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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质量技术监督问题基本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23284 浏览:10653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越来越起主导作用,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质疑。为了更好的做好新时期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的建设,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关键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

摘自:毕业论文提纲格式www.udooo.com

律法规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11)06-083-02
美国质量大师朱兰博士说过:“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的确,产品质量关系着百姓生活的衣食住行,关系着每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卓有成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必不容辞的责任。

一、质量技术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制售检测冒伪劣产品带来了暂时的经济利益,有的地方对上级部署的“打检测”工作持消极态度,措施不力,敷衍了事,有的要求“打检测”到外地打,不允许打本地生产、流通环节的检测,实在对付不过去,便大事化小,特别是当本地“利税大户”、“支柱企业”出现检测冒伪劣问题时,更是千方百计迁就,尤为严重的是,个别执法人员保护本地查重、售检测者的非法利益,在立案、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办案不力,助长了制检测售检测之风。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能交叉

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现象严重,权责不对称,权责对称作为组织设计的一项原则未被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与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存在交叉,使责任边界不清,既增加行政成本,又提高企业成本。仔细分析,权责不符产生的原因众多:政府职能未转变,大政府的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应由市场调节的问题,政府仍在插手;责任边界划分不清,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屡见不鲜;对政府履行职能的监督力度薄弱,导致政府权力与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等等。

3.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提供法律不足,表现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提供法律不足,就会导致经营者的投机行为盛行,使得一部分人拥有恶性自由的同时损害大多数经济人的权益。在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内,现象更为突出,在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明显不足,投诉成本过高,严重的削弱了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同时听证、产品召回等制度还极不规范等等。另一方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是遏制检测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单位的处罚仅限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的0.5倍至3倍罚款,对企业来讲往往微不足道,而法律对违法企业的惩罚不足,恰恰是对企业违法生产的鼓励。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寻租和腐败行为

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出在处罚尺度的设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只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罚款货值金额50%,什么情况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倍,所以对于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究竟如何处罚,便由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自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寻租现象就产生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的这种决策自由直接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50%与二倍之间的巨大差别。足以使某些违法者不惜通过行贿来减少个人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路径选择

1.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通过资格考试后,才允许持证上岗。二:是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条款的内涵和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事。三是严格纪律约束,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在确定抽查产品、选择承检机构、核拨抽查经费和处理不合格企业申诉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秉公。

2.健全完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一要加大质量违法惩处力度,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为了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在法律规定中必须要对被捕获的制检测贩检测厂商进行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从而实现事前的防范。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检测冒伪劣势头过盛的状况,建议监管机构以不法厂商销售之日为测算起点,将生产销售总时间的倒数作为捕获概率。这样使惩罚足够大于厂商违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保障产品市场趋向于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分离的均衡局面。二要加强对质量监管机构的激励和约束,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加大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保障产品质量监管效果的重要条件,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约束也是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因素。我们还应通过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大对监管机构及其执法者的规范力度,促使他们进行经常性的监管,必须要使日常监管的奖励不小于日常监管的成本。

3.加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查获的检测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开始制售检测冒伪劣商品到被查获时所有累计的案值。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应按照检测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检测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检测售检测者,绝对提高判罚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检测售检测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

4.加快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

推进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以国家、地方监督抽查等各类数据为基础,以国家与地方的业务主干网为平台,建立具备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层级上报、快速反应预警分析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的迅速传递。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将有效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并提高监督检查透明度。整个过程都必须准确、及时的录入信息,从软件中反映出来,这样就对业务工作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用软件来达到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加以控制的目的,动态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阳光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并互相联网,可以及时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能力。
(责任编辑:刘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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