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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上市公司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7231 浏览:2367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退市制度能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我国已建立了退市制度,但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依据我国现有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上市公

摘自:毕业论文翻译www.udooo.com

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有利于我国早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证券市场

一、我国退市制度变化的新情况

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拉开了中国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改革后的主板退市制度不仅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还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二、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导致壳资源的价值太高

现有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是被政府严加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上市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在一定的时期内只允许一定量的企业上市。上市指标的稀缺及其高昂的成本抬高了壳资源的价值。

2.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成为上市公司退出的一大障碍

上市公司多数是所在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带动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政府为了守住自己的财神爷,给予其大量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地方上市公司不被退市,有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会纵容企业违法违规,地方保护虽然暂时地保住了本辖区的部分短期利益,却是以损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为代价,结果往往也是积重难返,自食恶果。

3.退市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或者大企业,中小投资者的所持股份仅为一小部分,然而其数量往往庞大得涉及各个社会角落,他们的自有资金有限,能够获取的社会资源、信息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承担了过多的退市风险。一旦其所购写的股份被退市之后,由于缺乏退市赔偿制度,他们受到的打击的程度远远较之于大股东要大。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来承担固然正确,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理投资损失完全由中小投资者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4.公司上市功能的错误定位

许多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其真实想法只是为了“圈钱”。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上市对企业来说只是一种低成本的筹资渠道。未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千方百计的上市;而那些理应退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则千方百计的逃避退出上市。这样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施也就大打折扣。上述行为误解了我国开放证券市场的初衷,是对证券市场功能的错误定位。

三、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思考

2013年作为改革渐进深水区的一年,证券市场也将面临着全面的改革挑战。不论是新股发行制度的严格化,亦或是陆续在完善中的股票退市制度,它们都在昭示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在通往一条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对于完善退市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美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应该本着法制化、多元化、定量化、层次化的原则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资本市场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和保障。首先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内容,美国成熟证券市场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而且各个程序的时间限度和衔接问题也很顺利。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退市标准都是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基本条件的,此标准规定过于单一,应该从净利润退市标准、净资产退市标准、1元退市标准、违反持续上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虚检测陈述标准、主动申请退市、市值退市标准、被监管谴责退市标准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对于程序性的退市问题作出细致准确的安排,各个阶段的时间衔接尤其重要。其次法律应限制甚至禁止“借壳”重组,这样做的目的与股票发行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一致的,所有欲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核准条件申请上市而不应该借“壳”上市。再次在ST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部分股票经历了长年的ST,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退出证券交易市场,这从侧面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实施的力度很小,基于此执法机构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法的核心任务与根本目的。当前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走向成熟的必然需要。但是上市公司退市往往是由于上市公司违规操作或者经营不善造成的,所以对投资者就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抗风险能力更弱的中小投资者更是如此。首先由于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包括操纵市场、非法挪用募集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虚检测陈述等其他类型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院只受理投资者因虚检测陈述受到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样投资者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面的救济,所以法院应全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次,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制度。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前所获得的信息是虚检测并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3.增加上市公司自动退市的制度安排

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及退市具有决定权,具有强制的一面;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有自主选择在哪个交易所上市及是否继续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自由。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不仅包括完善且执行力很强的强制退市制度,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动退市制度。

4.提高重新申请上市标准

垃圾股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条件必须大幅提高,如,每股净资产应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润必须为正数;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申请上市的标准不应低于IPO最低标准,如,最近三年必须连续盈利,每股净资产应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5.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退市体系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配合一国经济发展战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要、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现在实行的主要是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对于退市的股票将进入股份转让系统。对于刚刚建立起来创业板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退市制度更是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不完善,不利于资本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理想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应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股份转让系统,这个体系中的交易市场虽然不同,但是应该建立上市公司的流通机制,在标准考核的基础上实现上市公司进退法制化。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循环,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市场依托。

6.发挥证监会在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的作用

证监会一般只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者,专职于证券市场各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透明、自由的市场环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尤其需要确立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形成统一互联的场内场外市场体系。这样就必须发挥中国证监会的作用。首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该监督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执法行为。其次证监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详细的上市公司退市实施细则或办法,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更具有可执行性。
参考文献
关旭.基于国际经验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1(11).
王明彬.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利好蓝筹[N].重庆时报,2012,4.
[3]退市与否应考虑制度严肃性与公平性[N].证券时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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