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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业流通领域架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考量址

收藏本文 2024-04-22 点赞:15045 浏览:605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本法,民商法充分体现出对各种信用的要求和维护。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只有民商法对市场信用秩序的调整是最直接、最具体的一种显现,民商法不仅直接约束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失信行为,而且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即对公序良俗问题的规定。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逐渐架构中,由于商业流通领域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其信用就成为备受关注的学界焦点问题。而民商法在商业流通领域中诚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这一法系以诚信为原则的视角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 商业流通 诚信原则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我国必须遵守和执行WTO中的协议和规则。WTO中所蕴含的精神与民商法基本一致,但是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始终贯穿其中。诚实就是真心实意,守信就是守本分,不欺骗别人。诚实守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各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标准,它更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诚实守信原则既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守信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其功能作用也在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作为我国经济主要内容之一的商业流通领域,其诚信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还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业流通及其他领域的诚信状况十分不尽人意。
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商业领域一直在进行着改革和创新,社会的商业结构也从原来单一化的模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现代的商品流通领域已经迎来了新的发展变化时期。商业流通的体制改革在全面进行,商业流通的创新也在不断发生。商业流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离不开社会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居民的生活理念也在不断改变。我国加入WTO后,商品流通领域也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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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对外开放,并且开放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大,商业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也日显激烈。这些改革和变化必然会推动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方式发生不断地创新。
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逐渐普及,对我国的商业流通各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循环系统的商业流通成本较高,营销网络影响着成本的大小;并且信息的流通速度慢以及信息量相对较少,严重影响着商业流通的效率。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弥补了这些流通中的缺憾,大幅降低了流通成本,信息量倍增,流通的效率也明显提高。因此,电子商务下的商业流通领域前景广阔,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商业交易方式的变革,更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形态进步的重要方式。
道德规范与民商法诚信原则的法律含义

(一)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立法过程

诚实守信原来只是处于一个道德的范畴,诚实就是真心实意地对待任何人和任何事,信用就是为人本分,不欺负他人。孟子曾经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所以,作为处事必须信守承诺,这不仅仅是做人的道理,更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是我国文明的代代传承,我国自古就有“童叟无欺”、“君无戏言”的说法。在这种传统美德的感召下,今天的诚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在新时期又赋予了诚信法律的内涵。最初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法》中并没有对诚信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由于那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各企业、商业还不存在交易、生产、流通的失信问题。将诚实信用记载入法律是1986年通过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然后在《技术合同法》、《保险法》中也相继确认了诚信原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商业失信现象加重,到了20世纪末,在市场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中失信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因此,在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法律含义

我国自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定了诚信原则后,民商法学界对于诚信原则的含义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主体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要求恪守信用。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对于立法者而言,主张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维护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方的利益平衡时,诚信原则实现最终结果。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更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既具备道德调节的功能,又具备法律调节的功能。这些观点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但是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描述了诚信原则的民商法法律内涵。
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被破坏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刮目相看,我国在国际间的竞争力越来越强。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商业流通领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和现象,使我国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被破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处于经济领域的社会信用被严重破坏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很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经济欺诈行为、金融诈骗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违反民商法的行为。另外,有的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生产或销售检测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检测乱真、坑蒙拐骗的行为比比皆是,屡禁不止。据我国发改委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企业单位因逃避债务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800亿人民币,由于企业的交易合同过程中造成的合同欺诈损失高达55亿元人民币,由于检测冒伪劣产品和企业制检测、售检测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人民币,而且 “三角债”和交易中增加的各种财务费用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可见,商家的信用缺失虽然使一部分商家能在短时期内获得高额利润,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不仅给商家增加了交易成本,还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缺失诚信的现象

法律本来是公平、公正、严肃、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或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致使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对法人资格主体的混乱确认和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另外,在诉讼中,有的律师因为贪图个人的利益而出现恶意诉讼,任意编造事实证据,出示或制造伪证,在上诉过程中提供与一审相反的证据等。

(三)部分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资产的转移

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成立了子公司,并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交易,获利后将资金挪到母公司。但是,当子公司一旦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时,母公司就会拒绝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上述这些缺失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经济秩序。
我国商业流通领域架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对策

(一)使立法与司法逐渐国际化

颁布并实行民法典,这是确保我国保障社会信用的基本民事法。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法制走向成熟。目前,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正常运行,而民法典则是社会信用最强有力的支撑。我国虽然早在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则中的很多条款和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了。所以,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重新进行制定,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约束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从制度上全面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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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健康、持续发展,并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另外,在司法上要逐步向判例过度,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重要地位。同时还要参照国外关于诚信原则广泛应用的先进经验。当然,对于诉权制度要依照诚信的原则直至对其的滥用。即对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行驶其权利时,要以对方当事人为前提条件,要不以伤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基本利益为条件。

(二)加强商业主体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诚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商业企业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现违反诚信原则等行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目前的市场信用十分缺乏,再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时,必须对商业企业的信用保护给予极大的重视。企业必须加强对人力资源因素的治理,这样才会有效地防范企业的失信行为,提高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必须要有效而规范地坚持对企业治理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治理结合原则。例如:企业的董事会要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出战略性的指导,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企业和投资人负责,不断完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质疑的规则,建立起董事对第三方负责的规则,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等,使企业的“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共同成为企业信用的基础内容。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定信用法律时,尊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定要在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界定清楚的收集渠道、实用相关的条件等。同时对于个人信用资料的传播应该确定明确的范围,并不是像社会、个人、其他机构随意的公开或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如:美国的法律中就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职能是提供给与信用交易有关的人。个人性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与市场经济中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出选择进行交易的交易方的有利判断,使那些诚实守信的个体顺利进行交易,而使那些不守信者在市场经济中寸步难行。
总之,信用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是信用,进行交易的双方要以诚信为基础,构建出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诚实守信更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商业流通领域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民商法要不断调整信用问题,逐渐在法律框架中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四)转变政府职能且努力培养政府信用

在建立信用经济的同时要不断建立起政府的信用,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改变政府原来那种“规则定给别人,不是给我制定的”错误观念。政府要为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而做出努力,为市场中的商业主体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更多的市场信息而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对于工商行政机构而言,要对其所掌握的企业个体进行登记的相关信息,为了确保市场的参与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以此来提高企业个体的交易安全性。所以,政府的行为对信用的建设很重要,政府要尽力让守法者在守法过程中得到益处,让失信者付出沉痛的代价,逐渐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人人愿意靠诚信进行商业交易的良好市场风气。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4

2.何孝元.诚实守信原则与衡平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3.王利民.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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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信用.民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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