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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任务书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6364 浏览:216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国际体育运动快速发展,奥运体育权日益引人注目。妇女、儿童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之保护都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国际社会应当以《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国际人权法为基础,大力加强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之保护。
关键词:弱势群体;体育权;奥林匹克运动;保护
1001-5981(2012)01-0073-04
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特别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快速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之体育权问题已经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越来越引人注目。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因为有明显的生理原因,后者则基本是社会原因所致,如失业等。本文中的弱势群体是指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与残疾人。

一、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妇女的奥运体育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由于历史、政治、宗教、女性生理特殊性等原因,妇女常常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情况也是如此。正如原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所言:“妇女在体育运动中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udooo.com

所取得的很大成就并不意味着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女子同男子已经平等。事实上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1 奥林匹克运动中妇女运动員相对较少
因为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所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被男子所垄断,存在较严重的性别歧视。现代奥林匹克之父——法国人顾拜旦在他著名的《奥林匹克评论》中,将奥运会描述为“以女性的掌声为奖赏的、庄严而定期的男性运动”。事实上,参加1896年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清一色全是男性,没有一个女子有权参加。此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都没有女性参加。直至1928年阿姆斯特丹奥运会,这种局面才被打破——奥运史上第一次允许妇女参加奥运会田径比赛。
最近几十年里,妇女体育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数、运动项目还是运动成绩,与过去相比都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98年长野冬奥会女运动員参赛人数占36.11%,2000年悉尼奥运会参赛女运动員比例达到38.20%,2004年雅典夏季奥运会女运动員占参赛总人数的40.76%。显然。与男性运动員相比较,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妇女运动員人数较少。
2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管理层中妇女人数不多
国际奥委会在成立后的八十多年中,都没有妇女委員。直到1981年,芬兰的哈格曼和委内瑞拉的丰塞卡两位女士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員,开创了国际奥委会女性委員之先河。洛杉矶业余体育基金会1990年进行的一次非正式调查表明:在北美地区1.3万名体育管理人員和奥委会官員中,女性仅占5%,这与占世界人口51%的妇女人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1999年,在拥有104名委員的国际奥委会中,女委員也只有n名,仅占10.16%。2004年,在国际奥委会124名委員中,12名是女性,约占委員总数的10%。截止到2006年2月,在国际奥委会中,女委員占委員总数的13.04%。1997年,美国奥委会委員德弗朗兹当选为副主席,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奥委会女副主席。2003年,在28个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有2名女主席,而在7个冬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没有女性担任主席职务。由此可见,国际体育组织决策层中人員性别结构失衡,女性在决策层中担任的职务与男性相比差距极大,权力的核心部分几乎全部为男性所把持。
由此可见,妇女的奥运体育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形式上的平等并没有真正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奥运体育权的状况。

(二)儿童奥运体育权之保护面临系列问题

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已经做出很大的努力,但国际立法对儿童奥运体育权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儿童作为运动員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仍存在许多不尽入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1 竞技体育对儿童健康发展权利的侵犯
奥林匹克运动中的竞技性体育运动使儿童运动員至少遭受4种形式的人身或暴力:过度紧张的训练;来自其他队員的暴力;来自成年人的人身暴力(包括体罚);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的暴力。儿童运动員常常会因为过度训练而导致身体遭受损害,从而影响他们以后的身体发育。每种体育项目都有其特有的损害,发生问题最多的是骨髓的损伤,引起该处骨坏死,如棒球运动引起的胧骨外裸,足球运动引起的股骨裸部的分离性骨软骨炎、脊髓滑脱症等。据报道,仅在英国,每年就有2600名16岁以下的运动員因为运动损伤到医院就医。15%的女童运动員会出现厌食或其他发育问题,如月经不调和骨质疏松等。这说明儿童运动員的健康发展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使其奥运体育权受到侵害。
2 违禁药物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
违禁药物对人体损害非常大,对于成长时期的少年儿童更大。一方面,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有些18岁以下的运动員为了金钱、名誉,承受比赛的压力,受其他成功运动員的影响等原因,常常服用兴奋剂(绝大多数禁用药物能产生严重损害健康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教练員为了出成绩拿奖牌,教唆青少年运动員服用违禁药物的例子并不罕见。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青少年运动員服用违禁药物的比例均较高。1995年的一份研究显示,4个美国运动員中就有一个试图通过服用违禁药物来获得奖学金和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而1993年加拿大的一份研究则显示,83000名年龄在11-18岁的青少年在被调查的这一年中至少服用过一次违禁药物。违禁药物的使用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伤害很大,也严重影响了儿童运动員的奥运体育权。

