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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乾嘉注释学视野中《苏文忠公诗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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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HT5”SS〗乾嘉学者冯应榴撰有《苏文忠公诗合注》,该书汇集宋代王十朋的集百家分类注、施顾注、清代邵长蘅等补施注、查慎行注、翁方纲注等苏诗旧注,选用了较佳的版本,并对旧注的引文错误进行了考订。在此基础上,冯应榴又受乾嘉时期重视考证的诗歌注释风气影响,将史实考证的方法融入到“以史证诗”的诗歌解释思路中,将“以史证诗”方法升华为“寓考证于注释”的释诗方法,对旧注的编年、人物、事件、地理、职官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精确的补正。冯应榴的合注,是苏诗注释史上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 冯应榴;《苏文忠公诗合注》;史实考证;寓考证于注释;诗歌注释
1009-055X(2012)05-0128-07
冯应榴(1740一1800),字诒曾,号星实,晚号踵息居士,浙江桐乡人。乾隆二十六年(1761)进士。历官至鸿胪寺卿。著有《苏文忠公诗合注》(以下简称“《合注》”)、《学语稿》等。《合注》成书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最早刻本为乾隆六十年(1795)的踵息斋刻本,后有冯应榴之孙宝圻的同治七年(1870)重刻本。《合注》为五十卷编年本,汇集了冯应榴能看到的苏诗历代旧注,其中包括:(1)宋刊五家《集注东坡先生诗后集》;(2)题名王十朋所编《集百家分类注东坡先生诗》(以下简称“类注本”);(3)施元之、顾禧、施宿《注东坡先生诗》(以下简称“施顾注本”);(4)邵长蘅、李必恒、冯景删补施顾注本而成的《施注苏诗》;(5)查慎行的《补注东坡先生编年诗》(以下简称“查注本”);(6)翁方纲的《苏诗补注》,最后加上冯应榴自己的补注,称为“榴案”。
《合注》以精于文献考订与史实考证而受到历代研究者的好评。清代著名学者钱大昕指出:“窃谓王本长于征引故实,施本长于臧否人伦,查本详于考证地理,先生则汇三家之长,而于古典之沿讹者正之,唱酬之失考者补之,舆图之名同实异者核之,以及友朋商榷之言,亦必标举姓氏,其虚怀集益又如此。若夫编年卷第一遵查本,其编次失当者随条辨正而不易其旧,则先生之慎也。……是书出而读苏诗者可以得所折衷矣。”2636吴锡麒则认为:“人皆称其诠释之学精,余独叹其兼总之功大。” 2638本文拟重点探讨在乾嘉时期重视考证的学风的影响下,《合注》对“以史证诗”方法拓展升华而成的“寓考证于注释”的方法。

一、《苏文忠公诗合注》的注释学背景

清代学术的根本是重视实证,反对宋明理学一昧用“心解”的方法追求“义理”。清代学术的核心是古典的考证学,无论经、史、子、集,清代学者一律先视作历史文献,治学基础包括: 1、文献学:版本、校勘、辑佚、辨伪;

