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研究方向 >试谈由“维权”而“维稳”逻辑进路

试谈由“维权”而“维稳”逻辑进路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5063 浏览:150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需依据现行宪法、法律。实质上有个把统治化管理中的宣言式的权利期许,逐步分解细化、提供可靠保障,最终实现怎么写作化管理的过程。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切实满足公众对其既有权利严格保护的要求,也应对该肯定其哪些新的权利要求并对之提供切实保护的问题及时回应。欲真正维稳,须先真维权,惟有莫维权才能实现真维稳。开列切实可行的权利清单,是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立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的关键。权利滥许,不仅对有序高效管理无益、反而徒增执政者的尴尬与烦恼。一个能使公众特别是底层民众尽情表达权利诉求的平台和制度安排,是实现诉求博弈、达成社会共识、提出权利清单,实现社会动态稳定的基础性条件。保障维权的责任主要在国家。
关键词:维权;维稳;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11)06-023-05
在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无法避免且呈突发、多发之势。通过“维稳”来消弭社会突出矛盾,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国内环境,促进社会的顺利转型,无疑是党和国家近年来非常重大的战略性任务。尽管国内安全与其外部安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在目前,国家外部安全还不足以威胁到国内安全,而国内的政治社会稳定问题若处理不好,却有可能恶化国家外部安全的环境。本文试从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角度,就如何通过“维权”而实现“维稳”的逻辑进路,略陈一己管见。
按照我国宪法和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在大的或者主要方面,基本都能纳入宪法、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也都有了其基本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还存在某些不尽完善、不尽合理等问题。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大的、主要的、基本的方面,还是要依据现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等等规范性文件。为此,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也都要与这个法律体系中各项法律的立、改、废,以及对它们的有效实施、严格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即使在那些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去调整的、新产生的社会管理关系中,也要通过加强调研、局部试点、积累经验,借鉴域外法例、探讨其中规律,制定出新的法律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换句话说,离开对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充实、完善与切实有效地实施,离开对社会管理关系的规范性调整,不能使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管理关系被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管理

源于:论文发表网www.udooo.com

新体制新机制的形成,恐怕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因此,我认为,改革的过程,实质上有一个把过去那种统治化管理的大而化之、空阔粗疏、宣言式的权利期许,逐步地加以分解细化、提供更有效地实施保障,最终实现怎么写作化管理的过程。宪法上相对空阔的基本权利,逐步地被具体化、清晰化、明细化为诸多基本法律、专项法律甚至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众多细密化的具体权利,实质上就是对党和国家过去在纲领上、宪法上所倡导和坚持的、曾经引发人们无限向往的权利期许与庄严承诺的进一步世俗化、明晰化与可操作化;也是一个不断增强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之现实可行性的必要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把革命时期、建国以来所开列过的较为笼统的、粗线条的权利清单再进一步细密化并消解其中的内在冲突、强化其可行性的问题。
安民立政法为先。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宏伟高大结构复杂的建筑,则法律就相当于其柱、梁、檩、椽等建筑构件所搭成的骨架;如果说国家是幅员辽阔的版图,法律就相当于这版图上的水陆空交通线。它构成了支撑这个国家的基本框架、为人马车船及航空器等交通参与者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行提供着可供依循的路线和规范。框架构件的缺失足以使房屋不稳、道路江河的阻塞将令车船难行、抛弃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也将无法高效有序地管理社会。为此,既然国家有了宪法法律,就必须坚决地维护其尊严;既然法律已开列出了一个权利清单,那就得切实地维权。这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所必须。要维权,就要更进一步细化权利清单;就要研究其现实‘可行性;就要研究如何消除各种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确定在权利冲突发生时该按照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做出抉择取舍}就要研究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及其代价成本约束等相关问题。如果只管制定法律而不打算去实施,只管开列权利清单而不想去维权,只作承诺而不去兑现,那就既与党的性质及宗旨相悖,也将与改革的初衷与人民的愿望渐行渐远,社会各界的逆反心理势必泛化蔓延,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也将会逐渐丧失信任,执政党,包括各级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感召力、凝聚力也将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最终将危及社会的稳定、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
改革的关键期、社会转型期,也必然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利益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表现为权利诉求的多样化。它既包括人们对其已有权利予以切实保护的要求,也有进一步确认和保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新产生权益的新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意味着国家的管理应当切实满足社会公众对其既有权利给以严格保护的要求,也意味着国家要对应该肯定其哪些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对之如何提供保护等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所以,除非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外,在这个时期,要实现科学发展、消解社会突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那些带有较大普遍性的社会矛盾。质言之,就是要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非常慎重地对待社会公众的权利诉求,正确适时地将其规定或认可为法律上的权利,并为维护这些权利做出人财物诸方面详尽无遗的保障性安排,以便能够扎实全面地去保护这些权利。一句话,就是要实实在在地去维权。即要实现真维稳,就必须先真维权,惟有真维权才能实现真维稳。不能维权而希冀维稳,无异于缘木求鱼、隔靴搔痒、扬汤止沸,甚至还可能是抱薪救火!只有切实地维权,才能真正挠到公众需求的痒处、点到疼处,对症下药、釜底抽薪,从而取得彻底化解矛盾、消弥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可靠效果。

