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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学教育改革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6054 浏览:190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重要制度,法学教育在一国法治实现中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为了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如何定位法学教育,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
1000-8772(2012)11-0122-02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法治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2法律若要从静态的规范走入社会生活从而成为“活的法律”,必须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系统中,使法律的遵守成为社会成员观察、比较和评价他人行为与自身行为之后的自觉选择。这一内化过程相当复杂,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的引导居于核心地位,而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从根本上又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群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因而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法治的内在思路来看,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要求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文本,而且要求一个独立且中立的法律科层,这些无疑都向职业化的法律群体提出了要求,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诞生和存在当属必然,它的形成过程代表着法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状态。
法律职业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则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曾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类:第一类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和治安官,另外还有仲裁人、检察官、在准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法院中工作的官员等等;第二类是写作技巧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类型审判机构的审判的人员;第三类是法律顾问,通常他们不出席法庭审判;第四类是法律学者;第五类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的人员,即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和制度构成并不一致,这五类法律职业者并非体现在各个国家,而且就法律职业本身而言,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也有差异,法律职业者的范围也就有所不同。而总体观之,目前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一般将其法律职业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育、科研的教师和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律助理、司法文秘等。尤其重要的是前两类法律职业者,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门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由于他们以为公众怎么写作为宗旨,因而又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们的工作与努力。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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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2。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中学毕业之后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专科教育、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原理、概念,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一定年限的学习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法学教育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它赋予了法律职业者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治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学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系统、统一、稳定的法律教育制度,大致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正所谓“一国法律教育之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分为应用型和理论型两类,即:法学本科及其以下的法学人才主要定位为应用型的培养,而将法学研究生定位为研究型或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即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如前所述,法律职业者既包括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的严格适用者和解释者,也包括法学学者。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志具体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仰,那么社会的意志——法学学说,就主要靠法学学者来完成。如果说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上是怎样,那么法学学者作为法律宗旨的探索者,他们所关心的则是法律应该怎样,他们所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正确地使用法律的术语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法律的原则和正义保持一致,使法律尽可能确定并必须正义。法学学者的任务就在于,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去观察时代的跃动,观察每个个人的具体命运,思考法律所应该做的和能做的是什么,以法律的精神和正义的力量为时代的发展和个人的权利提供完美的诠释和保障,其最终目的在于及时为社会提供法律的指引。可以说,法学学者的培养应主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阶段——研究生教育来完成。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新的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即高等法学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必须与职业教育紧密相连。因此,为了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重新进行定位。除此之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还在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教学内容的确定、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改革的协调等等方面给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地位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最低教育层次定位为本科层次,这已成为各国的通例,美国甚至将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为研究生教育。可以预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已取得巨大发展,随着法制现代化日益提上日程,今后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提高之势已是必然。在此情况下,除研究法学本科教育之外,对于培养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如何定位,如何适应统一司法考试及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显得十分必要并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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