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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魏玛魏玛宪政文化与对近代中国影响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21680 浏览:956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有着魏玛宪法之父之称的马克思韦伯认为,德国因该实行人民直选总统制,因为在德国只有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才能代表人民的民意,而且,国家由人民就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总统。其次,由于德国人民历来受君主制度的压迫,需要直选制度来确定民选官员,从而消灭帝制以来的专制统治。再次,直接民选总统有利于让总统和议会抗衡,防止议会专断。再其次,对于大多数德国民众而言,一个直选的总统相对容易受到社会各种势力的接受。马克思韦伯还认为,在德国这块缺乏“有组织的”土地上,代议制明显不切实际。
关键词:魏玛宪政;德国;民国立宪
1002-2589(2012)33-0080-02

一、魏玛共和国及“魏玛宪法”

1.魏玛共和国

虽然德国没有中国及印度那样悠久的历史,但德国作为后起之秀,一直是世界上一颗耀眼的新星,而德国政治、经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也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德国自19世纪后期统一以后,各种法律思潮的涌入也对德国本国法律文化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得不说的是,虽然一战后所产生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历史上建立共和国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政府自一开始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为后来的魏玛政府失败奠定了基础。此外可以毫不忌讳地说,魏玛共和国只是由覆灭帝国的残余势力相互妥协组建的国家,魏玛共和国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勇气去清除旧帝国的残余力量,魏玛政府推翻的只是君主制度的外壳,覆灭的帝国的保守势力和政治力量依旧统治着德国,也正因为这些保守势力的存在,他们构成了魏玛共和国被颠覆的不稳定因素。

2、《魏玛宪法》产生的背景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出现了两部历史上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宪法,分别是《魏玛宪法》和《苏俄宪法》。《魏玛宪法》非常注重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分割了世界宪法史,它的制定划分了近代宪法,促进了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之转变。这部宪法与美国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都是时代的潮流与标志。但是,由于人民完全没有准备好接受议会制共和的到来,这部宪法即使在制度上保证了政治,仍然在没有取得群众的支持,而后在纳粹的践踏下,《魏玛宪法》也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二、《魏玛宪法》的政治文化特点

1.美国与苏联的影响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后,魏玛共和国诞生,随即《魏玛宪法》诞生。如果没有第一次世界大战,那么也不会有魏玛政府,更不会有《魏玛宪法》。而也正是因一战的爆发和战争末期美国的参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德国即将战败的命运,并成功促成了德国专制制度的瓦解。而作为战胜国的美国,对于战败国德国的宪法《魏玛宪法》的制定有很深刻的影响。作为一战催化剂的美国,其参战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铲除自己敌人,消灭自己的威胁,更重要的目的是与老牌帝国主义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并消除德国对其的威胁。美国宪法对于《魏玛宪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如1849年颁布的《法兰克宪法》,借鉴和吸收了西方政治的思想和理念,而《魏玛宪法》不仅吸收和参考了这部宪法的内容,而且还参考了当时西方各种主流的政治思想,以及借鉴《美国宪法》的第十条修正案、法国的《人权宣言》。
德国和俄国在一战的战争中都损失惨重,国家都需要新的财富分配制度和国家财富的再分配,而且两国的新宪法的制定时间也差不多,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个人上和公共问题上的讨论已经成为了现代宪法理论的主要讨论的核心,两国之间的互相影响很多很深刻,所以俄国的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布尔什维克宪法》对德国的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巨大影响,两部宪法中社会经济的立法是最为突出的。可以看到的是,促进给予《魏玛宪法》在公共事业方面有力理论参考的是苏俄的社会主义立宪思想的传播。