(三)奥林匹克运动中残疾人的体育权保护问题

目前全球的残疾人已将近6亿,大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其中80%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作为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群体的残疾人的奥运体育权缺少相应公约的保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侵害。他们实际享有的奥运体育权《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规定的“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一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残疾人的奥运体育权常常受到侵害。首先,残疾人由于生理缺陷和机能障碍,常常遭受歧视。这种不公正的现实往往使残疾人产生自卑感和焦虑心情,容易对生活丧失信心。这种心理状态使得他们不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参加体育活动。其次,做为特殊群体应当享有的奥运体育权遭受侵害。虽然已经成立国际伤残人体育组织、国际残疾人体育协调委員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等机构促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和世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由于缺乏对残疾人奥运体育权保护的专门的国际公约。因此,他们的奥运体育权经常会受到侵害。
二、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虽然对运动员与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但还存在不少纰漏。而且,弱势群体实然的奥运体育权与法定的奥运体育权还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对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保护的规定存在纰漏

1 《奥林匹克宪章》中没有明确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保障
虽然《奥林匹克宪章》第一章规定“任何以种族、宗族、性别或其他的理由歧视某个国家或个人的行为,是与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不相容的。”但《奥林匹克宪章》中没有明确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保护问题,只是强调种族、宗族、性别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歧视被禁止。因而,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缺乏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保障。
2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与《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国际体育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在纰漏
以上国际体育法律文件条文单薄,立法太粗、原则性太强,尤其是在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权利方面的很多规定欠具体,过于笼统,以至于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护缺乏足够的依据。这些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中几乎都没有明确提到对妇女、儿童及残疾人奥运体育权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保护亟待进一步加强。

(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对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保护的规定存在纰漏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在保障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人权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宣言及公约都载有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法律条款。但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对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保护的规定也还存在不少纰漏。
作为现代国际人权法基本文件的“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有关附加议定书)并没有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在这一条款中,到底他们受到何种特别照顾和协助,却没有予以规定,致使一些国内相关立法也只是从应然性上予以规定,而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办法,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下的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就必然缺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其中,“其他身份”这几个词没有明确规定是哪些人,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否包括在内呢?
总之,国际社会有了关于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国际人法律文件,为妇女、儿童与残疾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但迄今没有一个全面的、专门的有关弱势群体体育权的国际公约。

三、完善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的建议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和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在保护奥运体育权方面虽然有所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在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方面还很不够。应当不断完善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各国也应当健全有关体育法律法规。

(一)完善国际体育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体育法律文件的不完善已经阻碍了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实现。如何使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得到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全面切实的保障是当前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奥林匹克宪章》、《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只是间接地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思想,而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进一步修改,从而明确提出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概念,规定保护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条款,使他们的权利法律化。国际奥委会应该使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具体化与明细化。同样,《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中也应当明确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并构建较为完整的奥运体育权体系。使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规定尽可能达到详细和全面的程度,法律条款更加明确化、具体化、系统化和可操作化。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

(二)完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是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平等权利

源于:论文查抄袭率www.udooo.com

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如何完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从而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有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权利平等原则
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不仅仅只是规定弱势群体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加强他们实质上、真正意义上平等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应当确保弱势群体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并促进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固有尊严的尊重。为了保障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应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保障弱势群体享有体育、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通过国际人权立法,明确保护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专门管理机构,使得奥运体育权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真正的现实。
2 加强国际人权立法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就是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在立法上倾斜,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给予例外对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使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他们奥运体育权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针对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特点,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权利的基本法,在基本法中界定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范围,规定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原则和制度以及明确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权利,使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实惠,享受到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受到的一切权利,并且让他们的奥运体育权得到有效、充分的实现与保障。

(三)建立和健全各国有关体育法律法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各国体育法律法规对运动员权利及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体育权考虑得不够,所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少。各国应该对各自的体育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具体地分析,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强化法律功能。
在体育立法过程中,各国应当修改和完善各自的体育法律法规,着重突出保障体育权的规定,要特别重视对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保护;应进一步明确“人人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和“国家依法保障人人合法的体育权利”,并进一步对奥运体育权具体化、详细化。各国应加快配套立法,建立健全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分别就运动员及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的保护建立配套的体育法律法规,还应适时制定《职业运动员法》与《弱势群体保护法》对运动员与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奥运体育权作为人权中一个重要组成的部分,是公民的一项体育权利。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与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中保护人权与体育权利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为保护奥运体育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与国际体育法律文件还有很多缺陷,特别是在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实现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和国际社会的齐心努力。应当完善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国也应健全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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