要切实维权,必须开列出一份切实可行的权利清单。这个清单的作用和意义非同小可。它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的基础和依据;是公民合法行为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对公民利益诉求最起码的认可、承诺或者背书;也反映着国家对社会公众各种复杂权利诉求的折冲、中和与协调;更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国当时国情国力所能提供的可能与国内外社会安全的基本需求而制定与认可的。说到底,它实质上就是该国社会各界广泛的权利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或者提取的同类项。不过,这种国家制定、认可,或者说承诺、背书,也会因为不同国家化程度与政治成熟程度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在一个化程度高且成熟的国家,这种立法性的认可与公众的期望值将更接近、更易于为公众所认可,也具有更可靠的实施保障;反之,在化程度低或者尚不成熟的国家,却会导致立法中主观随意性的泛滥:或者压制公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udooo.com

员干部不敢讲真话等问题,损害了党风,更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人民网在2008年的一项关于“党政干部如何讲真话”的调查表明,77.4%的受调查者认为,“说真话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64.5%的受调查者认为,“有些领导干部不愿或不善于听真话”。对上“看天气”,对下“耍霸气”,办公室里“找灵气”,却唯独不到基层群众中“接地气”的做法,只会越来越远离群众,自然无法真正地代表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特别是在今天很大程度上仍在代民做主的政治生态现实中,一些地方和基层的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不能心甘情愿地代表人民利益、自以为是的包办群众利益、检测借群众利益之名而有意无意地损害群众利益、把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对立起来的现象还不在少数;在处理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时,他们往往表现为;出了事故和问题,要么拼命捂着,无可奉告;要么左顾右盼,左推右卸;或者态度冷漠、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或者语焉不详,极力辩解,只讲客观、不讲主观。在这类高高在上“永远正确”的不倒翁、天然的领导者与自命不凡的“代表者”面前,人民群众具有有话不敢说、不想说、说了也白说的心理不是很正常吗?对他们的所谓代表不认同、不写账甚至群起而抵制的问题,不是也时有发生吗?为此,对群众的诉求表达来说,应当特别注意消除有话没处说、不想说、不敢说、不能说、不会说,说了也白说

源于:论文结论范文www.udooo.com

等方面的问题与障碍;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则要切实有效地解决那些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压制说、不想听、敷衍听(作王顾左右而言它状);不会听、听了也自听等极不正常的现象和思想障碍。
其二,如何在各种各样的权利诉求中不失真地集中那些主流的、最广泛、最普遍的权利诉求。愿意听真话、听实话,是党政机关能够正确全面了解社会各方面包括底层民众权利诉求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他们压根不愿意、或者敷衍塞责地对待群众的权利诉求,就无法为正确地协调社会利益诉求搜集到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无视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甚至以的国家暴力剥夺、压制民间普遍的权利诉求,是皇权政治的突出特点;在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世界,对利润的贪婪追求,形成过一种经济动物的思维和价值取向,一切管理活动都只是考量成本效益,明显缺乏对人的关怀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在社会主义中国,则不仅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保障人与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此作为评价和取舍权利诉求的基本标准,以此作为在各种利益诉求发生冲突时进行判断与抉择的基本价值取向。
其三,如何审时度势、根据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确定其价值标准,并据此对各种权利诉求进行取舍,开列出具体的、足以能保证实现的权利清单。这一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清单,对人们的权利能否最终获得有效地保护至关重要。而由此,也就提出了第四个前提性的问题与条件。
其四,具有足以提供权利救济的物质技术、执法司法条件和经费成本等方面的可靠保障。已经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的各项具体权利,必须能够得到国家公权力切实可靠的保障和救济。这就是要求国家机关积极支持各种权利主体的维权行为、积极为他们受到损害的权利提供公权力的救济。这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万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足够的公力救济,公民的合法利益就会受损、法律就会失信于民;政府就会因缺乏民众的由衷信任而导致政令难通,进而更会在现实的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处处掣肘、步履维艰、力不从心、效率低下,最终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各行其是,也无法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

