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民商法 >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物权法建构学报

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物权法建构学报

收藏本文 2024-02-25 点赞:4315 浏览:1042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土地利用权是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实现市场配置的物权法途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基本要求是土地要素的可流动性,土地利用权的物权法建构就是要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土地,允许在非公益性用途的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可流转的土地利用权。城乡一体化进程、物权平等迫切需要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完成物权法建构,在非公益性用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实现非出让方式设立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改造。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乡一体化成为不可避开的进展走势。需要以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的数量和我国目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之间的矛盾、经济进展的不均衡、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必须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城市化道路,其关键在于将农民以土地上解放出来,并解决其就业不足。我国目前的综合国力还很有限,政府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民的就业不足,这就意味着农村城市化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农村自主城市化。如何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产,为农村自主城市化提供土地生产要素和资金支持,是农村自主城市化必须解决的重要不足。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反映了农村自主城市化的必定要求,为集体建设用地制度革新指明了方向。自物权平等作用观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分别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其用途都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都要接受土地用途的公法管制,具有平等性,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作为物权平等原则的体现,“同地同权”论述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论述基础。正确理解“同地同权”必须正确理解“同地”、“同权”。所谓同地,是指按照市场化运作,符合非身份性、有偿性、有期限性等市场化要求的建设用地。所谓同权,是指相同用途的土地,可以设定相同性质的权利,赋予相同的法律地位,实现相同的功能(具有相同的权能),接受同样的限制,适用同样的法律保护。基于“同地同权”论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均可以设立性质相同的建设用地利用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历程中,以《民法通则》至《物权法》,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完成了物权法建构,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途,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针对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可设立去身份、有偿、有期限的建设用地利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也应当完成物权法建构,然《物权法》止步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造成这种局面的最主要的理由在于,现行制度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反映,农民与土地之间有着直接身份联系,以而使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缺乏可流转性。法律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设立可流转的建设用地利用权,但是政策、地方立法、试点地区实践对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一直在进行探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对创设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政策宏观上提出了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入市不足,谨慎地提出了创设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不足,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革新指明了方向;区分公益性与经营性建设用地,革新征收制度、限缩征收范围,强化登记制度等措施,有助于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物权化做好准备。地方立法和试点地区实践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设立主体、可用于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集体土地、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之事项、决策程序等做了有益的探讨。政策、地方立法、试点地区关于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创设的实践探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设立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流转的前提,是非出让方式设立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轨改造的参考标准,集体建设用地制度革新的关键应是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目前的实践探讨一直在着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流转,但既未设计出符合农村实际的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创设路径,也没有完成非出让方式设立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改造。革新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以“同地同权”为论述基础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物权法建构面对着各种障碍: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所建立的农民与土地的直接身份联系,三是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首先必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物权化改造,使其成为符合物权法要求的、可以对抗一切非法侵害(包括对抗政府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征收)的私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区分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设立与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改造分类规范、稳步推进。同时,还要改善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物权化改造是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前提。这既需要以主体、客体角度按照私法之要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物权化改造,又需要革新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限缩土地征收范围,落实农民的土地自主开发权。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应当以《物权法》之规定为依据正确定位集体组织、辅之以公司法股权限制论述改善集体组织,落实集体组织之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应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确权登记、划定边界,并用登记手段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转让、投资、融资等进行监管。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必须在分清土地来源、正确认识农民土地自主开发权的基础上,针对经营性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采取出让方式设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集体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采取出让方式设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不再适合采取拨用方式,而是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设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同时可以通过减免出让金的方式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宅基地要逐渐实现由分配方式向出让方式的转变。纯粹的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地,仍然应当采取拨用方式设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还必须以主体、客体、内容等实体要件和决策、审批、登记等程序要件加以规范。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构成非常复杂,其转轨改造也要分类规范、稳步推进。非出让方式设立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必须完成有偿、有期限、去身份的转轨改造;公益性建设用地利用权不适合采取转轨方式流转;宅基地利用权属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权的范畴,其能否转轨流转和如何转轨流转应当区分存量与增量、自用与流转、一户多宅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隐形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不足更为复杂,应当区分违法的理由做不同处理。当务之急是对违法建设用地摸底、登记,以便为将来处理提供依据。以“同地同权”为论述基础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还需要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的改善。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有助于防止耕地流失。《城乡规划法》已经将土地规划延伸到农村,目前需要做的是涤除《城乡规划法》中仍然残留的二元痕迹。更重要的是将在城市实施的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延伸到农村,并严格落实,实现城乡一体的土地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造成了部分农业用地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因为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巨额利差而受损,以而造成巨大的不公平。解决这一不足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缓和区际不公平,有助于减缓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土地利益冲动,防止耕地流失。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创设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巨大障碍。由此,革新土地征收制度、限缩征地范围,有助于落实农民对土地的自主开发权,有助于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革新土地征收制度,关键在于合理界定公共利益、限缩土地征收范围。此外,土地征收补偿形式也要进行革新。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承担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并因而建立起农民与土地的直接身份联系。由此,切断农民同土地的身份联系,还依赖于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健全与改善。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系统,应本着农民自愿原则,通过革新社会保障形式、改善保障成本分担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论文同地同权论文物权法建构论文集体土地论文集体土地流转论文

