被转走。2012年,著名编剧宁财神登录钓鱼网站购物被骗近万元。而该钓鱼网站的域名居然是“鱼儿上钩了”的拼音。
在网上购物时,被卡号、,或骗子直接通过木马程序购物款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以Q币等网络游戏币为代表的各种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也为网络洗黑钱提供了平台。各类网络信息诈骗、通过窃取网络信息来获得用户虚拟财产等,这些现象投射到现实生活中会造成网站用户、网络经营者,乃至国家税收的损失,更为国家打击金融犯罪和贪污腐败问题制造了障碍。

(三)侵犯个人隐私

根据调查,74%的用户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在被泄露的信息中,90%是,例如电话和工作单位。其中,因网上注册泄密的比例为42%,找工作投简历泄密的为25%。16%的用户是因为写车、房、保险等泄密,另有10%的用户在医院看病时泄密。在这些泄密方式中,网络无疑是最隐秘最快捷的渠道。其中,注册电子邮件、论坛、网站会员、电子支付、人才招聘、聊天记录、技术漏洞等渠道最容易被“窃走”隐私。
“在网络被贩卖,却不知道被谁卖了”。越来越多的人发出这样的感慨。往往有人在网络上填写了一个注册申请表或者在银行、邮政、通信、医疗或教育机构留下后,就会不断收到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电话,甚至有信用卡在持卡人领取前就被盗领,在POS机上套取被害人100多万元。这些情况的出现,使人们不胜其扰。
2012年。电视台3.15专题报道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以每份十元或几十元低廉大肆向犯罪分子朱某兜售客户信息,以牟取私利。朱某得到的信息包括银行客户的收入,详细住址、手机号、家庭电话号码,甚至背后的职业和生日等等,正是因为这些信息,朱某筛选出最有可能的六位。其中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某向朱某出售300多份,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经理曹某通过相似度检测向朱某出售高达2318份。犯罪分子通过购写冒领信用卡并刷卡消费或直接套现,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006年事件让人们知道了“人肉搜索”。借助网络平台庞大的信息资源及迅捷便利的技术手段,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网友们就通过人肉搜索找出了视频里的女人。此后,铜须门事件、“女白领的死亡博客”事件、辽宁女事件、女子殴打环卫工等等陆续在网络出现。网民在没有辨明事实真伪的情况下,仅依据网络上的片面报导和个人喜恶即对某一事件发表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言论,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密集型地辱骂,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罔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种对当事人名誉侵害的做法由于网络的特性,影响力很大,渐渐演变成网络暴力。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凯斯·桑斯坦提出“群体极化”这一概念,认为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网络空间基于其匿名性、交互性、广泛快速传播性,更易信托能够引起人们共鸣的新闻而成为“群体极化”的温床。我国网民往往更倾向于关注负面社会问题的报导,并以这些负面问题为宣泄口,以自己偏执、片面地道德标准发泄自己的不满。人们这种基于“义愤”,找出当事人的人个信息,甚至家人朋友的相关信息将之公布于网上,并大肆攻击的行为在法治国家是很不寻常的。仅仅依据个人的道德评判标准对某一行为某一个体进行“宣判”并以实际行动进行“惩罚”(如网络通缉、到当事人住宅写侮辱性标语甚至投掷石块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人肉搜索”、种种“”的出现,使得当事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无限度地窥探他人的隐私并在网上夸大地公布、传播。大量不明就里的网民纷纷响应,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巨大的伤害。人是社会的人,都期望获得社会的正评价,而一旦隐私,多数人都承受不了精神压力,从而导致一系列悲剧。而“隐私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纯精神利益,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精神初期为主,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均为其表现形态,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因网络法律制度不健全,人们维权困难。一些人就利用这些漏洞将网络作为其发泄私愤或释放压力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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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在江苏侦破的“明升”网站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易宝”、“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有5万多人提取钱款1.3亿多元。6月,河北省破获近亿元网络大案,参赌人员和公司的资金流转,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更具隐蔽性、低成本性和资金流转便捷性等特点。因怎么写作器多数设在国外,参赌人数多、流动性强,资金量大,案件侦破工作难度很大,社会危害严重,给我国金融安全体系带来的极大的隐患。
石家庄市破获的“黄金棋牌”网站的运行模式为,只有会员能参与,各级写作技巧通过抽头获利,具体获利与写作技巧的级别及写作技巧的下级人员数量有关。总的情况是下级人员越多,其抽头比例越高:该网站的筹码为“黄金币”,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个黄金币。至2010年5月,该网站“总站”下设“总写作技巧”共36人,“一级写作技巧”774人,“二级写作技巧”909人,“会员”20866人,人员遍布全国。参赌人员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支付宝(少量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入彭某提供的支付宝(或者网银)上,网站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自动转为用的“黄金币”,会员即可利用“黄金币”参与。反之,如果会员想通过该网站,也可提出申请,经网站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员可将自己拥有的“黄金币”按照十比一的比例兑换成人民币并提取。该涉案网站资金流达9000余万元。
2010年5月,江苏淮安警方侦破“777场”网络案。总部设在马来西“777”网站。自2008年起开始在我国境内招募会员,通过广告宣传,从2009年起,“777”网站的会员达到四五千人,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市,仅2010年1月至4月,该网站吸收的赌资金额就高达4600多万元。
2011年6月,天津警方组成“6·10”网络案件专案组将高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高某从国外某网站上级写作技巧处取得网络写作技巧权,双方按照9:1的比例进行盈利结算。高某招揽多人入伙,联合坐庄,分别拉拢赌客,多种形式,每周结算,每月庄家按成分红,涉案金额达4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2年7月5日,全国各地机关共侦破网络刑事案件851起,共刑事拘留、逮捕涉案人员3794人,行政拘留4600余人,查扣冻结的涉案赌资金额超过7亿元人民币。通过专项行动,成功侦破了苏州“207”、青岛“1.03”、深圳“1009B”、成都“1.22”等一批特大网络案件。网络虽然看不见赌场、赌资甚至赌徒,但它和传统的犯罪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都是利用人性的弱点,坑骗钱财,牟取暴利。而它的隐蔽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助了各种新兴的网络怎么写作手段,趁着监管制度跟不上网络发展的空白,找到了自己滋生蔓延的空间。

