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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论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重要量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5488 浏览:143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很多法学院校忽视了办学理念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以澳门的法学教育为样本,考察了澳门两所主要大学法学院的差异,并分析出差异之存在恰是因为两所法学院的办学理念不同,从而得出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各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和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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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为重要的结论。
【关键词】 法学院校;法学教育;办学理念;澳门
办学理念是对教育定位,教育目标思考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简单说是对“办什么样的学校、学院”和“怎样办好学校、学院”这两个根本性问题的全面、准确、深刻的把握和认识。国内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校都有各自独特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对学校、学院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既是对历史传统和办学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的集中概括。因此,办学理念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对各个法学院校来说,法学教育应如何定位,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该如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适应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取决于在法学教育中树立一个什么样的办学理念。
然而,部分法学院校忽视了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轻视了办学理念对于法学教育各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从未针对本院校的历史传统、经验、现状以及法学教育发展的情况认真思考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办学理念以统筹全局指导法学教育,甚者只将办学理念当做口号一样,抄袭他人、拿来主义,最终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很多法学院校致力于教学改革和创新,其实只是热衷于照搬其他国家、地区和院校的课程、教材、授课方式等细枝末节,却从没有考量过这些教育成果所反映出的办学理念。
也许,有人会说,办学理念是很抽象的东西,对具体的法学教育指导作用不大,或者认为,同一个国家、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相同,那么该国家、地区的法学教育也应相同,有没有各自独特办学理念意义不大。其实,有这种想法还是说明没有对办学理念的决定性作用有足够的认识。本文即以澳门的法学教育为例论述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一、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情况与澳门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欲了解法学教育的情况就要从澳门法律的特点入手。
“葡萄牙化”是澳门法律的主要特点。而“葡萄牙化澳门法的形成当然必须追溯到葡萄牙对澳门实施的非法统治”。葡萄牙人于1555--1557年踞居澳门期间,自发成立了内部自治组织议事会,管理葡人社群的各项事务。居澳葡人议事会成立后,依葡萄牙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内部自治,维护葡人社群的利益,同时居澳葡人亦遵守中国法律。葡萄牙于1822年在已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单方面将澳门作为海外属地列入其领土范围,战争后欲仿效香港模式改变澳门的政治法律地位,但澳门亚马留总督的殖民行动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居澳葡人也不予支持。虽然澳门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国际法上不属于“殖民地”,但是葡萄牙从1849—1976年间却对澳门实行事实上的“殖民统治”。这种事实上的“殖民统治”体现在澳门的法律及司法体系上即:澳门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由葡萄牙的几部重要大法典组成的,即葡萄牙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六大法典,其次,葡萄牙也专为澳门制定了一些法律,如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等,再次,澳门立法会也在其设立之后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最后,澳门总督也通过法令、训令及批示等形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构成了澳门现行法律的基本渊源;如同葡萄牙法没有经过任何的转化程序而被直接强制置入澳门一样,澳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法律人才也是由葡萄牙政府从葡国输入的,葡国政府直接从葡国向澳门输入葡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澳门只使用葡文作为语言,法律法令均以葡文创制,澳葡政府及其法院当然也都以葡文作为唯一工作语言。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葡萄牙统治澳门期间,澳门的法律及司法被打上了深深的“葡萄牙化”的烙印。
澳门法律的另一显著特点是正在向“本地化”发展。“澳门法本地化”是1987《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提出“澳门过渡时期三化”问题之一,具体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条文的本地化’、‘法律语文的本地化’、‘司法官员的本地化’和‘法律在本地民间社会的普及化’等”。至今,“本地化”进程已取得一定成果,如组建了法院体系并且本地的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中文被确定为语言、原有的适用于澳门的主要葡文法律文本被翻译成中文等;但是,“澳门法本地化”仍然面临许多困难、进展缓慢。
另外,澳门法律先天就与内地、香港及台湾的法律关系密切。首先,“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及澳门(当然也包括香港),都是中国人或以中国人为主的社会,故理论上讲,这几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当然都应是以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为背景”。其次,澳门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现代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要受所处区域内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影响。毫无疑问,澳门与内地、香港、台湾现在和将来都必然会休戚相关,互相影响。法制方面尤其突出,就长久以来的事实看,香港法律实务对澳门法律实务的影响极为广泛。此外,在家庭、婚姻及继承等领域,澳门在相当时期里是以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参照。不过,自1979年中葡建交以后,尤其是《中葡联合声明》发表以来,澳门已转为以中国内地的法律为参照。
可见,澳门的法律因其主权和治权变动等原因,呈现出“葡萄牙化”、“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特点。

二、澳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澳门高校法学教育历史有两个重要的年份,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1988年以前。澳葡当局未在澳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人才培养主要依赖于葡萄牙等国的大学教育。1988年下半年,东亚大学(即澳门大学的前身)开设了法律课程,自此,澳门终于有了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1999年澳门回归大陆后,澳门法科院系增多,教育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总体看来,澳门回归至今,虽只逾十年,但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从澳门高校毕业的法学人才数目逐年递增,学历层次日益提高。目前,澳门两所主要的培养法律人才的高校法学院——澳门大学(以下简称澳大)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澳科大)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不同者居多⑨。总得来说澳大法学院主要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少量中国法课程;澳科大主要提供的是以中国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部分澳门法课程。

