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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因果关系解构刑法中因果联系任务书

收藏本文 2024-03-09 点赞:14459 浏览:6024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合理解决离不开对实行行为、因果经过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问题的。应当从归因与归责,相当判断与规范判断以及理论的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几个侧面,反思刑法中因果关系相关理论。

关键词:因果关系;归因;归责;实行行为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6.027

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从立足于经验思考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到彻底实践新康德主义的目的理性体系,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思考绵延百年,包括条件理论、原因理论、相当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在内的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各种学说在因果关系问题上的不断推陈出新,一方面体现出因果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反映出刑法理论在该问题解决上的乏力。笔者认为,合理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不仅需要明确各种学说争论的焦点,而且要清楚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点。理论学说焦点的明确往往是准确寻找问题点的必要铺垫。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就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解构作出一次或许是不太谦虚的尝试。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问题学说概览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近百年来刑法理论的前沿问题。为合理解决这一问题,作为时代精神体现的各种理论学说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纵观近百年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所走过的风雨历程。不得不承认的是,因果关系理论的诸相都与支配其时代的哲学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其中,条件理论、相当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因其自身的适应性以及继承者的改良而呈现出异样的生命力。原因理论、重要性理论则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失去了支持者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条件理论给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公式为:“如果没有这个始作俑者,结果并非即不发生,并非因果流程中中间因素的序列就会变动,则行为和结果显然都不能归溯于这个人。相反地,如果没有这个始作俑者,结果即不可能发生,或者即循完全不同途径发生,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结果是这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归责于这个人。”173条件理论在二战之后为德国联邦裁判所继承,在学说上依然得到广泛支持,日本判例的主流也遵循条件说。

由于条件理论被批评为无限制地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因此,之后出现的各种学说都着力于以一定的标准限制条件说认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其中,相当理论主张加入经验法则的判断以合理化判断结论。重要性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则是从规范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此外,由于认为条件理论在检测定的因果经过等事例中得出了不当的结论。Englisch提出了合法则的条件说。该学说“不主张对触犯法律行为采取略过法,而是依据某个符合法则的关系审查所涉及的行为是否的确是在具体结果中发生了作用”[3]。

相当理论的出现是为了限制条件理论认定的因果关系范围。“所谓相当的,是指从某行为产生某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不是异常的,并非意味着特别需要高度的盖然性”186。相当理论对德国刑法学的影响较小,反而在作为理论输入国的日本刑法理论中被推崇并不断完善。重要性理论由于被认为是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提供了铺垫。因此,在此仅涉及作为其发展结果的客观归责理论。Roxin是从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相统一的立场推导出刑法的目的(任务)是辅助性的法益保护,并且以这一目的为根据构建了其客观归责理论[4]。按照Roxin的表述,“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是根据两个相互依靠的原则来实现的。一个由实施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只能在行为人的举止行为为行为的客体创设了一个不是通过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也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当结果表现为实现一种行为人创设的危险时,通常这种结果就都是可以归责的,因此,客观行为构成就得到了满足”[5]。学理上一般认为,相当理论、重要性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是归责理论,而条件理论则是归因理论。

二、大陆法系因果关系问题学说评价及争点分析

(一)学说评价

由于合法则的条件说对条件理论的修正仅是细枝末节性的。因此将二者一并讨论。同时,由于被认为同为归责理论,故而将影响较大的相当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一并讨论。

1.条件理论及合法则的条件说。

可以对条件理论提供的公式作出如下的理解:一方面,该公式的前半段实质上是通过排除“始作俑者”对结果和因果流程的作用的任何的影响,来排除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这样一种思维是从事后来进行运作的。当主体根据该前半段的公式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先检测设作为其判断对象的“行为”不存在,而后寻找是否有其他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因素、其他会导致因果流程按照现实中的进程实现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存在,就可以排除这个“始作俑者”的行为意义。如果这些因素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肯定这个“始作俑者”的行为意义。因此,这种思维可谓“排除法”思维。另一方面,条件理论公式的后半段实质上是将对于结果的发生以及因果过程所起任何影响的因素均作为原因来对待。这种结论同样是通过排除的方式来实现的。通过寻找排除某个因素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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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结果或者因果流程按照完全相同的流程实现来认定该因素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如果不是由该因素所引起的其他因素也同样会导致结果出现,那么,这一因素即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如果无法找到独立于这一因素可以导致结果以相同顺序发生的因素,则肯定这一因素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2.相当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理论发源于德国,本来是为解决条件理论在结果加重犯问题上的困境而创立。该理论在德国刑法学界的影响较小,却远渡重洋成为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关于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对立。相当理论以“通常性”概念为核心,这体现出经验判断的意味。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通常性”的内部蕴含着“可能性”这种思想。这种“可能性”则成为归责的前提。归责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定的结果归属于一定的行为或行为人。其中,主观上归责的前提是主体的控制“可能性”、客观上归责的前提则是行为与结果事实上的关联“可能性”。以“可能性”为前提,以“通常性”(即正常性)为标准,将相当理论看作是归责理论的观点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与条件理论相比,相当理论正面提出了相当判断的问题,而不是像前者那样在运用相当判断的同时却浑然不知。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相当理论和条件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并不存在差别。二者最主要的差别仅仅体现为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上。时至今日,在客观归责理论盛极一时的背景下,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仍然坚守相当理论的阵地,并且将相当性的判断区分为行为引起结果的相当性和因果经过的相当性[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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