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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文化中知、情、意

收藏本文 2024-01-25 点赞:22959 浏览:10556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宪法文化是人们在宪政发展和宪法实施的前提基础下,通过商品经济、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等事项的认知、评价等多方面认识的总和。宪法文化包含三个内容:作为“知”的对宪法知识的感知、记忆、思维和想象;作为“情”的对宪法文本、规范、秩序的感观、情绪与评价;作为“意”的对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情结和行动意愿。这三个内容的生成与发展,受到公民教育、宪法实施和宪法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关键词:宪法文化;宪法信仰;宪法实施
1004-0544(2012)12-0089-04
法治文化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宪法文化则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是其他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没有以宪法文化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保驾护航,其他类型文化也难以得到良好发展。

一、宪法文化释义

(一)什么是完法文化?

宪法文化的概念历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其概念困境主要来源于“文化”一词的多义性,据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克鲁克洪曾进行统计,1871年到1951年间文化定义有164个,此后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则统计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文化定义有250个。因此,要突破这一困境,对宪法文化进行准确定义,其重点并不在于对文化的普遍概念进行探究,而是要考察宪法何以型构为文化,甚至以文化的形态作用于生活。惟其如此,方能突破由“文化”这个复杂概念织就的樊笼,有效辨识出宪法文化在现实中的确当含义。
就其原初意义而言,宪法文化自然应体现为一种精神层面的产物,它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精神层面。与此同时,宪法文化又与宪法规范密切关联,并以此为媒介作用于政治制度层面,“宪法文化对于宪法而言,既非纯外部因素,也非纯内部因素……宪法自宪法文化中汲取灵感、力量和正当性,后者则为宪法设定方向和目的。”最后,它还会促进和保障宪政的发展,它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为公民自觉维护国家权力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提供精神动力,而在出现政治危机之时,则能够激发起人民关于维护现有秩序、维持局势安定的热情与愿景,这是宪法文化在物质生活层面的集中体现。
既然宪法文化在精神、制度、物质三个层面上作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那么宪法文化也自然可以归纳为一个以宪法精神文化为基础,宪法制度文化为架构,宪法物质文化为保障的综合文化体系:(1)宪法精神文化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在商品经济、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等事项的认知、评价、情感等多方面精神因素的总和,是关于宪法、宪政的生活态度的总称。宪法精神文化是宪法文化的基础所在,也可以说是狭义的宪法文化。(2)宪法制度文化是借寓于具体宪政制度。作用于人们客观生活,体现特定宪法价值,具有规范特性的生活准则。宪法制度文化是宪法精神文化的意志化,通过一定的制度运行方式,形成一定的文本规范或惯例习俗,并进而使得宪法精神文化的内容通过规则的方式展现出来,形成一种可为民众共同倚重的、生活化的制度凭依。(3)宪法物质文化是宪法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共同作用之下形成的物质生活方式及相应的生活场境安排,它也是一国公民精神世界的外在表征和制度设计的物化体现。宪法物质文化承载了精神文化需求和制度建设功能,是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满足,制度文化实际发挥作用的产物。

(二)宪法文化建设的阶段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建设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势必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阶段。宪法文化作为一种包括精神、制度、物质三个层面丰富内涵的文化形态,本身即具有了极为丰富的内涵,加之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宪法文化的建设更加不可能通过某个特定组织的特定行为即可完成,而必然体现为一个长期发展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组织、个人的共同努力逐渐生成了宪法文化的基本内容。
前已述及,宪法文化的基础在于宪法精神文化,而宪法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实际上都是现实世界对宪法精神文化的反映与延伸,宪法文化建设的核心步骤也从而体现为宪法精神文化的建设,即人们对宪法、宪政等的各种主观意识的发展。从社会科学的一般观念来看,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观意识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知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二是评价阶段(即情感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有什么用”的问题;三是决策阶段(即意志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宪法文化的建设也因此具体包括了如下三个过程:一是“知”,也就是形成对宪法知识的感知、记忆、思维和想象:二是“情”,也就是塑造对宪法、宪政的情感要素,是对宪法文本、规范、秩序的感观、情绪与评价;三是“意”,也就是产生对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情结和行动意愿。这三个内容一方面呈现为一种递进式的发展,由“知”到“情”,由“情”到“意”,另一方面又互相影响、彼此作用,从而体现为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过程,在宪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步并完善。

