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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民法中统一撤销权制度学年

收藏本文 2024-03-15 点赞:16010 浏览:7044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确立统一的撤销权概念、科学地规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改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规范撤销权行使的效果、确立善意第三人及财产转得人保障制度五个方面的梳理,以期建构民法中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完善民法理论体系。
【关键词】撤销权;形成权
“撤销”一词运用在法学领域,所取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导致原本应当产生的、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溯及地或例外不溯及地不发生。
撤销权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本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其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渐形成,民事立法制度也逐步趋于完善。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便正式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撤销权属形成权,权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侵入相对人的权利范围,撤销权之人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即发生法律效果,打破了合同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的原则。
撤销权制度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几项重要基本原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确认,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但以下四种原则是不存在多大争议的,即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关系可表述为,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民法上,只有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的不公平的利益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ill。撤销权就突出地体现了私法自治这一核心原则,以及作为该核心原则有益补充的公平原则和作为必要限制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间接地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虽然“撤销”这一术语被广泛地使用,但颇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就民法中统一撤销权制度的建构,笔者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首先,统一撤销权制度要确立统一的撤销权概念。撤销权制度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信托法等民事法域,情形相对复杂,对撤销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是建构科学、完整、严谨的撤销权制度的前提。民法中的撤销权可界定为:基于法定原因由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已生效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地或者例外地撤销后归于消灭的权利。
然后,统一撤销权制度要科学地规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在民法中,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不甚合理,应作适当改进:1.除斥期间应根据情形做区分。比如,将普通撤销权除斥期间统一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废除自行为“成立时”的起算方式。2.在短期除斥期间外统一规定最长期除斥期间。既使撤销权人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去获悉撤销事由,又不致使有关法律关系处于过长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建议借鉴《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确定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以此作为最长除斥期间。
其次,统一撤销权制度要改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作为平衡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杠杠之一,撤销权在立法上应合理地界定:何种事由的撤销依当事人意思自行决定以彰显意思自治?何种事由的撤销由法院判定以防止撤销权滥用进而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完全的形成之诉模式?
再次,统一撤销权制度要规范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民法中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未统一的规定,有必要进行整合与重塑。以确立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为例:如果是表意人过错致使法律行为被撤销的,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由表意人赔偿。也就是说,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在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法律行为的场合,表意人对于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无过失相对人或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本质上具有侵权的性质,应当允许受损害方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即使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受欺诈人仍可对侵权人提出侵权救济。①
最后,统一撤销权制度要确立善意第三人及财产转得人保障制度。法律行为撤销的效力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中十分关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在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场合,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基于瑕疵意思表示还是其他事由撤销,仅为撤销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不产生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原则上也不能对抗善意的财产转得人。②这里财产转得人系从受益人处取得财产之人,不论该转得行为是否有偿,若转得人为善意则转得行为效力不受影响,若转得人为恶意则其负有返还义务而不能取得财产。
注释:
①《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3款规定,对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造成的可撤销合同承认的,不影响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立法可资参考。
②参见《阿根廷民法典》第972条;《澳门民法典》第609条第1项b之规定反面解释亦可得出相似的结论。
参考文献: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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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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