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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双主体教学模式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28054 浏览:1307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过于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从而存在一定的弊端。从讨论双主体教学模式的基本内涵及其特性出发,分析了法学教育中引入双主体教学模式的重要作用,并对法学教育中双主体教学模式的构建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主体性;双主体教学模式
1006-0278(2012)05-121-02
教育理论中的双主体教学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其理论认知主要是基于现象学哲学及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结论而得出的。它的实质是强调师生关系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而不是主体与客体间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在双主体教学模式中,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教学的设计者,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学生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方式的选择者,自身知识的建构者。

一、双主体教学模式的基本内涵及其特性

所谓双主体教学模式是指以培育教育对象的主体性为价值目标,以提高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为基本导向,教师通过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改进、问题情境的创设等多种手段或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的一种教学模式。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性:

(一)主体性

现代社会把培养和发挥人的主体性看做是教育教学的根本目标和基本规律。根据认知主义学习理论关于“人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是主动的学习”这一基本判断,双主体教学模式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充分发挥师生双方的主动积极性,尤其是学生的主体性,因为教育教学的过程实质是师生共同作为主体存在的相互交往的过程。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强调的是教师的主体地位,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从而使得教育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

(二)创造性

传统教学模式是一种被广为诟病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很多时候,教师因为过于强调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记忆,而专注于课堂教学内容的多寡以及学生考试成绩的优劣,并没有十分重视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这种教学模式的结果就是更容易培养出“高分低能”的学生,而很难培养出具有丰富创新意识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学生。
双主体教学模式除了重视教师的主体作用之外,更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其通过营造带有启发性、探索性、开放性的问题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多角度、全方面的思考、探索、交流问题,从而促进学生思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创造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互动性

在双主体教学模式视野中,教育活动是教师与学生两者主体性互动统一的过程,其强调的是把“教”与“学”的对立与统一转化到师生主体性的互动特性中来。某种程度上,教育活动能否取得较好效果,取决于两者主体性互动是否及时、有效。另外,双主体教学模式也强调学生与学生协作学习、共同探究,强调在互动、协作中掌握知识,运用知识。

二、法学教育中双主体教学模式的重要作用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即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绝对主角,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来传递法律文本知识,学生则主要通过听课、记笔记、完成课堂作业等被动的接受知识。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对于法学知识传授的系统性、连贯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也存在诸如忽视学生主体地位,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手段单一、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脱节等弊病。相较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双主体教学模式则具有一定优势,其对于教育的价值取向、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形式、教学过程的结构和模式、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等等都将产生良好的促进效果。①

(一)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情境,符合学习规律

在“填鸭式”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过于重视课堂知识的讲授,而在创设问题情境上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得师生互动性不够,最终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积极性,只能被动学习、掌握死板的课堂知识。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奥苏伯尔所言,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是一个新旧知识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对学习新知识有三分生、七分熟的基础,学生既有原有知识结构,又有对新知识的顺应和同化的思维属性,在教师有意义有目的的帮助指导下,依据教材循序渐进的选编顺序,能够通过探究的学习方式掌握知识。而且当学生掌握了某项知识的60%的时候,就要开始运用和实践,并在运用和实践过程中补充和提高自己,这是后现代人学习的一种最明智的做法。②因此,符合学习规律的教学模式必须要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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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主体教学模式中,通过对创设问题情境的高度重视,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和认知的需要,从而能激发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动机。

(二)提高教师主体教学意识,发掘教师教学能力

由于双主体教学模式不但强调教师的主体地位,更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因此这也就要求教师必须转换教学过程中绝对主角的身份,而应把教学过程作为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在这一互动过程中,要随时面临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的挑战,因而对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是一种无形的促进与提高。比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在大量的案例中有目的地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创设问题情境,并且这些问题应具有逻辑性和启发性,能够提高学生的分析研判能力。在教学环节,教师要充分考虑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应答。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回应学生的过程中,学生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问题的角度等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从而真正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三)强化学生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必须指出的是,法学教育并非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法学理论及法律文本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真正理解法的真谛,树立对法治理念的信仰,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学教育中的双主体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原理,更重要的是其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使学生不但能够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而且还能养成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的能力。

三、 法学教育中双主体教学模式的构建

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双主体教学模式有着其他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法学教育的特点也决定了法学教育需要引入双主体教学模式。法学教育中引入双主体教学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针对当下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诸多层面的设计与变革。

(一) 法学教育理念有待革新

长期以来,传统的教育理论过分强调教师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起决定作用,而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一点一直不被承认。③然而,在双主体教学模式的视野中,我们必须牢牢树立是学生是认知的主体这一理念,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习的主动权和自主权交给学生,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要改变传统教学中以单纯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为主的观念,确立传授知识与培养实际能力并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并重的教学理念。

(二) 教学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

双主体教学模式既强调教师的主导性,也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并要求两者在不断深入的探究中形成合作与互动,在此过程中提高学生主体意识,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双主体教学模式是一种以发现问题、深入探究及最终解决为主要逻辑的教学模式,它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具体教学环节的优化。
根据双主体教学模式的理论认知,以下几个教学环节的设计与优化对于双主体教学模式积极效应的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创设问题情境。建构主义认为,在实际情境中进行学习,学生可以利用自己己有认知结构中的相关经验去同化和索引当前学习到的新知识,从而在新旧知识之间建立联系,并赋予新知识以某种意义。④因此,在教学环节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课程的性质以及教学内容的需要,创设多种教学情境,以激发学生求知,促进学生主动思考。在法学教育中,创设问题情境就是要求教师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课程性质以及学生的个性特点,选择恰当的课程材料,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提出准确的教学问题,引导学生进入身临其境的问题情境,从而产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第二,学生自主探索。自主探索是法学教育中双主体教学模式实施的核心,也是学生学习主体性的重要体现,其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学生通过自主探索,不但能够“知其然”,更有助于“知其所以然”的实现。第三,营造协作、会话的学习氛围。协作学习作为一种主流教学理论和策略,是通过教师有目的的启发、引导和帮助,让学生通过会话、相互交流、讨论和学习有关资料来解决相关问题,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相互协作能力,发展团队合作精神,其在改善课堂心理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促进学生良好的非智力品质的发展等方面有着显著成效。⑤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运用人才。因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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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育中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沟通协作、互动会话能力。

(三) 双主体教学模式的适用限制

双主体教学模式是在对局限于理论灌输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对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双主体教学模式并非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它的积极效果要受到具体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目标及学生的特点等综合条件的制约。双主体教学模式并非是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彻底抛弃,而是一种扬弃,两者并非是截然对立的教学模式,两种教学模式的某些要素事实上是可以相互融合、吸纳的。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中国法学院的学生要成为一个实用的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规则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发展演化的历史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⑥因此,我们在承认双主体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运用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基础理论的系统训练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注释:
①王春.双主体教学观的意义和作用及其实践策略.载于/jxjy/jkyyd/d5q/bt/200604/35

6.html.2012-5-20.

②张均兵.双主体互动式教学过程学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J].教育探索,2005(12).
③段作章.教师的主导作用浅探[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④钟守琳.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师角色定位[J].教书育人,大学频道,2005(10).
⑤张玲.法学教育双主体教学模式探析[D].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⑥龙卫球.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J].北大法律评论,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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