(一)澳大法学院的概况

如前所述,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澳门长期在葡萄牙的管治之下。1974年之前历届葡国政府都将澳门视为其殖民地或海外省。葡国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于澳门,澳门的法官检察官都是由葡国委派的,律师也都是葡国人,因此,那时葡国政府并不感到有在澳门建立高等法律院校的必要。1974年葡国国内发生革命,此后的葡国政府对外采取非殖民地化政策。在澳门问题上,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暂时由葡国管治,即主权归中国,治权归澳门。1987年中葡两国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规定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回归后50年内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为了培养澳门本地法律人才,使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平稳过渡,澳葡政府于1988年在澳门创建高等法学教育,即在当年被澳门政府收购的澳门东亚大学内设立法律课程——葡文教学的法学士课程。1991年澳门政府将东亚大学更名为澳门大学,原来的法律课程也改为澳门大学法学院。
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教学体制和课程设置基本上是参照葡国大学法学院模式设立的。教员都是葡国人,教材采用葡国法学教科书和资料,主要是葡国科英布拉大学的教材,教学语言为葡文。学生包括懂葡语的华人居民、在澳门生活或工作的葡国人和葡裔居民以及少数来自非洲葡语国家和东帝汶的学生。
葡文法学士学制为5年。课程设置的科目都是必修课,无选修课。除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语言科目外,其余有25门法律科目。像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院校一样,非常重视民法的教学。民法细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继承和亲属法各学年和学期科目。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葡文法学士课程学生还需修读中文和中国法。授课以教员讲授为主,在课堂上系统讲授法学理论和概念,分析条文和案例。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偏重考察学生用理论和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能力。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文凭得到葡萄牙的承认,继而也得到欧盟的承认。
澳大葡文法学士的毕业生,特别是懂中葡双语的华人毕业生很多都已经成为了澳门各级法官和检察官、澳门公共行政机关的主管和领导以及法律顾问、华人律师等。从这个角度讲,澳大法学院为澳门主权与治权的平稳过渡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回应澳门社会的呼声,给华人居民开启高等法学教育大门,澳大法学院于1996年开设了中文法学士夜间课程,2000年又开设了中文法学士日间课程。澳门居民中华人占总人口的95%,而澳门的华人居民绝大多数都完全不懂葡语,中文法学士课程的开设,为不懂葡语的华人居民提供了学习澳门法律的机会,打破了只有懂葡语才能学习澳门法律的局面。中文法学士课程教学制度和课程设置以及授课内容基本上是与葡文法学士课程相同。基本教材是葡文法学士课程所用教材和讲义的中译本。即中文法学士仍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这与葡文法学士相同,只是授课与学习语言为中文。
总之,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学士学位教育采用的是葡萄牙制,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考试制度等沿袭了葡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生源主要是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

(二)澳科大法学院的概况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成立较晚,澳科大法学院建院于2000年,但发展较快,建院十年已具备学士、硕士及博士授权资格。澳科大法学院的教育制度与澳大法学院明显不同:其学士学位课程的安排是参照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订制而成,法学专业课程中内地法律课程的比重较大,除此之外亦包括澳门法律、葡国法律及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授课方式、考试方式与内地各大高校近似,生源主要是内地学生及部分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于内地、澳门均可从业的法律人才。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澳门高校法学院专业教育的特点是差异性较大,即同一个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罕见的情况。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开头部分分析的澳门法律的特点,即“葡萄牙化”与“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并存的情况。显然澳大法学院的办学理念受澳门法律“葡萄牙化”的影响较重,这与其发展历史有关,澳大法学院建于葡萄牙管治时期,其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而澳门法律基本照搬葡国法律,带有浓郁的“葡萄牙化”色彩,因此澳大的法学教育也沿袭了葡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传统。而澳科大法学院建于澳门回归之后,其第一任院长是曾担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萧蔚云教授,可以说澳科大法学院坚持澳门法律应“本地化”的观点,持澳门的法学教育应“本地化”及加强与内地联系的办学理念,与内地的法学院联系较密切,采用内地法学的教育模式,同时兼顾澳门本地需要,更关注澳门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办学差异的介绍及成因的简单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一所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对其办学的各个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办学理念虽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却不是个空泛的名词,办学理念的差异甚至可以使同一个地区的法学院采取几乎完全不同的教育模式。可见发展法学教育,必须有明确的办学理念,要根据本院校的传统与现实,结合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学科的发展认真思考院校的定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统筹全局的办学理念,才能有清晰的办学思路,进而安排好法学教育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办学理念是法学教育的灵魂。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教育之路》,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
[2]《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与实践战略研究》,曾宪义、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① 刘佳音,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② 参见《法学教育 理念先行》,王利明著,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8日第013版。
③ 参见《澳门法困局与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谢耿亮著,载《“一国两制”研究》第二期。
④ 参见《港澳法律制度比较:回顾与展望》,张波著,载《徐州师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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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二期,1999年6月。
⑤ 参见《澳门法律》,米健等著,澳门基金会,1994年,第1—4页。
⑥ 参见《澳门过渡后期的法律本地化》,载《行政》,第8卷,第2期(总第28期)。
⑦ 参见《澳门法困局与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谢耿亮著,载《“一国两制”研究》第二期。
⑧ 参见《论大陆法传统——及其与大陆、台湾和澳门法制的关系》,米健著,载《行政》,第八册,第二十八期。
⑨ 澳大与澳科大是澳门两所规模较大的高校,其法学教育极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仅介绍这两所高校的法学学士学位教育。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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