2.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

“福利国家”和公民的社会权是国家社会主义思潮的产物。而国家社会主义是十九世纪末在欧洲的产物,在德国境内盛行始于二十世纪初,融合了民族、国家和社会主义是它的基本概念,并主张使用国家权力进行和平社会改良。《魏玛宪法》中肯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工作权”,十分重视公民作为“个人”在国家应有的各种权利,即“公民应有可能的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谋求生存,国家应采取必要手段保障之。”这部宪法还规定了青少年的权利如何保障。魏玛宪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应有普选的权利,即“年满二十岁,不分男女,都享有选举权。”这种不论性别开放广大妇女的选举权的规定在当时轰动一时,相比之下,美国妇女享有同等选举权是在1920年,而英国妇女享有同等条件的选举权则是在1928年,在男女选举权平等立法方面,英国和美国都比魏玛宪法要晚。这些规定都受到社会主义思想浪潮的深刻影响。而且,《魏玛宪法》开启了福利国的起源,这部宪法要求政府必须积极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公民也可以主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而现代宪法是参考这些规定而建立了财产福利制度,使得国家从消极政府到积极政府的转变,这个也是现代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3.一个倾向妥协宪法

在德国议会,几乎由德国社会党所控制,而在魏玛宪法制定的过程,议员们盲目地吸收西方的思想,并没有认真考虑国情与国际环境,为了建立的国家,魏玛政府在宪法中强调自由和正义,强调普遍接受,这在任何年龄是不可能的,大大小小的聚会在一起形成一个政府,在议会各方,各方之间的相互妥协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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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但许多小党派经常因为他的政治观点和其他政党都访问将从参议院退休,使社会党又对他们妥协。魏玛宪法的精神,宽容和妥协的控制下设置、稳定性差,太多地考虑其他无用的因素而不是国情。
规定了很多不贴实际的原则。虽然民选议会和民选总统可以相互制约,但宪法只赋予议会对总统有消极的不信任权,而总统却有总理任命权和紧急状态宣布权,无论从权力的对比上还是从法律的地位上来讲,总统的权力还是比议会大,而各种大大小小的党派在议会内部林立使得议会中没有一个稳定的多数席位党派,这也使得政府十分不稳定,却又在无形中导致总统的权威得到加强,因此,总统权力的扩张,导致总统和议会之间无法保持魏玛政府之前设想的那种平衡,议会权力却被削弱了,这种制度的不完善客观上也为后来推动纳粹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础。而总统紧急处分权的行使,使得后来的纳粹有机可乘。
《魏玛宪法》在立法技术上是十分超前的,这也是其最大致命点,当时的德国因一战的失败,国内危机重重,外界战胜国都极力压制德国的兴起,因此国内党派林立,民众对于政府的信心不足,因此,魏玛政权的立法虽然先进,但是与现实不符,尤其在经济大萧条到来后,这些立法目的只能是流于妄想。

三、现代中国与魏玛宪法

德国、中国及日本在传统历史上有很多共同点,其最本质的共同点就是,这几个国家的封建势力一直比较强大,封建势力存在于国家的各个阶层及领域,而相对的资产阶级的力量不够成熟和强大。因此,考虑到这点,清政府中的李鸿章等人一致认为变法影响首先以德国和日本为目标。在清末宪政中的种种制度构建中可以看出,通过对日本钦定宪法的学习,清朝及随后的民国政府将德国很多的文化制度间接的引入到中国,从而使民间间接地接触到德国宪政文化,这也为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提供的一定的理论基础。
其次,在日俄战中后,日本轻松地击败了沙俄,从而在东亚确立了军事大国的地位,这种冲击对于古老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冲击感,而日本的强大无异于“脱亚入欧”的策略,日本的现代立法大量抄袭了德国相关法律规定,民国政府在学习日本立法时,间接地将德国法律引入国内。一战后的德国和民国初期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且以孙中山为主的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政治家认为,反对专制,提倡民事权利是一国立法的重点,因此,魏玛宪法曾在国内法律界得到积极的响应,当初国内的张君励第一个模范《魏玛宪法》制定出了一部宪法草案,他模仿了魏玛共和国的混合制制度,总统居于最高位,有任命内阁的权力,而内阁也有约束总统的权力。此外,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能够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该草案还模范《魏玛宪法》制定了劳动法制度、税法制度等用来消除贫富差距的先进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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