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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英国制度对我国权革新站

收藏本文 2024-04-06 点赞:23483 浏览:10734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权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必须要对它的权力边界进行明确。目前,我国的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弊端,没有区分行政和司法,并且欠缺一个中立机构进行监督,导致了权的变性行使,这种权力扩张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合法权益,所以,笔者借鉴英国较完善的制度,对我国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的可考性建议。
关键词:监督委员会 行政 司法

一、我国权的变性行使

机关,在我国叫做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了正义与刚直。①但近年来贵州黎庆洪案和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等,都不同程度反映出公权力无约束的一面,去年热议的刑诉修正案第73条,又使得公权挤压私权成为民众所忧。对权的规制,应保护而非削弱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权与公民权大小的反比例关系迫切要求我们通过制度来勘定权的界限,以达到权与公民权的和谐并存。
我们小时候称呼“叔叔”,如今却耳闻“警匪一家”。“中国第一大款”林福久的自白、武汉学生孙志刚的惨剧、陕籍女孩麻旦旦的处女嫖娼案都让我们震惊。类似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例还很多。日常生活中,在外住宾馆,有人冲进来查通缉犯,他们是;下班回家看到有人侵入,只留下搜查证和见证人签名,他们也是。似乎的名号已经成了私人领域的通行证,那么我们的隐私权在哪里?
亚里士多德曾断言:“说也奇怪,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也曾深刻总结:“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据此,对于权变性行使,我们不能仅仅归结为的个人修养缺失,还应当从制度上查找纰漏。

二、英国权分权制度与运作

英国是一个崇尚个人自由的国度,因此在权力运作及警务风格方面, 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社会安全是公众自己的事情, 应该由自己来解决。既不可以过度集中也不可以军事化, 否则就会威胁公众的基本权力和国家的生活。因此,从建警之日起,英国人就把视为维护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的组织,将其区别于军队的力量。英国无军衔、不佩戴武器、统一着燕尾服制服,这都说明英国在风格上走亲民路线,重视警民关系。②
在分权方面,英国实行与地方分权的倒三角形管理体制(内政部、地方委员会和首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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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业务受内政部管辖,直管伦敦地区局,其他地区由地方警委会和局管理。警委会由当地法官、知名人士、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退休的前局长担任主席。警委会仅负责经费预算和局长的任免,其他的工作都由局管理。这种自治自决的体制,虽有局长独权的味道,但又划清了事权,把局长作为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避免了推诿扯皮的问题。权责相统一是权力合法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权在运行中也应当明确具体的责任归属。在管理方面,英国机关运用商业管理模式:1.赏罚分明,促进工作积极性。

2.重产出、求效益。3.减少职权交叉,以节省经费投入警力。 ③

总之,英国制度突出的特点就是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重视问责制度、重视绩效、重视亲民性,这些特点也正是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权力滥用与权力寻租、权力界限模糊与权力越界、权力行使非法与违法,这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制度缺陷。

三、英国制度给我国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监督委员会

阿克顿勋爵的警世通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说:“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可以看出权滥用的危害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
英国机关倒三角形管理模式,以及局长负责制,都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限制的思想”,借此我们可以尝试着建立监督委员会这种相对独立的机构,并尽可能保证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4]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效仿香港监督委员会的做法,即由社会人士组成,以保证其行为不受机关内部成员的干扰。警监会专门负责监察和复检投诉的案件,并了解指出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再结合其他社会监督手段,如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体系。

(二)增强的平民化

中国历代王朝均是通过战争和暴力建立的专制家天下,而后德刑兼施, 以达普遍臣服的目标,这种弥漫着暴力内容的政治环境使得中国传统制度呈现出浓厚的军事特色。而英国制度追求非军事化,重视警民关系,这使得英国的身份更具亲切感。而与英国相比, 中国人“谈警色变”的心理已经困扰国民很久,这种心灵的差距让在民众心理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据此,在我国建立平民化的制度也是当务之急,让树立保护民众财产与人生安全为己任的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在实际操作中,要通过对教育制度的改善来实现目标,我国管理目前的现状是“重选拔、轻教育”,以至大批的在入职后职业道德大步下滑。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入职后的定期考核与学习制度,并着重警民关系的教育,以实现队伍的非军事化。

(三)区分行政与司法

关于行政与司法的划分,日本学者认为二者具有性质上的差别,而法国学者认为:二者仅有职责权限的差别。在我国这两种权均归属于机关,只是分属于不同部门。法警在名称上近似于司法,但功能仅是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不在本文所探讨范围内。行政与司法的区分也就是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的区分问题。近几年,机关在执法中将治安检查权等同于刑事搜查权的现象,引发了人权保障话题的热议。治安检察权和刑事搜查权应当是有明确界限的,但要区分公领域和私领域来讨论。目前通行的观点是,在公领域进行治安检查应当以保障执法的效率为主,适用宽松的法律控制,而在私领域则应严格法律控制,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很多国家依此将分为行政和司法,而我国目前尚未区分。
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我国现行的权具有三个特征:1.垄断性。即权由机关垄断行使。2.广泛性。权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3.重大性。权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予以剥夺,因此权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权力。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趋势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犯罪高峰,的存在愈发重要,所以短期内权不可能出现限权趋势,反而有可能扩张,想要在这种形势下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只能对进行分类,令其各司其职,削弱权力扩张趋势,并同时实现高效执法。
参考文献:
陈新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权[J].法律科学2002(1)
李温.近代英国制度历史发展的新阐释——以国会立法为视角[J].北京人民学院学报2010(1)
[3]张景华.英国警务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学刊2000(1)
[4]周灵芳,柳成柱.公共危机:如何应对——以权为视角[J].黄山学院学报2010.08(4)
[5]李丹阳.论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6]孟庆超.试论中国传统的军事化兼与英国的比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7(4)
[7]刘亚民.人权保障视野中的权规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7)
[8]李锋.构建我国有限权的困境与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
作者简介:
席婷(1989—— ),女,甘肃天水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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