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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中专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19116 浏览:8359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企业社会责任略论

关于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学界多有探讨。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他认为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它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而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在两者的融合中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气。史际春在谈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则认为,这个概念从开始就超越了法律,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就不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事实上也保障不了。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规制(social Regulation),而不是法律的调整或规制。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蒋建湘、周林彬、何朝丹则不约而同的认为,应通过软法的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从道德责任引导到法律责任,或是“超越法律责任”。又有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范图尔德教授的企业社会责任分类,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数个阶段——不积极型、反应型、积极型和主动互动型,等等。
 

摘自:写毕业论文经典的网站www.udooo.com

 

二、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在这种“指导”而非“命令”式的要求,既可以视为商业银行具有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空间,也可以看作国家并不放松通过相关政策指导调节经济的决心。目前看来,商业银行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调节作用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上通过对贷款发放流向与数量的控制,使资金在各行业中的流转得到相应调节,影响人力资源、原材料等要素的调拨,并使之最终影响相关低碳产业中的生产要素配置,达到促进与扶持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
授信制度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某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时,定性标准之即为考察相关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等。相对应地,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业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等由此商业银行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政策、产业调整、国际国内金融格局的动态等等信息,从自身专业性出发全方面考察客户行业,中国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经过这些分析与调整后,方做出适合的授信决策。
第二,在微观上可以调配对同产业中不同企业的授信力度,在企业群中形成科学地有计划地择优扶持,以提升企业参与低碳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整个产业的效率。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即要实现对于企业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性地信贷控制方式,配合国家倡导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将有效地实现信贷向低碳产业转移,向低碳产业中效率高、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强的企业转移。

三、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挑战与回应

(一)对传统社会责任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源起于《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由此商业银行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当前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大众心理对银行的要求,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上商业银行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与承担缺乏足够的高度与长远的规划,但低碳经济的实践是项长久的行动,尤其是当前《京都议定书》仍在实施的第一阶段,对于银行相应作用的发挥还没有特别紧迫的需求。当中国在2012年开始正式履行减排义务的时候,将对绿色金融环境的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十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要实现大幅度降低。
第二,商业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性上仍有欠缺。传统上商业银行以在业务上不犯错误,不违反法律法规,保持稳健性等等为责任承担的方式,但这种责任承担的方式无法满足低碳经济的要求。这是一种需要从微观责任到宏观责任的认识,是从对客户对业务简单的因循规则到对整个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保持关注的惯性,是从以自身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到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的转变。这些角色的调整与转换,都需要商业银行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第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需要扩大。在传统上,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客户、股东以及员工的责任上。例如对债权人(存款客户)而言,要承担能清偿债务,控制风险,保证自身安全性的责任。对债务人(贷款客户)而言,要承担关注行业与个体企业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调节的责任。对银行员工而言,要承担尊重员工劳动权,构筑企业认同感等等责任。但在低碳经济的模式下,显然这种微观的、自身价值取向出发而形成的传统社会责任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将眼光与视野放到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中,包括大到贷款对象业务的审核、行业前景的绿色角度考察,小到信用卡账单的发送载体选择等等,都是细微而又关键的低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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