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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新闻采访权属性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3-12-25 点赞:33004 浏览:15458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新闻采访权绝非简单的公权力或私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权利,因而具有公共属性;相对于公民权而言,新闻采访权是与之对等的,具有对等性;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信息收集活动,具有非常鲜明的职业性;新闻采访过程中采访权的行使不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制性特点,新闻采访主体不能强制要求采访对象接受采访或进行强行采访,具有非强制性。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公共性;对等性;非强制性
1009—0118(2012)1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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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访权行使为核心的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活动的基石,贯穿整个新闻活动的始终。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新闻采访权的性质界定并不明确,因而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可能明确,从而使该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从学术界来看,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已收到广泛的认同。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新闻采访权还具有公共性、对等性、职业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一、新闻采访权的公共性

作为社会公共权利的新闻采访权不属于国家、政府,更不属于某个团体或个人,它最终的目标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怎么写作的,而不是单纯的为国家利益、政府利益或团体利益怎么写作。麦奎尔认为,公共利益一词运用在媒介上时,其简单意义就是媒介执行当代社会中若干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任务,这些任务符合大家的利益并且应当得到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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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可以说,新闻采访权以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为宗旨,以最终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西方学者也认为,新闻媒介本身就是社会公器,对现代法治社会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首先,新闻媒介能够有效促使信息的自由流动,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次,新闻媒介可以进行议程设置,促进公众对一些非常重要的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辩论,为某些公共问题的解决寻找更好的办法;再次,新闻媒介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新闻揭露,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起到非常重要的制衡作用;最后,新闻媒介可以给政府和公众提供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可以给公众提供一个和平有序地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渠道,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新闻媒体承担的社会功能来看,享有新闻采访权的新闻媒体宏观上可以监督政府、传承文明,怎么写作社会,促进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微观上新闻媒体则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实际需要紧密相连。

二、新闻采访权的对等性

相对于公民权而言,新闻采访权是与之对等的,并不是超越其上的一项权利。采访要经过采访对象的事先同意,新闻采访权要尊重采访对象的人身权、人格权及其他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记者要进行采访,需要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这时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也被称之为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同于私法上的请求权,因为新闻媒体还肩负着保护公共利益及实现公众知情权的职责,所以在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的报道中,被采访者有义务配合记者的采访。当然,多数情况下,人们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认的。但是,无论是一种公开的约定还是一种默示承认,这种约定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任何一方的自由不能损害另一方的自由,双方只能通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基于这种平等关系,记者在采访中同样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不得勉强被采访者提供他不愿提供的情况特别是私人情况,必须准确报道被采访者提供的事实和表达的意见,对于被采访者提出的不要公开消息来源、希望审看新闻稿等要求应该作出郑重的承诺等。
新闻采访权的对等性还表现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事件中,不应只对其中一方进行采访而忽视或漠视其他各方的态度与立场,其他各方也有要求被采访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新闻采访权与当事各方的被采访权是对等的。新闻采访权的对等性也是“平衡报道”这一新闻原则的要求。美国著名报人艾布·罗森索指出,政治竞选新闻的报道必须做到平衡,照顾到双方候选人,新闻写作不能有所偏袒,不要给人有倾向于某一方的感觉。当一条新闻涉及许多关系人时,则所有关系人的观点均应予以报道。

三、新闻采访权的职业性

新闻采访权具有非常鲜明的职业性,记者的采访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信息收集活动。首先,新闻采访权的行使并非是为了记者的自身利益。就采访活动而言,尽管不能排除个别记者为了某些个人利益而有意识地收集相关信息,但这种信息的收集,与其说是收集,还不如说是个人知识的一种累积。其次,新闻采访活动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完成,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的职业新闻工作者才能够完成。当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应该选择哪些信息才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怎样处理这些信息才能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等等问题,都需要从职业角度来进行思考和判断。再次,新闻采访权的拥有主体,必须经过良好、专业的职业培训。新闻采访权的主体,需要经过有关新闻采访的知识训练、技巧训练等,以现在的新闻从业人员的结构而言,大部分都是在高校经过四年左右的专业学习才加入新闻采编队伍的。总之,新闻采访权与其他职业权利一样,有着明显的职业烙印。
同时,新闻采访权的职业性还表现在其具有职业优先性。记者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工作时应享有相应的职业优先权。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乘坐交通工具的优先权。特别是遇到记者需要对一些重大突发事件进行采访时,这种优先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进入特定场所的优先权。记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因此,及时、全面、真实的获得信息是记者全部工作的开端。相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某些特殊的场所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对其全面开放,但公众同时又享有知情权。在此种情况下,记者作为公众的“耳目喉舌”理应享有进入这些特殊场所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四、新闻采访权的非强制性

新闻采访权的非强制性特点区别于对等性,因为对等性主要是指新闻采访主体与新闻采访对象之间的对等、多个新闻采访对象之间的平等以及多个新闻采访主体之间的平等,而非强制性则仅是指新闻采访过程中采访权的行使不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制性特点,新闻采访主体不能强制要求采访对象接受采访或进行强行采访。新闻采访权来源于权利的延伸,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这种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不同,它能够制约公权、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言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强制性。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享有新闻采访权的新闻机构都非国家机关,我国新闻机构则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模式,记者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不可能也不应当具有强制力。其次,从新闻采访的过程来看,新闻机构和记者决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被采访者进行单方意志性的控制、操纵和影响。最后,被采访对象如果没有法定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可以拒绝采访或随时终止采访而不需要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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