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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诉讼诉讼法学策略革新网

收藏本文 2024-03-13 点赞:28345 浏览:1314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独立学科之间在研究内容上各异,但却能够在研究方法上相互学习,实现各自的研究目标。据此,笔者建议将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这一著作中的先进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学实证研究”与“社会规律的证明免除”引入到法学诉讼法研究领域,实现跨学科的合作。
【关键词】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实证研究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这本书的最大特点和精华所在便是提供了系统的研究方法论理论,并且详细的介绍了各种具体的社会研究方法的目的、原则、应用条件、操作步骤,为进行社会研究的研究者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和比较具体的研究技术或工具。
笔者在拜读了艾尔·巴比先生的《社会研究方法》这一著作,特别是精度了本书“第三篇 观察的方式”中“第八章 实验法”和“第九章 调查研究”后联系当前我国诉讼法研究领域的相关问题做了如下思考:

一、诉讼法研究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借鉴

(一)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法学是一个规范学科,其研究方法总体上遵循规范研究的路径,即通过对目标、结果、决策、制度的合意性的研究,解决经济过程中“应该是怎样”、“应当怎样做”的问题,旨在对各种社会问题做出“好”与“坏”的判断。具体而言,在诉讼法学领域,常用到的研究方法有:

1、阶级分析方法

在法学研究领域,阶级分析方法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的本质观;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的工具。具体到诉讼法领域,把诉讼法作为典型的“镇压犯罪”的法,时刻不忘阶级斗争,用阶级的方法分析问题。但是,把阶级分析方法神化,普遍化,全能化,不是研究的科学态度。

2、注释研究方法

注释研究方法即通过学者们编写出版了大量的诉讼法教材、专著和普及读物,从学理上对诉讼法本身确立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进行了法学解释。注释研究方法能够使人们了解了诉讼法理念和规则的同时,也模糊了学科体系与法律文本本身的界限,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比较研究方法

在比较研究视角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结构并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有时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制度本身的内部延续性已经足以作为对比研究的逻辑基础,比较研究法的优势在于拓展和借鉴。我国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大规模、普遍地应用比较方法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现在的诉讼法教材中比较普遍的使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但是,由于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国外,从国外引进了一系列的范畴和概念,难免会出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尴尬,忽视诉讼法的本土化。
以上三种研究方法都是我国在诉讼法研究领域常常用到的,但仔细分析这三种方法,不难看出它们都是偏理性主义、解释主义的研究方法,即所有知识和观点的获得都主要通过单纯的逻辑演绎得到,而没有透过直接或间接的观察或感觉经验去推知结论,没有建立起知识的客观体系。这样纯理论的研究——从理论到理论而得出的结论和观点对实践的指导意义通常不大,所以应该呼吁法学研究者们从书斋里走出来,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获取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再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未来的法学研究如何进行,就面临着转型。回过头去看我们原有的研究,就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在过去的研究中常常存在两个不了解:一是不了解外国的情况,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外国法律制度的文本,这些制度和文本是怎样产生的,在本国实施的状况如何,其学界以及民众的评价如何,我们并不了解;二是不了解中国的情况。我们中国的社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民众对法律的需求是什么,我们同样不是很了解。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有问题意识,即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我们要改变视角,改变我们的关注点,改变我们的研究方法,——从实证的角度看问题。

