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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问题和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16984 浏览:7273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前,我国行政纠纷进入高发期,完善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之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已经引起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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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要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
【关键词】行政复议;现状;完善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66-01

一、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依法行政并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概念上不难看出,传统意义上行政复议的范围往往局限于具体行为。
自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历过最初短暂的收案率之后,就出现了连续下滑的趋势,这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打大折扣。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1.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摆脱了《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和束缚,因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执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更趋完善,但也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脱节现象愈为明显。这一问题不解决,会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制度的优越性大打折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脱节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脱节、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脱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脱节以及复议终局裁决与司法终审的脱节。
2.现行行政复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而是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同时能够提起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更多、范围更广,一旦违法必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应当是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3.从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上说,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未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行政复议事项。”根据此项条文,行政复议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需依附于所在的行政机关。这样,由于行政复议结论加盖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公章,是以本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就难免要受其左右,有时甚至要根据某种指示来办事。此种行政复议机构不能自主表达最终意见的现象,即它的非独立地位,将会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4.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将使得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因无法被提起行政诉讼而游离于司法监督领域之外。

三、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复议机关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统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我国是完全可行的,它不但能解决现有制度下机构臃肿、秩序混乱、人员庞杂的问题,还可以使复议审理者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解决原审理机构依附于复议行政机关的问题。

(三)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之被告的情况

居高不下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其实是源于法律自身规定的欠妥善,相关条款无异于在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不要轻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改变。因此,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况就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4.
孟鸿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重构——基于法律文本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8(3).
[3]青锋.关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问题探讨[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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