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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马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对比普通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19482 浏览:8400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20世纪以来,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讨论经历了两次。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葛兰西为代表,参与讨论的主要是一批左翼思想家。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为代表,参与此次讨论的除新左派学者以外,还有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家。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已经发生了改变,由着重从经济维度界定市民社会,转变到主要从文化维度规定市民社会。本文旨在以探究葛兰西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点,剖析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向。
关键词 葛兰西 哈贝马斯 市民社会理论
:A

一、葛兰西、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他把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即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把权力的形式分为两种方式即强制和同意,从而建立了上层建筑的新理论。他曾指出:“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私人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 。按照葛兰西的观点,政治社会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机关,即执行暴力职能的各种强制性机构,包括军队、、法庭和议会等,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进行直接统治。市民社会则是各种民间的社会组织的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党、工会、教会、学校,此外还包括各种舆论机关及文化学术团体等,统治阶级通过它们传播本阶级意识形态,以赢得被统治阶级的认同。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知识分子,因为“知识分子恰恰在市民社会活动” ,葛兰西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的观念,阐明了中世纪公社崩溃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即由一个经济阶级领导的政府的倒台的原因或原因之一,这个阶级不懂得创建自己的知识分子的队伍以行使以外的领导权” 。因此可以说,知识分子就是市民社会的主导与灵魂,在这一意义上,对市民社会的争夺也就是对知识分子的争夺。
葛兰西在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基础上,还提出了无产阶级必须掌握意识形态“文化领导权”的思想。他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领导权,一种是文化上的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另一种是政治上的领导权。前者对应于“市民社会”,后者则对应于“政治社会”。在东方专制国家,政治领导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西方国家,文化领导权更为重要,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是获取国家领导权的先决条件,因而无产阶级革命的关键就在于争夺“文化领导权”,争夺“文化领导权”的斗争方式被称为“阵地战”,“阵地战是资产阶级政权未陷入危机的稳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所采取的战略” 。
哈贝马斯的前期市民社会理论主要围绕“公共领域”展开论述,并将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都作为“私人自主领域”来看待,其本身又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和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即一个社会文化有机体系,“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在哈贝马斯看来,第一部分构成了第二部分的基础,但第二部分即公共领域却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体,“它实际上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及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 。换言之,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层面,而公共领域是它的政治表现形式。
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赋予市民社会理论以新的内涵,并据此展开对晚期资本主义更加猛烈的批判。他将市场经济体系独立出来,而主要从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并引入现象学中的“生活世界”概念来代替原有的“公共领域”概念;政治与经济体系走向融合,构成力量强大的系统世界,整个社会体系被一分为三。具体言之,哈贝马斯将第一阶段中包含的私人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出去,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既独立于政治体系又独立于经济体系的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这是一个理性的领域和由话语交往建构的空间。生活世界相当于市民社会,但两个概念的侧重点又有不同。市民社会侧重于社会组织,指各种自愿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济和国家的功能行为系统之外的交往行为的自主领域;生活世界是指“人们以非对象化的参与态度介入的生活领域” ,其意义重于功能分析,它包括文化、社会和个性三部分。文化是传统的自我解释和反思系统,社会是规范调节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个性承担着社会化功能。
无论是早期还是后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生活世界”,哈贝马斯的目的都是试图重建一种理想的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张力场,并以此来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

二、二者理论之异同

(一)二者理论的共同之处。

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都继承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同时又力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当代西方社会进行深刻分析。二者的共同或相似之处在于:首先,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共有的思想源泉,葛、哈二人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代西方社会现实而开创和发展了文化哲学视角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经济和文化的双重意义上来规约市民社会,但葛兰西与哈贝马斯都更侧重于市民社会的文化维度。葛兰西将经济维度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并将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在上层建筑领域内统一。而哈贝马斯的早期理论中,尽管在对市民社会的内涵界定上与黑格尔及马克思相似,但理论重心已由前者所推崇的经济维度转向了文化维度,到了后期,哈贝马斯则完全同葛兰西一样,将经济维度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单纯从文化维度来界定市民社会了。其次,二者都强调市民社会作为社会文化领域所具有的合法化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并认为是当代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主要策源地。只不过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在葛兰西那里是通过意识形态灌输实现的,在哈贝马斯那里则是通过论辩与监督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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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者理论的不同之处。

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即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部分,它构成了政治国家实施文化和意识形态统治的重要力量;而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后者的对立与批判力量。其次,哈贝马斯与葛兰西都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政治国家获取合法性依据的主要场域,但在葛兰西那里,其合法性的获得表现为一个主动的过程,即政治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取得人们的同意;而哈贝马斯由于把市民社会视为某种程度上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力量,因此政治国家合法性的获得表现为一个被动的过程,即政治国家根据公众舆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而建立统治原则,以维护其合法性。第三,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和改造,并寄希望于重新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和谐统一的未来社会制度;而哈贝马斯则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并试图通过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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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重建来一方面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为人们提供更加合理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方式。

三、总结和评析

葛兰西和哈贝马斯开创和继承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即在文化意义上描述与概括市民社会的样态与内涵,其本质上是对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反思。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予以指认和呈现的,正是现代社会深层的结构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内在机理。不同时代的理论家在讨论市民社会问题的时候,他们的分析思路之所以往往都是异质的,不仅是因为其所处时代的学理传统不一致,更是因为他们所面对的历史逻辑及相连带的历史问题大相径庭。古典时代的学者之所以在政治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根本原因是在欧洲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和社会没有发生分离,社会本质上依附于国家,政治领域之外不存在独立的私人自治空间,人们的经济活动是由政治活动衍生而来,且围绕着政治活动而进行。黑格尔和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这是对近代历史即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反映,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育和市场交换体系的形成,使得因商品交换关系而联结起来的私人领域形成为一个整体,它要求摆脱封建统治并划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目的是建立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体系。
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使得市场社会的总体结构和运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已经基本结束,经济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淡化,而上层建筑领域,尤其是社会文化领域中的各种问题日渐突出;另一方面,社会的总体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国家开始大规模控制经济、文化活动,为统治阶级怎么写作(又或者说,“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使政治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趋向融合,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特别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而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由此可知,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终究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总体把握,当人们认识到原有的市民社会理论不能解释社会结构的变化时,必然作出新的界定,以适应新的情况。这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始终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演进的概念,也使它获得了广阔的理论发展空间。
(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硕士生)
注释:
[意] 葛兰西,葆煦译.《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意] 葛兰西,田时纲译.《狱中书简:1926-1937》,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249页。
[意] 葛兰西:《葛兰西文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421页。
[德] 哈贝马斯,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9-60页。
俞吾金等:《现代性现象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对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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