2、语言学:文字、音韵、训诂; 3、历史学:名物、地理、职官、典制、史实等的考证。

在这种学术背景之下,清代诗歌注释者普遍认为,前代诗歌不仅仅是一种文学作品,而且是一种历史文献,甚至首先将前代诗歌看作历史文献,其次才兼及文学作品的属性。对于清代诗歌注释者来说,理解诗歌的意义,不能单纯依靠“以意逆志”式的“心解”,最先应该考虑的是突破注者、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历史隔阂,知其人而论其世,才能接近作者的本意。于是,清代诗歌注释者将重点放在“知人论世”方面,解释诗意普遍采用“以史证诗”的方法,务求以史实为根据。这种解释思路,在清初康熙年间就已经深入人心。例如,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序》认为:“爰是校理旧文,芟柞浮蔓。搜遗补逸,不欲为空谬之谈,亦不敢为深文之说,总期无失作者本来之旨而已。”赵殿成认为解释诗意必须以史料为凭据,并且对诗歌的意旨不敢挖掘太深,以免胶柱鼓瑟,甚至于求深反浅。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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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李义山诗集注自序》亦云:“学者不察其本末,以才人浪子目义山,即爱其诗者,亦不过以为帷房暱媒之词而已,此不能论世知人之故也。予故博考时事,推求至隐,因笺成而发之。”[3]对李商隐诗这类托意深远的作品,要推求其意旨,更强调以史实为依据。此外,钱谦益的《钱注杜诗》等注释作品也普遍使用了“以史证诗”方法以考释时事。
因此,诗歌中凡是具有历史考证意义的各种因素,包括诗歌编年、人物生平、历史事件、地理、职官、典制、名物、风俗在内,成为注释工作花费精力最多的环节。这类因素,清代诗歌注释者一般统称为“时事”,如《读杜心解》的作者浦起龙指出:“凡注之例三:曰古事,曰古语,曰时事。”[4]所谓“古事”与“古语”,一指前代书籍中的故事,一指前人诗文作品中的语词,合起来就是诗歌研究者常说的“典故”。而“时事”则是相对于作者而言的,指作者所处的时代环境与社会历史背景,以及具体的历史事件。
在这种学术思维的影响下,康熙年间的苏诗注释者查慎行,尽管本人是著名诗人,但其补注苏诗,却较少探讨苏诗的文学属性,而将重点放在地理、职官、人物生平与史实的考证方面。
至乾嘉时期,考据之学发展到顶峰。乾嘉诗歌注释者的视野中,前代诗歌的历史文献属性进一步凸显,文学属性进一步弱化。乾嘉学者注诗,往往更加慎言意义,而专注于考证故实。相对于康熙年间的诗歌注释而言,乾嘉的诗歌注释者仍然偏重于用“以史证诗”的方法解释时事,但在方法上进一步考证化,加强了对历史名词与历史事件的考证,形成“以考证为注释”的特点,务求在严密考证的基础上探究作者的原意。如冯应榴之弟冯集梧在《樊川诗注自序》中指出:“自孟子有‘知人论世’及‘以意逆志’之说,而奉以从事者,不无求之过深。夫吾人发言,岂必动关时事?牧之语多直达,以视他人之旁寄曲取而意为辞晦者,迥乎不侔。……兹故第诠事实,以相参验,而意义所在,略而不道。”[5]冯集梧甚至不追求对意义的解释,只重视对地理、职官、典制、史实等的考证。
乾嘉时期另一位苏诗注释者沈钦韩长于经、史考证,注诗亦强调考证故实,他在《王荆公诗集注序》中指出:“夫读一代之文章,必晓然于一代之故实,而俯仰揖让于其间,庶几冥契作者之心。”[6]。沈氏所说的“故实”,就是地理、职官、典制等历史名词与各类历史事件。沈氏所著《苏诗查注补正》,在地理、职官、史实等方面作了严谨的考据,纠正了查注的不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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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注:《吴船录》:发泥碚村,六十里至恭州,自此入峡。……按《栾城集》,《入峡》诗在《巫山庙》之前,盖误以瞿塘为入峡也,今依《吴船录》附编《渝州》诗后。
冯注:余视学蜀中,自成都水程至夔州,凡过涪、忠诸险地,皆不称峡,至夔府以下方入三峡。《栾城集》编次并不误,查说非也。15
嘉祐四年,苏轼、苏辙兄弟陪侍苏洵由长江水路出川,沿途二人有许多同题诗,《入峡》就是其中一首。关于这组诗,苏辙《栾城集》的编次与苏轼集中是一致的。冯应榴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了《栾城集》编次无误,亦即东坡《入峡》诗原编次无误。查慎行没有亲历二苏的行程,仅凭范成大《吴船录》中的记载而误判。
2.根据人际活动常理。例如《次韵子由除日见寄》,查慎行编入头一年即嘉祐六年辛丑卷中。冯注云:“汴京与凤翔相隔,子由于京都除日所寄,则和章必在下年。”103冯应榴的意见无疑是符合事理的。

3.根据东坡的生平活动。例如《白鹤峰新居欲成夜过西邻翟秀才二首》:

查注:此二首施氏原本讹编丙子重九诗后,今改正。
冯注:题曰“欲成”,则尚未成也。新居成于四年二月,此诗编于三年九月之后,甚为惬当,《七集》本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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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讹也,查说非。2091
苏轼贬谪惠州时,在白鹤峰西建造新居,于绍圣四年二月落成。本诗题曰“新居欲成”,则施顾注本原先编在绍圣三年(丙子)九月重阳诗之后,并无太大的问题。查慎行显然持论过苛。

4.根据东坡文。例如《苏州姚氏三瑞堂》:

查注:此诗施氏本讹编密州卷中,今据《外集》改正。
冯注:先生《答水陆通长老书》云:《三瑞堂》诗已作了,纳去。是蒙求之如此其切,不敢不作也。又云:枣子两罨,不足为报,但此中所有只此耳。玩书语,意似为枣为密州特产,则此诗竟似在密州作。施氏原编不误,王本注转不确,查氏改编亦误也。今姑从之,而附辨于此。541
苏轼的《答水陆通长老书》一文提到了《三瑞堂》一诗的创作已毕,又提到了密州的特产枣子,《三瑞堂》作于熙宁八年密州任上的可能性很大,加上施顾注本原先就编于密州卷中,因此冯应榴倾向于认为查慎行改编到熙宁六年杭州通判任上是错误的。但冯应榴治学态度非常严谨,在缺乏更确凿的材料的前提下,没有轻易地改动查注本的编次,只是将自己的意见附于注文之后,以俟后人补充。

5.根据《乌台诗案》。例如《颍州初别子由二首》:

