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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生态补偿存在问题与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6213 浏览:2011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多年来,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破坏恢复问题始终是难点问题,高速公路建设不但大量占用土地,导致生境破碎,影响区域生物正常生存环境,而且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河道阻塞、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本文试图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补偿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实践经验,对高速公路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探讨,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提供方法和经验。
【关键词】 高速公路;生态补偿;对策
近年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河南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556公里,跃升为全国第一。然而高速公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进行高速公路设计和施工中树立生态路、环保路的理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当务之急。
笔者有幸参与河南省至山西省某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发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补偿实施存在若干问题,现就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

1、生态影响

1.1占地面积大:该高速公路总里程59.461km,该公路计划占地面积9506.9亩,其中永久占地7081.83亩,临时占地2425.07亩。公路建设占地一方面将造成土地和耕地资源的减少,使当地农业生态农业生态系统的失衡,加剧当地农业用地的紧张矛盾;另一方面,将导致当地生态系统物种减少和失衡。
1.2生境破碎化:公路建设将动物栖息地分割为破碎的斑块状,导致动物生存环境减少、种流困难、食物匮乏、捕食及饮水环境发生改变,也直接导致了物种的迁移,严重时可能会使部分生物物种退化甚至灭绝。
1.3生态系统的扰动及破坏: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破坏植被,影响附近动物的正常活动,如果经扰动或破坏后影响较大,影响时间较长,会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难以恢复到原有水平。

2、现有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不论从管理者还是从建设者,不论从政府还是从普通百姓,对生态恢复认识都不到位,生态补偿不能有效实施;部分进行生态补偿的单位对补偿工作采取不正确的方法,不按设计规范进行操作,甚至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在进行生态补偿过程中不具备植物种植及生态保护的专业知识;生态补偿工作存在“付出大、回报小”的现象,甚至毫无回报,导致资金出现不应有的浪费,甚至存在大量资金复出后原有生态系统更加恶化的现象。
2.1生态补偿认识不到位:目前,部分人不了解生态补偿,即使知道生态补偿,也未必对生态补偿的作用和重要性有深刻认识,缺乏生态补偿的意识和有利于生态补偿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公路建设者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投资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试图最大限度的逃避生态补偿,以破坏生态为代价减少自身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周边群众片面考虑短期利益,在临时占地恢复时,要求建设单位平整用于农作物耕种,忽视原有生态恢复不到位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导致生境破碎化。
2.2生态补偿实施缺乏约束: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相关法律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建设后的约束办法和手段,难以在建设过程中约束项目建设者的行为。因此在公里建设过程中,建设者往往以工程竣工为目的,较少考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工作。对突出生态问题通常以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为最终目的和标准,在施工结束前对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地补偿性建设,导致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生态破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3现有生态管理存在部门重叠: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中,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于公路建设过程中农、林生态系统利用及恢复,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等生态问题负有监督及管理责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生态保护监管职能存在重叠,有利的事情抢着干,补偿的事情推诿扯皮,最终会导致谁都管,谁都管不好。
2.4工程施工中监管难以落实到位:由于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补偿的实施缺乏约束机制,生态管理存在多头领导,导致公路建设过程中相关生态保护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公路建设单位不注重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情况下才设置、不要求的不设置;②环境管理机构缺乏相应职权,往往存在“有职无权”现象,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③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以该高速公路为例,建设过程中存在工程环境监理及工程水保监理两个监理机构,水土流失问题两者均负有监管责任,导致监管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出现不协调解决方案,不便于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2.5生态补偿措施与工程实际脱节

2.5.1为追求利润,忽视生态恢复长期效果:建设单位为满足公路环境保护验收,在施工过程中瞒报或私自新建弃渣场、弃土场等。更多注意公路路域视野内临时占地的复耕和植被恢复。对于视野外占地的生态恢复较少考虑,甚至种植小麦、油菜等季节性速生农作物应付绿化,仅能保证验收当时的绿化效果。
2.5.2施工设计不到位,工程建设缺乏全局意识:目前高速公路弃土场设置时,其表层覆盖腐殖土不进行剥离集中堆放,施工挖掘过程中表层的大量腐殖土随弃渣弃于弃渣场,等到生态恢复时缺乏足量腐殖土,覆土厚度太薄,无法保证种植的植物根系发育,影响生态系统恢复。

3.生态补偿实施方法的建议

目前,针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生态补偿实施矛盾,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现有生态总量,对需要占用的生态系统应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尽量保证生态总量不降低,生态系统不恶化,生物多样性不减少,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4.结语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是目前高速公路建设中生态保护实施的主要障碍,本文从行政干预和生态补偿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探讨;一方面,政府应对生物总量提出要求,并采取环评指导、验收控制等行政干预手段,切实保证生态补偿措施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公路建设单位应协调工程监理机构,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对生态补偿施工期间资金、质量、进度三大要素进行控制,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态系统正常恢复。
行政干预和生态补偿具体措施应互为补充,互相协调,保证宏观指导和微观控制的有效结合,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切实保证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为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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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王丰年.论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机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

6.22(1):31-35.

[3]邓家荣,洪尚群.生态补偿应融入环境影响评价中,云南环境科学,200

1.6(1):1-3

作者简介:
朱翔,男,(1982.08-),河南济源人,工作单位:济源市人才交流怎么写作中心,本科,工作方向: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环境监理
琚进京,男,(1982.06-),河南济源人,工作单位:济源市人才交流怎么写作中心,本科,工作方向: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环境监理
(作者单位:济源市人才交流怎么写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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