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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家事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28302 浏览:13101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联系到夫妻双方的法律权益,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核心内容的处分权,其行使方式是否合理,影响着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以及国家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实务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共有房屋参与市场流转的场合,当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时,能否妥善处理该行为并判定夫妻一方与交易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写卖合同的效力,不仅涉及对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而且影响着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存活居住权等基本权利。本论文尝试针对上面陈述的不足及其相关的立法规出探讨及评述。本论文除摘要和引言之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在概述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处分权的基础上,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行使方式;阐明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以及一般管理范围内单独行使处分权的合理性,同时浅析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的事务范围。针对司法实践中有着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本论文的第三部分以论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为核心,明确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在区分交易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或者恶意的前提下,根据该房屋是否已产权登记手续的不同情形,浅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夫妻一方与交易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写卖合同的效力,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在本论文的第四部分中,主要评析我国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不足的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虽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却对维护无辜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存活居住权、以及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产生了及其不利的影响。继而引申出笔者的观点,即尝试针对该条款规定的不尽合理之处,提出相应的立法倡议:应将“家庭唯一房屋”作为排除适用该条规定的例外性情形;同时应立法明确规定,凡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在夫妻一方进行交易处分该房屋时,都应有配偶一方的明确授权,以便规范夫妻共有房屋参与市场流转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要件,以期更好地平衡市场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利益之间的联系。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论文日常家事论文无权处分论文家庭唯一房屋论文委托写作技巧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第1章 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处分权概述11-17

    1.1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11

    1.2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特点11-13

    1.2.1 具有特殊的身份性11-12

    1.2.2 取得时间是婚姻联系存续期间12

    1.2.3 主体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联系的夫妻双方12-13

    1.2.4 来源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所得13

    1.3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含义及其性质13-17

    1.3.1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含义13-14

    1.3.2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性质14-17

    第2章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行使方式17-26

    2.1 夫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17-21

    2.1.1 日常家事范围内单方行使处分权17-19

    2.1.2 一般管理范围内单方行使处分权19-20

    2.1.3 夫妻单方行使处分权的合理方式20-21

    2.2 夫妻双方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21-26

    2.2.1 不动产的处分21-22

    2.2.2 以分期付款形式购写价值较大的财产22-23

    2.2.3 处分夫妻双方重大的动产以及权利23

    2.2.4 继承权的放弃23-24

    2.2.5 对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处分24-25

    2.2.6 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5-26

    第3章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理26-34

    3.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性质26-27

    3.2 第三人为善意时对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处理27-32

    3.2.1 “善意”的认定标准27-29

    3.2.2 了产权登记手续的擅自处分行为的处理29-30

    3.2.3 未产权登记手续的擅自处分行为的处理30-32

    3.3 第三人为恶意时对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处理32-34

    第4章 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及其改善倡议34-44

    4.1 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34-38

    4.1.1 不利于保护非处分方的财产权34-35

    4.1.2 不利于保护非处分方的存活居住权35

    4.1.3 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35-38

    4.2 改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倡议38-44

    4.2.1 应当对现行司法解释作出例外性规定38-42

    4.2.2 应当在立法上对他方授权予以规定42-44

    结论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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