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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理想国》正义观经济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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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充分体现了他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设想。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包含着他对于合理社会经济关系的诸多检测设。本文站在经济学的视角解读柏拉图的正义观,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的正义入手,在所有制、价值决定形式、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柏拉图关于合理社会经济关系的看法。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观;经济学
[]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6-0052-05
正义的理念是古希腊政治观念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核心问题。在古希腊人看来,正义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更是对政治生活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亚里士多德便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物质公平分配给社会成员。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经济基础在任何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的正义观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正义思想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更加直接地了解《理想国》中的理想的国家组成形式,也从一个侧面透露出柏拉图正义思想中所蕴含的经济关系。

一、正义问题的经济内涵

《理想国》是柏拉图以对话的方式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所进行的分析和批判。这种分析和批评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而透过这种哲学的分析和批判,结合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中的正义逻辑,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在柏拉图的时代古希腊的几种经济关系。

(一)建立在绝对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分配正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

在《理想国》开篇便提出了一种基于经济活动的正义思想表述:源自商业活动的、克法洛斯式的正义观——“有话实说,有债照还”。这是一种建立在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正义,即无论任何条件下私有财产的所有者都应当完全彻底地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克法洛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正义观,是因为在《理想国》的语境中,克法洛斯便是拥有庞大私有财产者的代表。在克法洛斯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包括正义在内的一切道德的基础,他说:“……对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检测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个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
从柏拉图对这一观点的反驳中也能看出他对于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看法。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只是某一情形下的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义的。这说明柏拉图对于绝对的私有财产权所能带来的正义是持否定态度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举了两个例子:第一,债权人处于精神异常状态时不应还债;第二,债权人与负债人处于敌对关系时不应还债。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柏拉图的同一个观点,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并不能带来分配环节的绝对正义。

(二)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上的生产正义——“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

《理想国》进一步描绘了构建主义的、玻勒马霍斯式的正义观:“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这里的善与恶所代表的并不是道德评价中的善与恶,而是善行与恶行,即做善事和做恶事。其中,“把善给予友人”的典型是医生之于病人、舵手之于同船的人;而“把恶给予敌人”则是“在战争中联友而攻敌的时候”。实际上,在玻勒马霍斯的描述中,做善事和做恶事已经是一种产品或者怎么写作的生产行为,而善与恶则是市场的需求。在玻勒马霍斯看来,市场的需求决定了生产,只要是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便是正义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玻勒马霍斯的观点可以抽象为:在整个社会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状态时,社会总生产便是绝对正义的。
柏拉图从两个角度驳斥了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上的生产正义观:
第一,如若正义的人要给予其朋友有益的东西,其首要工作是借助自己的认知对善进行判断。这种认知既包括对善本身的理解,也包括对其朋友需求的掌握。因此,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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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就必须包括较高层次的知识。但是这些知识并非所有人皆可得,那么这样的正义就不可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这就是说,市场不会给予生产者绝对充足的信息以使生产可以达到市场出清的状态;第二,若按照玻勒马霍斯的观点,正义的存在是有先决条件的。在没有病人的时候、没有航海的时候、不打仗的时候,正义便会成为无用的东西。这就是说,由于市场中信息的不均衡,会经常性的造成生产的过剩(当然也会造成短缺),使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这说明柏拉图在当时就已经意识到,由于市场中信息的不均衡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个人好恶,市场中的需求与供给是很难达到均衡状态的。这势必造成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生产无法生产出可以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需求的产品或怎么写作,最终造成生产的正义无法实现。

(三)建立在阶级地位差距基础上的分配正义——“强者的利益”

