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研究方向 >简谈简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资料网

简谈简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资料网

收藏本文 2024-03-16 点赞:19996 浏览:860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自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实施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刑事简易程序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目前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完善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7-01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布,作为审判程序的重要亮点之一,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文章从目前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简易程序的完善。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程序的程序运行形式过于单一

由于有关立法专家在对该项程序进行设计时,为了不使审判程序的运行形式过于复杂,意图在

摘自:毕业论文提纲格式www.udooo.com

综合英美“有罪答辩”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处罚令”程序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兼具两者之长的更为理想的简易程序,从而使得该程序最终成为了一种实际上只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有所简化,但对一些犯罪事实非常清楚,犯罪情节又比较轻微的案件而言并非“快速通道”的单一开庭审理程序。

(二)未能赋予当事人人以程序选择权

我国《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却未规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这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来说,在可能对自身命运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程序的选择上没有发言权,其诉讼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三)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影响了诉讼职能的明确区分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使得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等工作便只能由法官来代替完成,控、辩对峙局面出现缺失,这既不符合现代刑事审判的结构要求,又有违控、审职能严格分离的基本原则。

二、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与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设立简易程序的直接源动力来自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如何使迅速裁判之目的与其他刑事诉讼目的相配合,不失为今日刑事司法最迫切之课题。”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避免以往对这些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所带来的程序上的浪费,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这成为设置简易程序的直接目的所在。近些年来,创设简易程序不仅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而且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构建一种科学、高效的刑事简易程序,既是完善我国诉讼程序,更是适应我国司法实际所需的明智选择。

(二)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诉讼程序,其价值目标显然不止于仅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简易程序进行设计时,必须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但是,要协调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并不容易,因为二者往往呈现出此消彼涨的矛盾状态。一方面,每一公正结果的产生都要相应的程序相伴随。合理的程序保障不仅是实体的公正结果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是衡量这一结果是否公正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另一方面,每一道程序的增加,又需要相应的司法资源投入,在司法资源总额恒定的前提下,这将使分配在所有程序的司法资源平均量相对减少,从而会延长在各程序上的运转时间,延缓了单位时间的办案数量,造成整个审理程序的旷日持久和司法活动的低效率②。

(三)设计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形式

美国的辩诉交易所指向的有罪答辩程序所以作用巨大,是因为它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其他设置了简易程序的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不止一种形式的简易程序不仅成为了充分发挥简易程序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趋势。而反观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明显显得类型单一,再加上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适用率相对有限。据某省统计,该省在1998-2001年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556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0107件,仅占11.81%,极少数适用比例较高的法院也只占30 %左右。③目前我国单一的简易程序形式,既不能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也未能实现我们设立简易程序的立法初衷,应借鉴国外的合理作法,设计出二种或者二种以上的简易程序形式。

(四)完善与简易程序相配套的各项制度

勿庸置疑,较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确实简化、省略了许多的环节与程式,但这并不是程序的简单减少,更不是程序的随意缺失,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到程序的经济性”的结果,“这些省略与简化都不至于损害程序的正义,仍然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④不仅如此,实际上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程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扶持。如简易程序的启动机制、证据开示制度、律师帮助制度、当事人异议的救济制度、控诉与量刑奖励制度等,对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国简易程序之所以作用平平,除了该程序本身立法过于粗疏与简单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少亦是其重要的原因所在。
注释:
①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22.
②叶良芳.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关系刍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33-35.
③王金柱.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受制之实证分析[J].
④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8.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