二、宪法文化之“知”

(一)信任宪法:“知”的目标

信任宪法,是宪法文化建设过程中“知”的目标。信任宪法是指人们认为宪法值得信任。相信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因此愿意在宪法不影响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遵守宪法。信任宪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感,它源于对国家体制的基本认知和体悟。
信任宪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创造一个信任宪法的社会环境,则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了解某位公民是否信任宪法,至少需要询问以下三个问题:你觉得宪法有用吗?你觉得大家都遵守宪法吗?如果宪法可以随意违反,你还会遵守宪法吗?相信宪法有用,说明这位公民相信宪法切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相信大家都在遵守宪法,说明这位公民相信宪法在生活中得到了尊重;能够自觉遵守宪法,说明这位公民相信宪法有一定的价值。但如果插队者不管不顾,仍然强行购票,并最终购得车票,则很可能导致秩序的完全混乱,后来者因此不相信排队的意义纷纷选择插队,这就导致对排队这一行为信任的丧失——人们认为,虽然队伍存在,但不排队反而更加符合自身利益需求。此时,社会需要做的是一定的干预,售票员应当明确告知插队者“排队去!”并拒绝售给插队者车票,秩序则将得到恢复,不仅没有插队的人群而更加相信排队的公平性,插队的人也会因此得到教导。
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这些人都自觉遵守宪法之时,相关干预将变得没有必要,宪法的信赖会油然而生。然而这并非社会的常态,为个别利益“插队”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这在一个有着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中并不成其为问题,因为一旦“插队”的行为遭到谴责和拒斥,从而无法得到良好的回应,仍然会让公民产生相应的信赖,这甚至可能比单纯的依据遵守而产生的信赖更加令人印象深刻。
上述例子中所提到的一个重要角色是“售票员”,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角色意指那些掌握公共资源或者掌控公共权力的机构。这些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宪法秩序,并在宪法秩序遭到破坏之时,致力于恢复这一秩序。但“售票员”也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如果“售票员”售给他人车票,这将给“排队”秩序造成破坏,让人们对“排队”的公平性产生质疑:如果“售票员”本身就支持插队或者让自己的亲友插队甚至倒卖车票,这就会给整个秩序造成彻底的破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对宪法的“情”的产生,其关键即在于这个作为公共权力、公共资源掌控者的机构,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了这种情感的维系与否,并导致了良好的宪法信赖的产生,或者摧毁原有的宪法信任。在宪法信赖的培育过程中,必须全力遏制这种由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所做出的危险的破坏行为。

四、宪法文化之“意”

(一)信仰宪法:“意”的目标

基于对宪法作用的进一步认识。并考虑到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人们在信赖宪法之后。很可能进一步产生一种情感,也就是信仰宪法,这是一种基于信念而生的意志。我们认为,信仰宪法是指人们认为宪法就是正义的代表,道德的使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甚至当人们明知遵守宪法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遵守宪法。信仰宪法是建立在信赖宪法的基础之上的,人们在经历了长期的宪法信赖之后,逐渐对宪法深信不疑,对宪法产生了强烈的感情,相信宪法必能为人类带来福祉。即便明知宪法会带来自身的利益损失,也不愿违背。
相较于信赖宪法,信仰宪法更加难能可贵,它是一种对宪法内蕴福祉的不懈追寻。古代西方影响最为深远的哲学事件是苏格拉底之死,在这一事件中,苏格拉底用生命诠释了宪法信仰的精髓。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渎神和教唆青年两个罪名被判死刑。在狱中,他拒绝了他的学生兼好友克里同的好意而反对越狱,他坚持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作为雅典的公民,不能违背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此时感觉到的是一种服从于城邦的合法权威和城邦法律的神圣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而坦然地接受了死刑。可以这么说,苏格拉底的“迂腐执着”,为后来整个西方世界的法治发展奠定了第一个基础。宪法的“意”正是这样一种存身于宪法文化中的最为崇高的境界,它要求人们将宪法视为一种神圣的人生之道,并践履之,将宪政视为人类福祉的终极追求,并探寻之。

