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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西方现代国家建构逻辑和历史经验:以契约国家到国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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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西方国家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契约国家理论与国家建构理论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均以现代国家的建构作为其核心议题。前者产生于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时期,偏重于逻辑推理和演绎的方法,中心在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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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形成和国家权力的分配,提出了社会产生国家的国家建构路径,而围绕国家集权与分权的争论则描摹出现代国家权力的基本结构;后者则出现在西方现代国家的成熟时期,主要采用历史比较的归纳方法,专注于欧洲民族国家建构历史经验的总结,发现了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权力由集权而分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国家建构的不同路径。二者在国家建构的顺序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上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 现代民族国家 社会契约 国家起源 国家建构
〔〕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5-0155-07

一、问题及其意义

西方国家理论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二人从的视角讨论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各种问题。相比较而言,柏拉图更注重“应然”意义上的理论探讨,而亚里士多德则偏重于“实然”意义上的经验总结,由此也开启了社会科学两大方法论争执的先河。①到了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把国家包裹在神学的光环之中。从早期西方国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到社会科学的两种研究传统——亦即从人类理性出发、注重思辨抽象与逻辑演绎的方法与从现实社会的背景出发、注重经验资料的比较与归纳两种研究传统之间的此消彼涨,国家理论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特点。②现代国家理论的发展也表现出类似的特点。
现代民族国家从15世纪开始在英国出现,到19世纪前后成为欧美国家的“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③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④西方现代国家理论正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内容和时间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与国家建构理论分别活跃于近代民族国家发育成长时期和现当代西方现代国家的成熟时期。这两者虽不能构成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全部,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前者偏重于国家起源和形式的理论推导,实际上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成长起到了理论上的指导,虽未涉及现代国家的概念,但是却与现代国家共同成长;后者则集中在对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进行经验总结。二者前后相继构成了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主要线索,但是二者之间在国家建构的逻辑顺序、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从影响上看,从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至18世纪下半叶,“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则若非把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社会契约的国家观念对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时至今日,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溶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之中,成为一种社会信仰。朱苏力:《契约的隐喻——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这种类似于社会信仰的思想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得到了体现,并且散播到了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地。而从20世纪70年始兴起的国家建构理论虽则更多停留在理论学术领域,但是却把现当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学、社会学乃至于历史学与经济学的学者都卷入其中,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议题。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家理论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从抽象层上看,即政治权力的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从具体层面上看,则包括现代国家获得其现代诸特征的过程。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显然,社会契约理论更多的是从抽象地层面解释了国家建构的逻辑过程,而国家建构理论则是从具体层面总结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讲,对比二者在国家建构方面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对现代国家这一近现代最重要的政治社会现象的准确把握。
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是背景和过程都迥异于西方国家,由于欧美现代国家的建构在时间上先行一步,因而西方现代国家理论在客观上对非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一些非西方国家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理论指导。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也已逾百年,在这个时候,对西方现代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建构理论进行评析,就不仅具有理论检视与比较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也具有了承前启后的现实意义。因此对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不同部分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社会产生国家的理论逻辑: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分配