三、国外网络信息风险规制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伴随网络而生的各种负面问题也在不断显现。这些非理性的行为直接阻碍了网络空间秩序地良性循环,最终会遏制网络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网络空间的正常有序运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问题,发达国家早已着手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对于网络行为进行规制的模式及其发展状况,对我国网络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一)西方国家规制模式

1.欧盟国家的规制模式

(1)欧盟相关法案
欧盟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与监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主要采用部委立法,而相关监管机构则由独立部门担任,政监分开加强了监管力度,提高了网络监管的公信力。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在2002年6月25日修正后,于同年7月31日公布在欧盟的公报上,并要求成员国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与后期的《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乃至《数据留存指令》主要对指令适用范围及数据留存的期限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内容限定过严,而对各个成员国家的约束力度不够等方面,实际操作较困难。法律的执行方面采用的主要是对公司工作场所和数据处理设施的稽查和调查、罚款、刑事制裁等。对于侵害个人数据安全的罚款数据可能会很巨大,如2000年7月西班牙数据保护署对微软Iberica SRL公司课以一千万比索的罚款(相当于约6万欧元),因为它在没有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数据处理。1997年欧洲理事会建立了网络犯罪专家委员会起草涵盖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协作的《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获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目前影响范围最大、最重要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
(2)德国
2003年《媒体怎么写作中未成年人保护州际条约》规定,州媒体管理局、电子媒体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KJM)对于电子媒体,主要是互联网怎么写作进行管制,志愿者自律组织(F)、媒体怎么写作提供者自律协会(F)非政府组织的任务包括:基于国家法律和非政府组织的规章执行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由国家媒体管理局和KJM授权通知或要求变更、批评、开除等处罚手段。2007年8月,德国“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刑法》第41修正案”获得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第1条第2款将第202a条原第1款修改为:“1任何人未经授权访问或者通过其他不是为其设置的被采取案例控制措施以阻挡未经允许访问的数据的入口,获取了访问入口的控制,处以三年以下自由刑,可并处罚金。”
(3)英国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由移动分级独立机构(IMCB)处理,IMCB建立了分级框架,内容怎么写作提供者可以据此对内容进行分级。IMCB同时进行对内容分级问题投诉的调查,付费语音信息怎么写作提供者也必须遵守ICSTIS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保护方面,1978年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制订了《保护儿童法案》。与此同时,英国也注重通过网络行业自律来进行网络监管,政府对于网络行业自律组织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Internet Watch Found~ion)和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英国贸工部DTI(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fES(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CMS f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Sport)之间常进行协调合作,比如IWF参与了内政大臣的“互联网任务力量”计划,并且还与刑法政策单位和高技术罪行部门联系紧密。”1996年9月英国为应对网络颁布了《三R互联网安全规则》,即(分级管理regularity,告发report,承担责任responsibility),旨在消除网络中儿童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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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毒化社会环境的不良信息。 [3][4]

