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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理学以法理学视角审视沉默权大纲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9420 浏览:354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确立了此制度。人权理论是其确立的基础,其价值在于实现及促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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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我国目前还未建立沉默权制度,理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人权司法公正刑事诉讼

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

沉默权即反对强迫任何人承认自己有罪的特权。具体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对追诉人的询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沉默权在西方历史悠久,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
在12世纪早期到17世纪之间,沉默权形成并开始形成为一项制度。其起源与发展在英国教会法院适用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程序之间的斗争中,以及在个人反对教会法院就问程序和世俗法院纠问程序的斗争中。
沉默权制度确立于英国的李尔本案件。1688年,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推行,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1898年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中。1912年英国《裁判规则》对沉默权的内容作出明文规定。受英国的影响,美国也于17899年宪法确立了此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66年,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案件”的裁决,该修正案的内容和基本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现今,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沉默权制度。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二战以后,由于人权问题的国家化,联合国的一些规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也规定了有关的沉默权制度。

二、确立沉默权的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沉默权是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在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人权状况与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程度。人权理论是沉默权产生和确立的主要理论基础。沉默权的确立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突出个人权利本位观念。

1.沉默权的确立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

自我保护、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不可能也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更是反对自证其罪。何况,在刑事诉讼中,应有控诉方证明被追诉方有罪。从人道主义出发,拥有公权力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追诉机关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有悖道德上的人性,是不人道的。而确立沉默权,就是为了防止不人道行为的扩大,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

2.沉默权的确立维护公民人格尊严

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高度自由、以人为本的社会。沉默权是基于人本位思想基础产生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人格尊严。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承认了被追诉人具有同其他公民一样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的权利,体现了刑事追诉对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的尊重。

3.沉默权的确立突出个人权利本位观念

在任何一个以法为本的国家中,法律无不体现和尊重个人的价值、维护个人权利、突出权利本位观念。确立沉默权,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相对于追诉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被追诉人易受非法侵害。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将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侵害行为,防止司法权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沉默权的价值

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平衡诉讼结构,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的之一便是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便是程序公正。
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满足人们对形式合理或形式正义的要求,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为被追诉人提供程序上的保证,诉讼的公平合理性就会被以直观的方式被社会所接受,诉讼的公平合理性被表现出来。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均衡是诉讼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在实际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力量也并非均衡。沉默权的确立赋予被追诉人在不利于自己的环境中享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加强被告方的防御能力,增强与控诉方的对抗能力。从诉讼结构方面看,是诉讼结构趋于合理化,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

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和设想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已签署多部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均对沉默权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因此,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制度也是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客观要求。由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为此,笔者认为除在相关法律作出规定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扬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这是在我国执行约半个世纪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推进,这一政策出现两点问题:一是两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两者之间也不存在条件联系。因此,坦白从宽应继续发扬,但抗拒从严要予以摒弃。

2.建立辩诉交易机制

辩诉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应用的一种非常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即若被追诉人知道自罪难免,通过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谈判,主动认罪来换取减轻刑罚的行为。这种程序有利于提高法庭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解决案件的严重积压。
此外,还可以建立与沉默权相配套的一些列制度,转变司法观念,改善侦查条件,增加资金投入,真正实现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统一。
参考文献: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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