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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法理学我国法理学教材知识系统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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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有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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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主要问题是欠缺多样性(多元性、个性化)和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创新性和实践性,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在今后的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上,与时俱进,融贯中西,兼容并蓄,知行合

一、从而达到和实现法理学教材和学理的体系多样性(多元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教材;法理学教材体系;知识创新
法学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产物与标尺,法理学是法学大厦的基础,素有“法学中的哲学”之称,也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非要加以说明,可以将法理学比作学习和掌握其它各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石和钥匙,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法理学的思维与方法才能夯实学习部门法学的基础,并找到学习部门法学知识的捷径。也正因为,法理学是所有部门法学教学的基础,也是法科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工具,所以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关涉广大法科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学科与知识系统的学习、认知、兴趣、效率以及他们对法理知识的扩展和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然而,现有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创新,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逐步完善和迅速扩张的各部门法学的发展。因此,探讨法理学教材体系的重构以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协调合理的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和现状思考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

从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与内容的历史形成和演变角度来看,我国法理学教材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主要建立在效仿前苏联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上,是受其显著影响的时期。在此阶段,法学理论怎么写作于政治宣传以及意识形态,它主要关注的对象是阶级、国家、政党及其相互关系,所应用的方法论也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范畴内的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将法学理论研究密切联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阶级斗争等概念。
第二阶段, 是指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标志着生产力的大解放,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跨越式推进,大量西方法律文化传入我国以及我国学者对传统法制文化精髓的总结促成了法理学的大发展,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理学研究助力的迫切需求,法理学教材的编排从形式到实质都发生了焕然一新的变化。一方面,从外在形式的角度看,法理学教材以“法学基础理论”代替了旧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称谓,这实质上标志着法理学脱离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羁绊,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另一方面,从内在实质的角度看。首先,法理学教材引入了西方诸多研究方法,比如说价值分析法、社会实证法及规范分析法;其次, 法理学教材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不再囿于法与国家的研究范畴,加入了大量的适应时怎么发表展的新内容;最后,法理学教材进一步吸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综上而言,法理学教材的独立门户、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逐渐实现了教材的学术化、规范化。因此,与第一阶段法理学教材相比,此阶段法理学教材发展获得了质的突破,不过,目前的法理学教材依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普遍被大家认识到的就是法理学教材体系编排上的问题。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理论体系及其构建存在的欠缺

1.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及其内容的个性化、多样性和丰富性不足

法理学教材注重重大理论的讲解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千篇一律,则令人担忧。早期法理学教材仅限于讲述法的起源与产生、法的本质、法的历史分类、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基本内容,现今的法理学教材则往往被分为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发展论等几个部分。法的本体论一般包括法的本质、特征与功能等;法的运行论一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论述;法的价值论则一般侧重描述法律与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关键概念的关系;法的发展论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继承、移植、法律现代化等内容。除此之外,法律要素也是目前法理学教材关注的要点,包含对法律的规范与原则、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等重点概念的介绍。尽管这种体系安排肯定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每种教材都借鉴以上体例安排则难免雷同、单一乃至枯燥。

2.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

科学的法理学教材体系安排,应该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有助于他们记忆和理解法理学知识,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理论法学思维能力并逐渐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从而为他们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以及今后从事法学理论或者实践工作提供知识和理论上的储备。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的主要表现有:第一,法理学的内在规范(“理想类型”)不具严谨性和收敛性。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理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所以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而现有的法理学教材的知识谱系漫无边际,把法史(法的起源和发展)、法与文化、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社会和谐建设……都纳入了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之中;第二,现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科学性不强化,逻辑学认为下定义必须用精练的语言和简明的方式去解释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如果我们以逻辑学的“下定义”的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概念或范畴的科学标准,那么我们据此来审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四版)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设计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改写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这一法的定义的话“它显得还不够科学,因为这一定义违反了逻辑学关于下定义的规则“定义必须清楚明白”,其结果是既不精练也不简明;第三,一些法理的基本原理不科学,即使运用自然科学的原理,未必科学,因为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现象而非社会现象,例如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②认为二者是总量相等的关系,这看起来很科学,简直就像运用了自然科学的科学定理(能量守恒定理),其实这并不科学,因为科学的标准不能只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及其规范的,不能把权利看成是既成的,其实权利是预设性、在先性的,义务未必是在先性的;第四,既有的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安排不符合学生的学习和认知规律。我国大多数法理学教材都没有设置章节总结和问题讨论,这不利于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和温故知新能力的提高。

3.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实践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实践性,这主要表现为这种体系安排大多是抽象枯燥的理论叙述,较少有具体生动的案例佐证。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从第一版到第四版都没有一个案例;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导论》,虽有案例,但案例分析过于简约,且有些案例陈旧也不具经典性和时代性。而多数学生对案例和以案说法最感兴趣,并且透露出潜在的信息是: 对理论教学不感兴趣, 甚至希望老师少讲理论。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法理学教材中充斥着各种高深的理论,令大多数学生望而生畏,而教材中案例又比较少,使得对这些理论很难从实践的层面加以理解。对此, 笔者认为,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固然重要,对相关法条内容的识记也非常关键,但是,法学是实践之学,法学教学的最高目标是学以致用,因此不能忽视法理学教材中案例的重要性。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创新设想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多样性、个性化和丰富性

