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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3-24 点赞:20179 浏览:932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信息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载体数据流在网络下广泛传播,因其有着隐蔽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利益冲突加剧,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网络技术下的著作权内涵相之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有着新的变化。创新著作权,保护网络新技术下的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也已经成为新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直接利益性体现不如传统知识产权。由于网络著作权载体的特殊性,使得网上的作品权利的归属容易引起混乱,这种混乱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成为学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网络著作权,即体现在网络技术下的著作权,因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从而导致著作权本身内容的特殊性和扩张。其权利客体和传统著作权并无区别,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有效延伸。我们认为网络著作财产权和网络著作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具区别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

(一)网络具有无限性,这是相对地域性而言的

网络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交互信息需要的时间和成本,这就使得信息传递更加快捷迅速,而各个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也各不相同,这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具有非物质性

一个开放的网络,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在表现形式往往是非物质的,也是公开的和可复制的。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没有一定物理上的形态,其使用不会带来自身的损耗,权利人占有的方式手段也不同于传统著作权。而作为著作权的载体网络数据流也具有可拆分性和快速修改性,手段也带来了信息的保护难度。

(三)网络侵权维权困难

网络侵权手段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手段,这也给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和保护带来新的难题。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电子证据难以收集,证据强度不足,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界定。

二、侵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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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著作权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复制的简便性使得复制品和原件之间的差别几乎不存在,网络这一广泛的市场使得侵权变得简单快捷,而且形式多样。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而且,最高院也公布相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1、复制行为,包括光盘烧录,BBS和全网页复制,图文框超链接等等手段,将他人拥有版权的网络信息以突破传统形式的方式即网络形式非法使用。电子信息数据复制简单,和原版差别小,用户难以辨别,侵权行为可知性大大降低。
2、侵犯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如将个人隐私的电子邮件,电子相册等公开到社区论坛,BBS网络上等等。或将他人在作品片段性摘录,侵犯作品完整性,或者汇编信息时篡改作者信息。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完善

为了合理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1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国家产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随之保护面临的问题也同样突出,如法律立法不科学,操作难度大,立法技术无法满足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立法内容也存在着不合理。单纯民事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网络著作权,因为许多网络侵权行为不仅侵犯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经验表明,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手段且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网络著作权立法,应当把网络技术特点与立法手段结合起来,适当增加并完善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网络著作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立法环节应当充分考虑以上环节。
2、利益平衡,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网络著作权侵权手段愈加难以区分。在此,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度可以适当扩充。但是也要防止以合理使用之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定,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相互协调,需要建立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来解决问题。
3、完善著作权司法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具有特殊性,往往是数据和历史记录,这就对电子证据的司法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电子证据也难以保全,应当建立合理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增加诉前禁令制度和永久禁令制度,以最大可能的在诉前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
四、总结
国际网络连接一体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立法司法受到新技术的挑战,司法管辖区域在网络领域日益扩张。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日益渐全,网络著作权制度也基本建立,但是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对与传统知识产权不足性也更加明显。网络著作权的司法应用往往要大量的引用传统知识产权内容,但因其网络技术自身特点,传统著作权的引用有时显得格格不入。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领域,这一领域还需要更多网络和法律复合型学者的探讨。笔者认为网络立法首要原则应当促进网络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大,如果对网络著作权管制过严,如严格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这与法律保护的目的显然是相互违背的。
参考文献:
徐东根,陶立峰.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报,2004(4).
张新宝.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J].法学论坛,2004(1).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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