(二)实证研究方法在诉讼法研究中的应用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断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实证研究方法中常见的材料(经验事实)收集方法。就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而言,实证研究方法包含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实证研究方法是种概念,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属概念。
实验法主要用于定量的实证研究中。所谓实验法,就是在控制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实验基本上包括(1)采取行动;(2)观察行动所造成的后果。社会科学研究者通常选择一组受试者,给他们一点刺激,然后观察他们的反应。
调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是向研究对象系统询问社会背景、态度和行为,以发现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原因或影响因素的方法。[3]这种研究方法非常古老,在《圣经·旧约》中就已经提到。调查研究法需要在确定调查总体后,确定抽样的框架,然后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是访问式调查,并且需要运用统计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
作为收集经验事实的方法,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都在实证研究中经常使用。调查研究法的优势在于获取某些事实性材料和主观态度的信息。如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等情况,对某些问题的看法等就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来获得第一手事实性材料。实验法的优势通过对某些因素的控制,搞清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二者往往结合运用,以便能够更全面地收集资料。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进行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的第二阶段就很好地将两种方法进行了综合运用。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分三组进行试验,第一组为目标组,即选择采用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组为对比组A,即选择了传统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为对比组B,即没有参加讯问方式试验的犯罪嫌疑人。试验结束后,还对于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式调查,以了解他们对现行讯问方式的态度,以及改革现行讯问方式的认识程度及差异。[4]再如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研究也可以采取实证的研究方法,但目前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况很少有实证的根据,有的称不足10%,

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udooo.com

有的认为不到8%,有的则在5%甚至是3%以下, 而且对于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也一般是想当然地分析,而没有实证进行支持。研究的结论和观点自然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笔者建议对未成年和非完全行为能力证人出庭作证的研究也可以仿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上一项目的方法,将该种证人分成三组:A本人出庭作证,B通过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证人证言,C提交书面证词,通过综合运用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对比了解未成年和非完全行为能力证人在那种情形下更能发挥其证人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比研究,不难看出体验、了解现实社会中的诉讼法律规范实际发挥作用状况的重要性,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正是对这一过程的规范化校正,使之更符合学术研究的要求,更能体现研究本身的严谨性和科学精神。“研究诉讼法学,归根到底,是为了指导中国的诉讼实践,改善中国的诉讼现状。因此,诉讼实践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诉讼法学理论的生长点。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5]

二、社会规律的证明在诉讼中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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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论文范文网www.udooo.com

一章阐述社会规律时,曾经谈到社会规律有三种论点值得探讨,其中就涉及到有些微不足道的社会规律,并通过讲述萨弥尔·史托佛的实验和达尔文的愚人实验否定了一些“众人皆知”的常识或者说“不言自明”的事实“常常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微不足道不再是阻碍科学的正当理由”[6]
而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也即法律明确肯定了其合法性、正确性而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我国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关于众所周知事实的免证与社会研究方法中对待所有研究对象的态度(包括社会规律在内的所有事实均需要证明,微不足道不是阻碍科学研究的正当理由)看似相互矛盾,但笔者认为这背后却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法律有很多价值,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公平、正义和效率,这也是一对恒久的矛盾。在诉讼中,法律将众所周知的、带有规律性的事实作为正确的、科学的事实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对效率追求的体现,因为诉讼实践活动毕竟不是法学科学研究,诉讼参加人也不是科学研究者,他们不可能都具有较高的科研素养和能力,如果把对众所周知的、带有规律性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他们的话,必然重重得加大其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原本简单的案件久拖不决,浪费诉讼时间和司法成本,是有关社会关系长久的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正义,最终当事人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法治国家建设遭到破坏。而且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完全可以由包括法学研究者在内的社会学研究者进行,在学者们对其有新的研究结论后,再由学术研究反过来知道法律诉讼实践。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诉讼实践的规定与社会研究方法并不矛盾。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独立的体系与研究方法,但学科体系需要不断的扩充完善,研究方法需要不停的创新借鉴。独立学科之间在研究内容上各异,但却能够在研究方法上相互学习,实现各自的研究目标。据此,社会学科学的研究方法应该在法学规范研究中有其一席之地,在法学研究中应得到重视与发展。
参考文献:
姚建平.《中美社会救助制度比较》,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9页.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十版),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3]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4]樊崇义,顾永忠.《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总结报告)》,载《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2006年第3期.
[5]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6]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 第十版),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作者简介:
陈珊(1984—),女,四川什邡人,西华大学法学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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