西方契约国家理论最早开启了对现代国家的理论探讨,从内容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利开始,对国家起源的逻辑过程和社会基础进行解释,这为现代国家奠定了处理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二是建立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国家集权或分权的理论,探讨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结构和分配原则。二者结合起来塑造了现代国家的宏观架构。
15、16世纪的欧洲处在急剧变革的历史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不断冲击之下,封建统治陷入危机,欧洲出现了古今精神上的巨大断裂,由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基督教世界彻底破碎,并由此导致了欧洲上百年的混乱和无序。从这次断裂中,出现了标志着近代世界开始的“个体人”和民族国家。欧洲各国民族意识开始觉醒,并表现出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欧洲政治秩序必须被重建,但欧洲原有的精神统一已经不复存在。⑤时亮:《论“自然状态”:洛克对霍布斯的继受和修正》,《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9卷,2011年第1辑。17世纪中期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视作对这一历史要求所做出的最为深刻的回应。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然状态”学说,并且从“自然状态”学说中推论出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第一个基本命题:“个体人权利相对于义务具有绝对先在性”。⑤而所有的这些理论探索目的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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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蕴涵在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国家起源观念为现代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提供了正当化理据的话,那分权理论则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设计了基本框架。从逻辑上讲,国家既然是为保护个人权利产生的,那么为保护个人权利免于国家权力的专断的侵害,对国家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集中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实际上,三权分立是西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普遍采用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彼此制衡,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是真正作为现代国家权力分配原则的分权学说还是在近代以后由洛克和孟德斯鸠尽管孟德斯鸠并没有明确地表达过社会契约的思想,但是其分权理论还是明显地采纳了社会契约的思想。提出的。
三权分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政治学说,其核心观点是行政、立法与司法之间应该彼此分立、相互牵制。洛克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与对外权均为国王行使。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二权说,这是因为在洛克的时代,英国的司法事实上已处于独立的状态,而对外权在现代政治学利则不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力。之后,孟德斯鸠被认为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古德诺等人对此持有异议。古德诺认为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论述实际上是歪打正着。参见《政治与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8页。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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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三权分立”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即如果把所有权力集中到一个国家机构手中,一旦这个机构滥用权力,则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与利益不受侵害。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使权力分立,以便能够以权力限制权力,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显然,这与以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契约理论存在着及其密切的关系。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和分权理论为现代国家的产生和运作设计了基本原则与架构,对欧美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影响,并且在其后对非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持续地产生了影响。至19世纪初期,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其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宏观的国家构架趋于稳固,对于国家的政体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也逐渐平息,“国家作为历史上过了时的范畴,作为政治考虑的核心概念已经失去了它的地位”。[德]克·冯·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李黎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26页。

三、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国家建构的阶段性规律与道路的分殊

国家概念并没有彻底退出研究者的视野,从20世纪70年始,西方福利国家危机显现,在石油和经济不景气的冲击下,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的局限性和国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国家问题再度进入学者的视野。西方社会科学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国家这一传统主题,并且开始喊出“把国家带回来”(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口号,国家建构理论由此开始兴起。一大批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学者如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蒂利(Charles Tilly )、曼恩(Michael Maun)、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波齐(Gianfranco Poggi)、安德森(Perry Anderson)、伊文思(Peter Evans)、霍尔(Peter Hall )、艾肯贝利(John Ikenberry)、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都在国家理论复兴的潮流下,开始关注“国家”这个议题。
作为对国家中心论的回归,国家主义提出了“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的概念。“国家被视为拥有领土和对人民控制权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制定和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社会集团利益、阶级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Theda Skocpol,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in Peter Evans, Dietrich Rueschema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而这种自主性的国家在演变发展的过程中既会在国家权力的演变上表现出阶段性规律,同时又会因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衍化出不同的发展模式。运用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来总结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从不同国家的历史经验讨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成为这一波国家理论的主流,他们都认为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集中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控能力提高”,⑤⑥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并且无一例外地发现了现代国家在形成过程中所经历的国家权力专制集中到合理分化,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所经历的不同道路。
其实早在20世纪的30年代,埃利亚斯就已经开始从文明演进的角度讨论现代国家的建构阶段问题了。埃利亚斯认为,与传统国家相比,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垄断了合法使用权力与税收的独占,并且出现了经由“‘私’到‘公’或‘国家’的趋势”。⑦[德]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王佩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334、320-328页。国家统治形式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与经济形式有着密切关系。中世纪的自然经济使得国王无法维持集权的官僚体制和统治机器。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展,经济交换内容的增加及其时空跨度的扩大,商业化与货币化,所有这一切推动了社会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形成“密切交织机制”,现代国家逐渐实现对暴力、税收、土地的垄断或独占,国家权力逐渐集中,并且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其后,封建主之间的“自由竞争”结束,“垄断阶段”开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管理的非宫廷化,专门化。即统治者与管理者的分离;二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控制权被新兴阶级掌握。即政治与经济的分离。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深入,而且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更大的约束力,减少了权力的滥用。”⑤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集中和控制力的增强成为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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