    摘要4-8

    Abstract8-13

    目录13-17

    导言17-38

    一、探讨背景18-21

    二、国内外探讨近况21-28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28-32

    四、探讨框架32-34

    五、探讨策略与革新34-38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论述基础38-82

    第一节 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必要性38-45

    一、土地生产要素市场配置的重要量及物权法路径38-42

    二、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配置的物权法路径:土地利用权42-43

    三、我国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的必要性43-45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迫切性45-56

    一、城乡一体化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迫切要求45-52

    二、物权平等的必定要求52-56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论述基础:同地同权56-66

    一、对“同地同权”的不同理解57-59

    二、“同权”与“同价”、“同利”的联系59-62

    三、“同地同权”内涵剖析62-66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参照系: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66-72

    一、权利的设立制度66-67

    二、权利的主体制度67-68

    三、权利的客体制度68-69

    四、权利的内容制度69-70

    五、权利的消灭制度70-71

    六、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制度71

    七、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完成的作用71-72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近况72-82

    一、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规定72-73

    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现行制度设计有着之不足73-76

    三、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现行制度有着不足之根源76-82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实践探讨及出路82-126

    第一节 政策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探讨82-87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政策概述82-85

    二、相关政策取得的进展85-87

    三、相关政策有着的局限性87

    第二节 地方立法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探讨87-95

    一、地方立法关于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规定概述88-91

    二、地方立法取得的进展91-94

    三、地方立法有着的局限性94-95

    第三节 试点地区实践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的探讨95-104

    一、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探讨概述95-99

    二、试点地区实践取得的进展及局限性99-104

    第四节 隐形入市中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创设104-110

    一、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概况104-108

    二、隐形入市中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创设108-109

    三、隐形入市中创设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有着之不足109-110

    第五节 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实践探讨之评析110-122

    一、探讨的定位不够准确111-112

    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障碍112-122

    第六节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根本出路122-126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化改造122-123

    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革新分类规范、稳步推进123-124

    三、改善配套制度124-126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设计126-167

    第一节 建构之前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物权化改造126-140

    一、主体的改善:村集体组织的明确与实化126-135

    二、客体的界定:集体土地的确定与登记135-136

    三、权利核心内容: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136-139

    四、权利的保护与救济139-140

    第二节 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设立140-156

    一、区分设立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土地来源140-141

    二、设立方式:出让141-144

    三、设立之实体要件144-151

    四、设立之程序要件151-156

    第三节 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改造156-167

    一、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轨之借鉴作用156-157

    二、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构成的复杂性157

    三、非出让方式设立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改造157-159

    四、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之转轨不足159-163

    五、隐形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权利瑕疵补正不足163-167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物权法建构配套制度之改善167-192

    第一节 实施城乡一体的土地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167-174

    一、由城乡二元土地规划到《城乡规划法》167-169

    二、目前城乡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有着的不足169-171

    三、严格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171-174

    第二节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善174-177

    一、我国关于土地保护方面财政转移支付的实践174-175

    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着的不足175-176

    三、改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倡议176-177

    第三节 土地征收制度革新177-184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77-181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革新181-184

    第四节 社会保障系统的改善184-192

    一、土地对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价值184-186

    二、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况186-187

    三、健全与改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187-192

    结论192-195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