法理学教材编排体系必须注重多样性。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法理学教科书的经验,并且要结合我国法理学研究以及教学的实际。如德国和英美国家的法理学教材就具有这种编排的多样性而不是千篇一律,典型的就如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魏德士的《法理学》、科殷的《法哲学》、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其中,魏德士的《法理学》一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法理学基本问题,包括什么是法理学的问题、为什么今天需要法理学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法及法的功能,介绍什么是法、法的功能、法律规范、法与语言、法律渊源等;第三个部分是法的效力,包括法与正义、道德、宗教、理性、权力、宗教、科技等诸多元素的关系问题;第四个部分是法律适用,重点围绕法学方法论展开论述,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等问题的介绍和研讨。③而“考夫曼的《法律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法理学问题和现代社会的一些新问题”,④其研究领域更加广泛,涉及到“法外空间”、战争与和平、程序正义理论、多元风险社会法律哲学等问题的论述。⑤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编排要借鉴国外法律教材兼收并蓄、多元并存的优点,还要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向,这样才能反映出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使亟待获得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广大学生读者能多元吸收丰富全面和最新的法律知识。
以上所言是法理学教材体系总体内容编排上的多样性,除此之外,多样性还必须体现于教材章节体例的安排上。法理学教材可以增加各章篇头的法理引语、章节引语、提要,章尾增加读书目录;内容要与时俱进、有新的论题,新的信息、新的语言、新的表述。适当增加一些新的探索性内容,以新知识推进法理学科的科学性,重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各章附加引语,主要引用古今有名的法谚法语,著名法学家、思想家的精辟论述,篇章开头设“要点提示”,这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以便于读者在每章伊始即可了解本章内容的全貌;章尾附加“本章要点”和“问题与思考”,前者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该章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脉络或逻辑线索,后者旨在培养学生基于所学知识而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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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应对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进行提示;还应列出为理解本章节而建议阅读的书目,透过编写者的精选,使学生能够在超越教材的基础上,研习更新、更广和更深的知识与学理问题,以便于了解复杂的学术展开或学术论证的过程与特点。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科学性、规范性、体系性和系统性

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科学性,就是要重视学生的认知规律。这要求法理学教材的体系应凸显法理学的内在视角、学理的内在关联性;在体例上,增加各章篇头的法理引语、章节引语、提要、章尾增加读书目录;内容进步,有新的论题、新的信息、新的语言、新的表述;法理学教材应精阐原理便于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准确地保卫现代法律精神,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法理研究的最新成果,内容上删繁就简、侧重基本概念、问题和原理;教材的逻辑结构应简洁清晰,文字表述精简,每章节的基本概念、重要原理的定义或论述要更加简洁、独到、合理,深刻;教材还要摆脱教条式的说教方式,注重论证说理的方式,即法理的理性言说;改变知识传授的单向灌输方式,以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的人格”、“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为核心的内容安排法理学教材体系。
再进一步具体来讲,首先,法理学教材编排还应加入章节之后的总结。传统法理学教材平铺直叙,确实对知识内容的总结,这样不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和认知特点,不方便他们复习和记忆。法理学教材编排中如果能加入对本章节的总结,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学生的脑海中形成知识脉络,也达到了温故知新的效果。其次,法理学教材的表示方式必须有规范性、精确性。语言表述规范,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注重法理学科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分,关于实然的知识要准确、清晰和简洁;关于应然的知识要明确、说理充分;教材必须具备鲜明的理论观点,丰富的思想含量,较高的学术品位,贴近时代、贴近社会、对学生具有说服力、吸引力和亲和力,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最后,法理学教材编排还应在章节之后加入对本章节的思考题。传统法理学教材没有在章节之后加入思考题,这不利于学生问题意识和扩展性思维的培养。每章节加入问题之后,可以检验学生对本章节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可以培养他们举一反

三、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应在科学性和理论性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

庞德在其著作《法理学》一书的序言中谈到:“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⑥可见,凸显实践性对法理学教材非常重要。法理学教材体系注重实践性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的理论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法律实践理性能力。法理学教材体系实践性的凸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的英文是case method, 是指用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 让学生思考、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⑦再进一步讲,案例教学必然构成法理学教学体系的重要部分,这是因为:第一,案例教学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分析、处理问题的实践中的重要过程。学生通过分析具体案例, 直接接触到具体问题, 避免纸上谈兵、闭门造车,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思维创造能力。不少教师总抱怨学生思维不够活跃,提不出问题来,不利于师生互动。而笔者认为,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问题的症结不在学生,而归根结底是由于教师没有适时地将学生的思路从理论内容引导到具体生活中, 他们当然想不出如何提问题了。如果老师在讲理论时,在适当的时候引入相关案例, 则可活跃学生的思维。第二,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检验理论教学是否成功以及学生是否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的一个过程。一方面,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发现学生学科知识的盲点、弱点和缺点, 从而及时加以纠正、补充和加强, 使学生的知识面更广、更全面, 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某一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的内涵和实质。另一方面, 教师通过案例教学,也可以发现其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陷, 为日后修改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有些案例应该体现部门法知识,具有实际性。这样,法学理论的教学不仅能做到联系部门法,同时激发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求知欲,并进而深深地感受和体会到:唯有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才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如以法理分析“杜培武案”,自然可以激发同学对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学习热情;透对 “孙志刚案”、“聂树斌案”、“辛普森杀妻案”可激发同学们学习权利、人权、基本权利、法律价值(正义、司法正义)、法律程序(程序正义为什么优于实体正义)等法学理论基本原理的积极性。第三,法学案例教学可以增加课堂的活跃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法理教学理论中融于案例教学,基于现实生活,有鲜活的人物和事例,这样可以提高同学的兴趣,缩短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学生之所以普遍对案例教学感兴趣,是因为案例教学直观、真实、与生活密切相关,而不是那些空洞的理论、教条和条条框框。因为有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例子, 所以学生会主动思考,时不时有人向老师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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