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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02 点赞:5164 浏览:130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法定义务是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地位,要求其对破产财团承担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应为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对因其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这样的法律缺陷影响了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和确定所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

摘自:毕业论文的格式www.udooo.com

任的前提
权利(Right)和责任(duty)是相互关联的概念。既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但是,法律责任(liability)则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①。责任的确认和承担是以义务的先行存在为前提条件的,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其违反了专业人士所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专业领域内的民事责任,不能将其视为一般人的普通民事责任,判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同样不同于普通民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担任者必须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拥有破产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管理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如加拿大于2008 年修订的破产法,在第34--53 条规定了破产受托人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要求破产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责任。②
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我国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破产程序中,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是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判定破产管理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只顾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要以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至上。破产管理人忠实执行职务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管理人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不当的利益。
注意义务是指履行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将付出的注意与勤奋的义务,即破产管理人必须尽到一个拥有特别的技能与知识的"普通人"所具备的注意与技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③
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分别以消极和积极的方式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其中之一。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1、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以赔偿损害为内容之债,有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之分: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违法法定义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合同法强调补偿性,守约方有权享有合同带来的利益,侵权法侧重惩罚性,受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破产管理人适用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第一,合同相对性理论无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破产管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违法律的公正,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合同范围任意扩大,难免有造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界限模糊不清,甚至完全消失的风险。第二,专业人士对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该义务的存在独立于专业人士与其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专业人士违反了此种义务并导致其委托人遭受损失,专业人士应当对其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由于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产生合同关系。只有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与其签订专业怎么写作合同,才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责任,如果无合同关系则会导致无法追究破产管理人责任的局面。第四,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公平公正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要尽其谨慎、注意和忠实义务,必然要超然于三者之上,不与任何一方产生合同关系。

2、是何种侵权责任?

以归责原则来划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其分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如前所述,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具有高度专业性,要求受害者证明破产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上存在过错,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往往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因为举证不能而拒绝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将会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因此,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破产管理人对其行为无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有学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会使破产管理人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过高的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1)专业人士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其在专业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本来就应该比普通人高。(2)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取得报酬是比较高的,这要求其应当承担与高收入相对应的高风险。④(3)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实质上即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同样为专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自然应当比照现行规定承担侵权责任。(4)我国目前特殊的实际状况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承担较高的责任,否则极易在破产实务中出现不法行为,伤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2一93.
②Can. Reg.368 --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General Rules,Code of Ethics for Trustees,Sec 39
③张小炜,尹正友著.《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88.
④刘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J〕.《现代工贸商业》.2011,23(21).262.
作者简介:窦晓春(1989年4月-)男,汉族,江苏东台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届民商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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