维权的责任主要在国家,但又不能为国家所垄断。事实上国家也不可能垄断。
主权国家无疑是维权的主力军和关键所在。主权国家的土地和资源禀赋是本国人民休养生息的物质保障;主权国家的国防保卫力量是本国人民人身财产与生存资源的安全屏障;主权国家的政权组织和行政司法力量是本国人民人身、财产、精神权利与合法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对公民权益的维护,必须绝对寄希望于本国政权机关与人民自己。而在国际社会,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外国政府,对某一具体的主权国家来说,最多只能相当于左邻右舍或看客、过客。它们不可能为东道国公民的权利维护提供任何有实际价值的帮助。最多是形成一种外部的道德舆论监督。而且,由于各国利益的关联性和复杂性,民族文化与意识形态等的差异性,道德与观念的多样性等因素所决定,其评价也必然千差万别,其用心也未必尽良善。其中,当然不乏各种以邻为壑的算计甚至祸心。所以维护本国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希望,只能寄托于主权国家和本国人民自己。
维权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绝不能寄托于个人或社会组织自行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盛行的结果,只能导致法治废弛不彰、秩序荡然无存。唯有以国家的公力救济为主、有限度的私力救济作补充,才是权利救济方式应当具有的基本构成。由此亦可知,唯有公权救济渠道的畅通无阻,才是实现公力维权、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法治理想的主要途径。
国加机关应该责无旁贷地切实承担起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责任来,要有徙木立信的勇气和气魄,树立起宪法、法律应有的公信力和敢于依的政府形象与司法形象;国家要为公力维权提供足够的物质、技术和人力配备以及思想素质方面的条件,承担起应有的维权成本;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热情去履行自己维护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用客观公正的执法、司法效果去赢得社会的普遍信任和拥戴。在目前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都引起人们较多质疑的环境下,更应当强调通过一个个依的事实,去消除社会各界的种种疑虑、树立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
在国家对权利的公力救济与公民、社会组织的私力救济两者之间,国家不可能成为权利维护手段的垄断者。其理由在于:其一,反抗暴政的权利向来、甚至应当永远为人民所保留;其二,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的面面俱到、包揽无余;其三,即使有了公权力救济的存在,也有一个公权力不可能时时、处处在场,能否及时到场的问题。总之,私力救济之不可避免,正如人们对其权利必须享有自卫权一样。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事实上就已经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甚至还会鼓励个人的私力救济。但私力救济一旦偏离其合理限度而被滥用,则可能导致违法。
结语
法律赋予公民与社会组织以一定权利,国家的公权力保护权利、为受到损害的权利提供尽可能完备而切实可靠的公力救济。这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不可忽似的重要方面。但规范化维权也确实有其无能为力之时,我国现在对一些企业改制、集资纠纷、独女户奖励政策兑现等类型的案件,通常无法做出比较理想的裁判。而且即使有一些比较公正的裁判,也往往因为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而在事实上对当事人没啥实际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干脆不予受理,这就构成了无可奈何的司法拒绝。这些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司法不公,实则是社会政策大调整所引起的为司法活动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调整所引起的利益大调整的问题,还不仅仅或者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性问题。对这些由社会政策大调整而引起的具有一定局部性、时间性、行业性甚至地域性但却不具有常规性、常态性、全局性的利益冲突问题,则远非司法救济就能恰当解决,而需要制定某些带’有鲜明针对性、较短时效性的相应政策,给予一次或数次性的填平补齐。对类似这些因政策调整原因而导致合法利益损失的群体,在因资金短缺、法律依据不明等原因而一时无法救济时,就需要考虑用建立某类基金的方法来补偿;或者分阶段、分对象地逐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以徒劳无功的司法方式解决。如当前,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即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倾斜于政府管理需要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法规,明显不能反映当前公民利益诉求,都是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总之,只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怎么写作民生、化解矛盾、高效和谐的原则精神,明晰权利、保障权利,提供足够的权利救济条件,切实认真地维权,社会稳定的目标就应当更好地实现。
(责任编辑:韩慧玲)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