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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检察 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检察领域价值取向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5229 浏览:1384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检察工作必须追求和平衡的两个重要价值。本文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入手,论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进而剖析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理由和意义,并就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检察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人类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执法和司法工作必须追求和平衡的两个重要价值。在检察领域,随着人民检察院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困难也日益突出,这就对人民检察院在新世纪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和解决人民检察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必须全面审视和确立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价值选择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提供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正确途径。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程序和结果之中,使程序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

(二)司法效率的内涵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积极主动的把效率作为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以快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尽可能的节约司法成本。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性

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对立性

公正与效率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具体就是“义”和“利”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影响效率的提高。如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地人民检察院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随之增加,审查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

(三)正确认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司法公正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效率越高,就越不公正,危害后果则越大。在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和选择上,我们应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

(一)观念保障

当前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求检察机关实现法治现代化,提倡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检察机关要弘扬司法优越、程序本位或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观念,以程序正义来阐释和论证实体正义。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规则,而应当把实现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治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建设,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即司法程序的强化与进步。

(二)体制保障

如何从体制上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体制保障在西方国家又称“背景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在背景保障下体现出来的,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司法背景。体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司法不独立,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要实现法治国,就要在我国的宪政结构下形成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力结构体系。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等其他部分的干扰。司法权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宪政地位上。一方面,司法权应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独立的地位又表现在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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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权等政治系统中其他权力的足够制衡的关系之中。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没有司法的独立,应有的公正就无法实现,效率更无从说起。

(三)程序保障

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展开,对裁判者而言则是其司法行为客观化和理性化的保证和体现。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互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是实现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
实现程序公正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努力:(1)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中立性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支柱性原则,检察机关所做的任何主张和判断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一条件下不允许出现不同的结果;(2)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出席庭审,法官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和阐明权,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3)司法文书的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司法文书的制作应遵循全面、客观、说理的原则,司法文书应当及时作出和下达,同时应当及时公开,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4)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也即实现司法程序的多元化;(5)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运行机制。高效率的案件流程管理,要求实行繁简分流、立审分离、审监分离等制度。

(四)监督机制

司法权的良性运作机制,不仅取决于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而且还需要伴之以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 检察机关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要加强监督,而且要规范监督。一是规范对法院的监督:要规范对立案庭、审监庭对终审判决的监督;二是规范对人大的监督。建议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进行规范;三是规范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闻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与干扰的界限。
参考文献:
汤维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机制[J].“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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