2.美国的规制模式

(1)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这种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其中最有名的应该是TRUSTe和BBBonline。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其他的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可以申请加入这一计划,其前提是遵守该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该计划中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所规定的义务。1999年5月,美国通过《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阐述了对信息活动中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政策取向。
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侧重于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对于政府公务人员及公众人物的保护则相应予以限制。联邦立法中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在该法中规定,“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前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许家长保留将来阻止其使用的权利;必须说明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等。”
(2)对于网络不良信息地管制
①互联网不良信息管制
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该法律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怎么写作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等,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该法律规定,商业性的站不得让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内容,而站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成人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浏览站。违反者将被处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和“通讯道德条例”中规定。在网上向未满18岁青少年传播内容构成犯罪,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明确要求所有美国邮件必须加标注,以便用户能在不打开该邮件的前提下即可辨识。同时,该法规定所有公共网络资源必须安装过滤软件,否则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2003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该法案不违宪,明确了联邦对于青少年保护地决心,青少年互联网信息保护也从法律角度上得以确立。
②手机信息管制
目前,美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手机网站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手机信息管制主要采用行业自律和一些民间组织自治的形式。其中,因3G技术的发展,手机WAP网络的电信运营商、手机厂家及信息提供者为避免法律纠纷或巨额罚款,以推出专用过滤软件的方式抵制对青少年使用的手机传播不良信息。如:美国韦里孙通信公司、时代华纳公司和移动斯普林特通信公司共同出资110万美元研发屏蔽技术系统封杀全美范围内的儿童网站及论坛:苹果公司专门推出的“家长控制软件”过滤手机内容等。美国联邦调查局还专门为家长编发《网上安全家长指南》以帮助父母教导子女正确使用互联网。另有“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联合多家网站及社会热心人士共同监督网络空间。一旦发现为青少年提供不良信息的网站,即向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机构报告。

(二)东亚地区规制模式

1,韩国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措施
韩国的网络管理以制定法规为先导,并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审查互联网的专门机构。韩国在1995年由国会修改通过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由信息通信委员会(2008年经重新整合被“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取代)负责管制。此后,韩国还颁布了《不当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今年6月,韩国宪法法院裁定,打击网络传播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并不违背宪法,有力地支持了韩国司法部门打击网络信息的行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内容的毒害,韩国使用技术手段,通过信息隔离和过滤来阻止接入“不当站点”,以保证互联网管理的健康有序。信息通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不当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对互联网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进行鉴别与过滤,并预防“网络性暴力”,关闭国内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屏蔽海外不良网站等。韩国法律规定。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不得包含和成人信息,如果不主动屏蔽有关信息,要对其不良后果负法律责任。韩国厅则在网上开设“网络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
对通过手机传播包括在内的有害信息,韩国采取“堵”与“追”并重的手段。韩国法律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发送广告短信,这为从源头上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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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营利的非法短信发送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如收到垃圾或有害短信,接收者可向互联网振兴院,并由广播通信委员会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查处,最高可处3000万韩元(约合

2.54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韩国依靠实名准入制为技术后盾。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授权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阻止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限制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并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

2.新加坡网络管制

1996年7月,新加坡针对互联网颁布了《广播法令》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广播法令》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对网站“禁止内容”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新加坡《互联网管理法》规定,在新加坡的ISP和拥有的政党、宗教团体以及以新加坡为对象的电子媒体,均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管理,受管制的内容涉及“反政府和影响民众信心”、“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歧视”、“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等。新加坡还将上百个政治性网站列入禁访者清单,不遵守规定的ISP将被吊销执照或罚款,私下访问者也会受到刑罚。 [3][4][5]同时,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必须撤掉法律禁载的内容,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IsPl虽然不需要临近网站,但有义务与权威机构以任何必要的方式进行合作,对公众的非法内容必须进行处理。《互联网操作规则》中还规定了免责条款,网络内容怎么写作商按照传媒发展局的通知要求。关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页链接或新闻组,即可免责:对基于网络怎么写作而建立的私人讨论区(如聊天室)、公共展示区(如BBS系统),只要保证不设定“禁止内容”或在日常编辑、检查的过程中关闭含有“禁止内容”的链接,即可免责。