《理想国》还记叙了强权政治的、色拉叙马霍斯式的正义观:“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作为强者的法律制定者只是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我们不难从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述中抽象出这样一个经济理论:统治阶级为了追求最大利益,通过政府干预使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向统治阶级倾斜。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阶级地位的差距所造成的分配不公也是正义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从两个角度批判了色拉叙马霍斯式的正义观。第一,柏拉图认为,正义在有时候并不利于强者,出于某种目的,统治者也会制定“对自己有害的办法”。因而,在一些情况下,即便完全服从政府安排也可能造成统治者利益的损害。这就是说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有时对统治阶级和政府利益的最大化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其次,柏拉图通过类比医生和统治者的正义行为提出,检测如将统治者和医生的技艺都看作是一门真正的艺术,那么这种技艺的利益就在于对其作用对象的作用结果。因此,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照顾到弱者的利益。这就是说,政府作为统治阶级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怎么写作的生产者,应该通过公共怎么写作的调整,尽量保证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正义,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稳固。这说明,柏拉图已经意识到阶级地位差距对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正义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否定了政府通过对市场的绝对控制达到统治阶级对社会总产品的大量占有的分配正义观。
柏拉图在《理想国》对个人正义的论述部分中,批评了当时社会中关于正义的主要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柏拉图批评的是大资产所有者、商人和统治者的正义观。这些正义观所代表的是这些人的个人利益,每一种正义都是建立在其独占的资源之上。不论是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还是色拉叙马霍斯,他们都没有触及真正的正义,而仅仅将正义理解为获得和维护实现利益的手段。

二、柏拉图正义观的经济学分析

在批判上述三种正义观之后,柏拉图从国家和个人的双重维度阐述了他对于正义内涵和本质的看法。柏拉图在描述自己的正义观时这样说到:“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可见,在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国家正义的来源是“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究竟是什么?柏拉图又是如何看待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呢?

(一)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国家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理想的城邦是一种建立在高度的社会分工之上的城邦。他在描述社会分工时这样写道:“我想,一件工作不是等工人有空了再慢慢去搞的,相反,是工人应该全心全意当作主要任务来抓的,是不能随随便便,马虎从事的。……这样,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事实上,在柏拉图的这种社会分工设想中,不仅包括从事商品和怎么写作生产的农民、工人、艺术家、医生,从事交换的商人,也包括为国家稳定有序运行提供安全怎么写作的军人、为治理国家提供怎么写作的治国者。这些构成城邦的个人参与了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的环节。而柏拉图的国家正义则寓于这些个人在进行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的环节中。
柏拉图特别强调个体天性与社会分工的有机契合在正义中的积极意义。他甚至直接支持:“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这就是说,柏拉图认为的国家正义就是从事各种工作的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这种国家正义包含了基于个人天性和职责的生产正义、基于不同行业的人互通有无的交换正义、基于写卖公平的消费正义、基于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可见,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个贯穿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正义体系。而构成这一正义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民劳动的义务性、社会分工的最优化、劳动产品分配的最优化。其中,公民劳动的义务性和社会分工的最优化都构成了柏拉图的生产正义思想,劳动产品分配的最优化说明了柏拉图的分配正义思想。
柏拉图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阶级的构成:统治者、军人和从事农工商等事业的生产者。他从各个阶级的德行和形成两个方面,从社会生产的最优化角度对国家正义进行了阐述:
首先,柏拉图强调国家正义的全民性和超阶级性。他鲜明的提出建立城邦的目的不是为某一阶级怎么写作的,而是为了全体公民谋取最大的幸福。这就是说,国家正义是各个阶级参与社会生产时的最优状态。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由统治者、军人和提供农工商等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生产者三部分组成。统治者居于最高层面,其职责在于对国家进行最优化的治理,其能力来自神的智慧,智慧便是统治者的德行。军人的职责在于对外维护国家的安全、对内维护法律和秩序,其德行是勇敢。作为提供农工商等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生产者,应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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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自身失误的各种欲求,其德行是节制。这三种德行决定了在社会生产之初便按照最优的条件约束了各个阶级的生产活动,构成了社会生产的正义。
其次,柏拉图强调社会个体出身的同源性和可超越性。他认为,任何一个个体都孕育于大地之中,其分工的不同在于后天被神添加了不同的金属。极少数的人被加入了黄金,使其成为统治者。另一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使其成为军人。在其余的人身上加入了铜铁,使其成为其他行业的人。在阐述不同阶级的后代所处的地位时,柏拉图指出:“如果他们(指统治者)孩子的心灵里混入了一些废铜烂铁,他们决不能稍存姑息,应当把他们放到与他们的本性相对应的位置上去,安置于农民工人之间;如果农民工人的后辈中间发现其天赋有金有银者,他们就要重视他,把他们提升到护卫者或辅助者中间去。”这说明,柏拉图认为各个阶级的形成是由其成员禀赋不同造成的,各个阶级不应该固化,而应该存在合理的流动。这种流动按照最优的原则调整了各个阶级的组成,使其可以按照最优的条件进行生产活动,再次构成社会生产的正义。
柏拉图从各个阶级的德行和形成两个角度阐述的国家正义,其核心都归结为社会生产的正义。可见在柏拉图眼中,社会生产的正义在国家的正义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柏拉图的国家正义,其实质在于经济活动各个环节的正义,其核心则是生产的正义。