施、顾注本、查注本二本皆将此诗编在《欧阳少师令赋所蓄石屏》、《陪欧阳公宴西湖》二诗之前。
冯注:在颍州与子由同访欧阳,陪燕赋诗。则相别在后,不应转编下二首之前。查氏似亦失详细也。况《诗案》云:“后十一月到杭州本任,作《初别子由》诗。”尤为可证。今以相隔不殊,姑仍其旧。249
苏轼与苏辙在颍州拜访欧阳修,根据人际交往的常理,应当先有在欧阳修处陪宴赋诗等活动,然后才有兄弟分别,尤其是《乌台诗案》记录了《初别子由》的作诗时间。《乌台诗案》是苏轼本人在御史台的自供状,可信度高,因此可以冯应榴的结论是有根据的。
6.根据他人的生平事迹。例如《滕达道挽词二首》,施顾注本、查注本编入元祐七年。冯注云:“元发既卒于元祐五年,则先生挽词不应入于七年。”179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四十九“元祐五年冬十月”条云:“乙卯,新知青州、龙图阁学士、右光禄大夫滕元发卒。”[8]根据滕元发(字达道)的卒年,施顾注本、查注本的编次显然是错误的。
冯应榴尤其着重于查注本编年的几类问题:
1.指出查慎行未辨别东坡原编年的错误。例如《和致仕张郎中春昼》,施顾注本、查注本编入熙宁五年苏轼在杭州通判任上。
冯注:先生于冬至后往湖州,此诗有“东风屈指无多日”句,当是在湖所作。至下首《再寄莘老诗》有“泥中相从岂得久,今我不往行恐迟”句,当是在盐官督役,未至湖以前作。原编似稍失次,查氏并未更正,今亦不另移矣。376
熙宁五年苏轼在杭州通判任上曾连续被差遣于外,先是十月之后督开运盐河至盐官,十二月运司又差往湖州相度堤岸,与诗中的“东风屈指无多日”正相符。而本诗的下一首《再寄莘老诗》有“泥中相从岂得久,今我不往行恐迟”之句,与苏轼督役之举相符,应作于督开运盐河之时,两首先后次序应互换。查慎行未能辨别出施顾注本编次的错误。
2.指出查不知年代而强分。例如《和陶诗》,冯应榴《苏诗旧注辨订》云:“《和陶诗》除《饮酒二十首》外固皆在岭南作,但年月有难细分者,不如诸本各自为卷之善。”2670《和陶诗》是苏轼晚年的力作,非一时一地之作,很难断定具体的作诗年月,施顾注本将其单独列为二卷,放在全书之末,本来是最谨慎的处理方式。查慎行强行编入某年某月中,查云:“《和陶诗》一百三十六首,子由有序,自成二卷。细考之,惟《饮酒》二十章和于扬州官舍,余悉绍圣甲戌后自惠迁儋七年中作也,岁月大略可稽,分之各卷以符编年之例。其间亦有未能确指年月者,则慎以意推之,要难迁就他所也。” 2728《和陶诗》的大多数诗篇未能确指年月,查慎行“以意推之”,过于武断。
3.本可编年而不入编年。例如《出局偶书》:查本此诗编入卷四十八《补编诗》中。冯注云:“此诗王本所有,在“书事”类,旧王本在“杂赋”类。并据自题年月,应编于元祐戊辰冬卷,查氏不入编年,何也?”2451此诗有苏轼自注,写明了作诗年月,未入编年诗部分,显然是查慎行的遗漏。

三、《合注》的时事考证

苏诗有“以议论为诗”的特点,许多诗篇与时事相关,苏轼在《乞郡劄子》中说过:“臣屡论事,未蒙施行,乃复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感悟圣意。”[9]甚至可以说苏诗是继杜诗之后的又一部“诗史”。解释苏诗的意旨,“以史证诗”是重要的方法,即考证苏轼及与其和答唱酬之人的相关事迹,并联系当时的重大事件,由此使读者置身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中来理解苏诗。宋代施宿所作的《注东坡先生诗》题,就运用“以史证诗”的方法,从题中的人物与事件出发,援引了大量宋代国史、实录、墓志、笔记、诗话、方志、文集中的材料,对与苏轼本人及与之唱酬寄赠之人的生平事迹作了翔实的介绍,展示与苏诗有关的时代背景,在熙宁变法与元祐党争的背景下解释诗意,由此揭示了该诗的写作背景与诗篇的寓意,并且以时事为依据解释相关的句意。这时的“以史证诗”方法,本质上还是“以史释诗”的思路,重在“印证”,即将苏诗的诗题或诗句与时事相互对照、印证,用各种文献材料中的史实解释说明、佐证诗意。查注本沿着这一思路对施宿注作了有力的补充。但仅仅继承是不够的,因为清代注释者离作者苏轼已有六七百年的时间间隔,清人能接触到的各种与宋代相关的史料,在历史的长河中泥沙俱下,必须通过严密的考证,去伪存真。乾嘉时期的“以史证诗”,除了“印证”之外,更强调“考证”。《合注》较之施宿注、查注的突破之处在于,冯应榴以主要的精力对诸家旧注所援引的史料进行严密的考证,纠正其中的不少错误,保证了“以史证诗”方法的有效实施,形成了“寓考证于注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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