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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必定是依宪行政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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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的目标。法治原则在行政机关的体现是依法行政,我国有“行政优越”的历史传统,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但从实践上看,部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无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依法行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念日益明确,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才能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依宪行政职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才能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行政;意义
1002-2589(2013)19-0043-02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及各民族各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其他法律的制定的基础与灵魂,具有各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宪法的条文,可以使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行使其职权时达到统一,形成对行政权的统一认识,从而有效制止政出多门的惯性、行政执法中出现此—标准彼—标准的“标准漫天飞”状态以及行政管理的对象的双重的分散个化和严重的行政弊端。也可以这样说,宪法以其高度的法律统一性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达到一种恒变状态,从而达到执法的统一性。从另一个方面讲,宪法是“一种根本规范”,是具有永久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依据的必须是宪法条文,它们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必须体现宪法的可行度”。在执法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极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和监督程序法等行政法整体框架的建立,使各项具体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依宪行政,并完善依法治国必依宪治国的理论。
宪法的效力,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是法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的最重要形式。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国家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其特征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层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或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方面的局部性问题。唯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做出规定。
当然,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对所有问题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做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
第二,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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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这就是说,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它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民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特别程序。其中包括成立专门机构或者召开专门会议,来草拟或者审议宪法,以及对宪法的通过规定有高额法定人数的要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表明,关于向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又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而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权威性、严肃性。在中国,古代春秋时代的史书就有“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尚书》),“尝善罚奸,国之宪法”(《国语》),“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中庸》),等等。此外,还有管子《立政篇》:“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令布宪,宪已布,有不宪者,罪在不赦。”《周礼·秋官小司寇》:“永存宪则,贻范后世。”《康熙字典》中:“悬法示人曰宪,从害者,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据以上文字表述并加以解释和分析,可以看出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就这一点而言,似乎近似于现代的组织法,但与近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含义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因而近代的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强调依法行政,还需依照宪法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的目标。法治原则在行政机关的体现是依法行政,我国有“行政优越”的历史传统,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但从实践上看,部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无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依法行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念日益明确,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确保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法律,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无效。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必须负有赔偿义务。这些法律规定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离行政法原则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现象仍不断发生;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制定一批科学而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主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样,既保障政府机关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促使政府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致构成对法治原则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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