(二)建立在利己与利他经济人检测设基础上的个人正义

柏拉图将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不同于他在《理想国》中批判的三种正义观的个人正义观。他在《理想国》中严正批评了个体超越个人能力的僭越行为,认为这样的僭越对国家具有最大的害处,是最坏的事情。在他看来,与国家的三个阶层的组成部分相对应,每个独立个体的灵魂中拥有理智、和三种能力。理智,表现为“有些人在某些时候虽然渴,但并不想喝水”。便是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代名词,是西方经济学中完全自私经济人检测设的前提。,有时是理智的盟友,有时则是的帮凶。
柏拉图认为,个人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和谐。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始终将理性置于其行为的主导地位,以其管理和控制与。可见,柏拉图的个人正义是建立在与完全自私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检测设相反的利己与利他经济人检测设基础之上的。在这种利己与利他经济人构成的经济活动中,劳动产品的分配有三种情况:第一,在产品供给不足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时,按照平均原则对产品进行分配;第二,在产品供给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需求却无法满足其全部需求时,按社会成员的最低需求对产品进行分配;第三,在产品供给极大丰富时,按社会成员的需求对产品分配。可见,柏拉图的个人正义的实质便是社会分配的正义,这就构成了他所理解的“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柏拉图的正义观是由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生产正义与建立在利己与利他经济人检测设基础上的分配正义共同构成的。如果人们能够安于自己的地位、分工,各尽其责、绝不僭越。那么这个国家便实现了国家的正义,即生产的正义,这个国家的公民也就实现了个人的正义,即分配的正义。因此,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的正义是与个人的正义相统一的,在无法实现正义的国家,也就无法实现对其个人的正义。同理,也可以说明,在柏拉图看来,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也同样是统一的。

三、柏拉图正义思想中的理想社会经济关系

柏拉图的哲学思想中蕴含了他对社会现实经济问题的思考,这种思考在《理想国》中隐秘的表达出来。理想国作为柏拉图的理想社会,其正义观则代表了柏拉图对于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体观点。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正义思想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获取其哲学思想中体现出的经济学根源。这种经济根源则体现了柏拉图对于理想城邦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设想,即柏拉图式理想社会的经济关系。

(一)有限制的私有财产权

从柏拉图对克法洛斯正义观的批判中,可以看到柏拉图对于绝对私有财产权的否定,也可以看出柏拉图对于私有财产权并不是完全否定。因此,可以推导出柏拉图对于理想社会经济关系中所有制的看法: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在其实现过程中可能对社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在理想社会中应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有限制的私有财产权正是柏拉图在《理想国》开篇提出的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进行的设想。
柏拉图已经意识到,财产的所有制是影响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批判克法洛斯的正义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了自己的所有制原则。在他提出的两个反驳克法洛斯观点的例子中,他列举了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在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柏拉图并没有对这种负外部性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而从今天的认识角度看,绝对的私有财产权是一切社会中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总根源。正义(或者说是自由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要求改变社会整体经济结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便指出,要在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间作出区分。罗尔斯的观点认为,作为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基本权利赋予公民足够的物质基础;作为非基本权利,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的控制和使用权不是自尊之实质性的社会基础,而影响着社会中公民的自由平等。柏拉图在古希腊时期便已经意识到对于私有财产权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认识到了绝对私有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实属难得。