3.日本打击网络的相关规制措施

(1)法律规制
日本政府在2009年4月实施的《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中,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律要求,手机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怎么写作时,必须在手机中安装过滤有害网站的软件:电脑厂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户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在客户提出要求时,电脑网络运营商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过滤怎么写作:监护人则有义务掌握孩子上网情况,并通过过滤软件等手段对上网孩子进行管理等。
(2)民间组织自治
日本各大移动网络提供商纷纷推出应对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如KDDI公司曾推出面向小学生的手机,用户仅可与已保存在电话本内的人通话,手机还配有定位功能和报警器。与以往的儿童机型相比。这款手机完全删除了网络浏览和短信功能。
各种民间组织也在为防止儿童接触网络有害信息而努力。如日本软银公司和NPO法人企业教育研究会共同展开的“考虑手机——信息传播道德课程”项目,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课程网站。
在总务省的推动下,网络中心、电气通信业者协会、电信怎么写作业提供商协会、网站所有者协会和有线电视联盟等信息行业协会相继成立并网罗了大多数ISP和ICP。这些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包括《正当行为指针》、《电子网络运营中有关保护的指针》、《互联网用户规则与方法集》等,对包括网上著作权、隐私权、信息、性产业、、广告和邮购等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规范。
对于网络论坛则多数采用会员制。规定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ISP和版主也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日本最著名的BBS“第二频道”在警方压力下以及经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件后,也于2003年开始保存网上发言者的IP地址等信息。日本预付手机则早已完全实施实名制。为避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发法律纠纷,并节省人力,日本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开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这样,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我国网络信息风险刑法规制机制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力促进了全球化进程,各种信息在跨境计算机网络中获取与传递极为迅捷。同时,金融体系网络化促进金融全球化、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金融风险也转嫁给各个国家并在国际范围全面上升。人类社会不自觉地进入了全球化的高风险时代感。现代社会的风险既潜藏于社会管理的失误、低效以及社会治理系统的坍塌和崩解之中,又潜藏于有关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之思维理性与逻辑理念的坍塌和崩解之中。面对网络时代信息风险,传统刑法很难充分地解决网络犯罪的诸多挑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规制。

(一)控制“风险刑法”的风险

如何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引发“刑法危机”的论点,认为刑法要以控制风险为己任,形成“风险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处理刑事案件极易受政治和政策的影响。长期以来,“集中治理”、“雷霆行动”等专项打击某一犯罪行为的活动层出不穷。当某一行为因相关法律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时,“从重、从快、从严”、“重点打击”等刑事政策就应运而生。我国因几千年的封建思想遗留以及时期“左”的思想束缚,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及威慑功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制往往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强化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将更多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提高一些风险犯的法定刑:如果还要过于强调为预防“社会风险”的出现而扩张国家权力,甚至突破作为法律最后手段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使其具有“预见性”:如果为了预防公众面临的风险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自由,那么会违背法治社会自由、、平等的初衷,所带来的危害会更大。虽然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刑事违法性。但不能一味地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用刑法来规制,罪与非罪还需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来制约。要通过调整国家刑罚权与公民行动自由的边界,从而防止刑法在“风险社会”下过度干涉民众的行动自由。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On Liberty)中阐述“在文明世界中,强力(power)能够正当地适用于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他自己的益处,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一个充分而恰切的理由。他不能够正当地被迫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哪怕因为这对他有好处,哪怕因为这会使得他更快乐,哪怕因为在别人看来他这样做会是明智甚至是正当的。”
在网络空间中,因为有人的参与和活动,成为人的网络,成了拥有各种社会关系的网络,不再是一个“机器的生态”,从而被赋予社会的意义。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与作为“机器生态”的网络的有机融合最终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在这个私密空间里可以做任何不违反法律,不危害到他人的任何事。这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在网络空间中也是一样。不能因为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特点而强制约束人们在其自己设定的空间里的私人行为,哪怕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危害风险。但只要该行为没有实质地危害到他人即可。“1955年,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他们出版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草案中建议。应该把成年人之间一切自愿的行为都排除在刑法适用的范围之外。同时,这种保护还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那就是每一个个体在其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之时,都被赋予反对政府对他们私人生活的介入之权。”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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