(二)完法传统:“意”的产生

宪法信仰的产生,其核心在于要有遵宪、守宪的高尚情操与意志。从西方经验来看,宪法信仰的产生有赖于宪法价值的彰显,这需要两个必备要素:其一是价值要素,要涵泳一国之传统价值,并将其与宪法进行紧密结合,形成一种作为传统的宪法精神;其二是形式要素,要通过一定的戏剧化方式将这种作为宪法精神的传统进行充足与适当的表现。
就价值要素而言,西方的宪法信仰源自其传统中的宗教意识——西方法治思想在内容上与宗教密不可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等方面存在许多共通之处,它们同样需要虔诚的信仰和自觉的服从。“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继续有效,我们就不能不重兴人们对于法律的献身(这种情感本质上是宗教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要实施宪法,就必须让宪法成为一种尘世信仰。如果不能激发起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宗教式,那么不止宪法、法律,其背后蕴藏的政治权威都将荡然无存。要塑造宪法的信仰,就必须找到一种足以彰显宪法价值的方式。
就形式要素而言,西方宪法信仰彰显的过程就是一个将宪法传统戏剧化展现的过程。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强调的那样,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用来表明一种肯定,它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理智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看做是生活终极价值之一部分的充满的信仰。更有甚者,如果没有这个戏剧化的过程,那些价值就无以存身,意义尽失。
具体来说,西方宪法价值的戏剧化展现有很多方式:一是雕塑,譬如在西方很多法院都立有一个正义女神像,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这些装饰都具有相应的象征意义。“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其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二是服饰,譬如西方的袍服制度反映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共通性,西方穿袍服的人只有三类:手握圣经的教士、高居法庭的法官和已获得学位的学者。袍服是一种最能磨灭一切人类形体特征的服饰,它具有的意义在于忽视人的个性而彰显其象征意义——神父的袍服代表着神的圣光,学者的袍服则代表着知识的力量,法官袍服则代表人世间无所不在的对正义的孜孜不倦的追求。显而易见的是,那些用来彰显宪法和法律价值的雕塑与服饰,都是符合西方国家传统文化精神的形式,也非常易于满足人们的价值倾向与审美习惯。
就借鉴意义而言,我们发现宪法文化也是具有传统性的那部分民族性格,宪法信仰的催生必须符合这种传统,否则将无从存身。要寻求宪法文化中最为高级的“意”,就必须找出那些迎合了大家心理期待,满足人民感情需求,并符合社会传统信仰的价值追求,同时还要让这些东西在形式上符合于这些要求。如果一如既往的宪法归宪法,传统归传统,只能导致传统和宪法的共同破灭。
就发展意义而言,宪法不仅要迎合传统,与传统契合,还要创造传统,成为新的经典。这就给宪法本身内容和宪法的表现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宪法本身及其表现形式要有神圣感,它应当激发人们关于遵宪护宪的崇高情怀。中国是礼仪之邦,在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如何通过塑造宪法的金身来型构宪法的神圣性,当是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重大课题。
五、结语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宪法文化不仅是伴随着一国宪政不断发展的上层建筑内容。同时也是一国宪政良好发展的推动力量。宪法文化发展的三个内容,反映了宪法文化的体系性,更表现为宪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让宪法为人们普遍认知、了解,并产生遵宪、护宪的自觉,进而造就信仰宪法的社会风尚,这正是宪法文化发展的目标,也是宪政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文化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认为,这三个阶段的明晰化,为我们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纳恰当措施奠定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基础。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这就更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涵泳宪法精神,激发宪法信仰,在全社会建设起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健康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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