(二)有限政府干预中的市场经济

柏拉图通过分别对玻勒马霍斯和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进行批判,实际上提出了自己对市场和政府的经济关系的看法。一方面,柏拉图认识到,试图完全依靠市场建立起社会经济关系的平等与公正是不够的。从生产正义的角度,柏拉图提出,如果按照玻勒马霍斯的正义观,生产在没有需求的时候是不正义的。而作为生产和需求共同作用的市场却无法给出生产者足够的信息决定生产行为。实际上,如果完全依赖市场进行生产的调控,那么供给永远处在波动之中。柏拉图不认为超出需求的供给是不正义的,也就说明柏拉图对于市场作用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另一方面,柏拉图认识到,完全由政府进行控制来建立社会经济关系的平等与公正也是不现实的。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柏拉图批判了色拉叙马霍斯对于正义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由统治阶级及其政府单向决定的观点。柏拉图充分意识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平等与公正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的,而不是由统治阶级独占的。而事实上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统治阶级及其政府为了获得长久的利益——统治的稳固——也必须向被统治者进行一定的妥协。这说明柏拉图从现实出发,认识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限制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行为。
从这两个方面不难看出柏拉图对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看法:他的理想是构筑一种政府与市场互相制约的社会经济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经济关系可以理解为有限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柏拉图虽然未直接说明这种有限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是正义的,但他通过两个反证否定了单纯的市场调控或单纯的政府调控的正义性,足见他对于这种有限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是持积极态度的。

(三)基于劳动决定论的高度社会分工与阶级有序流动

柏拉图在阐述国家正义时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社会分工和阶级流动。一方面,柏拉图认为社会的高度分工是实现国家正义的根本保证。他主张将每个人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进行生产以到达社会总生产的“最优状态”,进而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产量。从这里不难看出,柏拉图将劳动者的差异作为考虑国家正义的基本方面,强调了这种差异的现实性和依据这种差异进行分工的合理性,并从这种自然禀赋衍生出的生产差异入手,进一步说明了为了提升社会总生产的效率所进行的社会分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柏拉图也现实考虑了依据社会分工形成阶级分化后如何保证社会聚合的问题。他特别提出了依据个人自然禀赋实行阶级有序流动的观点。阶级有序流动可以保证社会分工的合理化,从而保证社会总产品在分配过程中依据按劳分配而非按其他要素进行分配。
柏拉图高度社会分工和阶级有序流动的观点整合在一起,为他的理想社会中的分配正义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柏拉图既认识到了社会分工对于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意义,又意识到了社会分工后必然造成的阶级分化及其后果。虽然他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忽略了在阶级流动中除劳动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但柏拉图的这一阶级流动设想扎根于劳动这一基础之上,可见在柏拉图眼中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根本地位。柏拉图的高度社会分工中的阶级有序流动观作为构成《理想国》中国家正义的基础,劳动在阶级流动原则中的决定性地位也使得劳动成为柏拉图理想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

(四)经济人利己与利他双重属性

在柏拉图的个人正义观中,一个正义的人应该同时具备利己与利他的双重属性。柏拉图认为,作为从国家正义中衍生出的个人正义也有着与国家正义相对应的属性:首先,一个正义的人在拥有“”的利己属性同时也应当有“理智”的利他属性;其次,个人正义是在“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基础上实现的,即个人利益是在实现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两个基本命题便组成了柏拉图对于个人正义中的人的基本属性。由于柏拉图在讨论个人正义时是将人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角度提出来的,为了便于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将柏拉图所指的人作为社会中的经济主体——经济人——进行理解也是合理的。
柏拉图之所以从国家正义中衍生出个人正义,便是基于经济人的利己与利他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柏拉图指出了个人的“”对于正义的影响。他所指的“”便是经济学中的个人的理性,即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而正义是“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即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柏拉图认识到: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效应。另一方面,柏拉图也赞许了个人的“理智”对于正义的积极作用。他所指的“理智”作为“”的反义词,在经济学中,柏拉图所指的“理智”是集体理性或社会理性,即追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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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柏拉图看来,个人的正义有赖于国家正义的实现,个人必须是“理智”的才能最终实现个人的正义。这就是说,个人理性应当首先服从集体理性或社会理性,追求集体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否则个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最终的最大化。因此,在利己与利他经济人检测设之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充分肯定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带有很强的集体主义倾向。
参考文献:
(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程恩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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