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利施工 >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会计处理特点题目

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会计处理特点题目

收藏本文 2024-01-16 点赞:12110 浏览:478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实施以来,第一次把保险会计纳入到会计准则的规定范围中,其中的25,26号准则是专门为保险会计所规定的原保险、再保险准则,在下文中所提到的新准则均是指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25号原保险准则。并以此来研究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会计的处理特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处理特点
:A
2007年,为了达到与H股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目的,我国颁布并且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实施该企业准则以后,从2008年的财务报告来看,A+H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还是存在差异,并且差异集中体现在保险公司上,也就是说保险会计处理差异是阻碍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在以下部分简称为《保会新政》),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了新规定的特点,为相关的建议措施提供参考。
在2007年实施新准则之前,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发展经历了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度》(1993年)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等四个时期,这些制度都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与国际财务制度不接轨等缺点,特别是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整个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等在内的会计制度融合在一起,没有体现保险行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专用性,严重阻碍了与国际准则趋同这一目标。
另一方面,从2005年的1月份开始,香港开始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就是香港会计准则)。同年的8月份,财政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性的联合声明。所以,从2007年的1月开始,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达到了与国际趋同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A股和H股之间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新准则中与保险会计制度直接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一再保险合同》,与本文相关的是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会计准则。在内容上,新准则规定了确认和计量原保险合同的原则,提出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要求,引入了金融资产分类和公允价值的概念等。与之前的保险会计相比,新准则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作为规范内容的对象

在2007年实施新准则之前,相关的保险会计制度对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界定方法并不明确,新准则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对保险合同有明确的概念和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风险的协议,并且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新准则在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下,引入了以保险风险作为判断保险合同的依据,准则要求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了保险风险又承担了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够拆分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对于能够拆分的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认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不能够区分的,将其整个合同确认为原保险合同【1】。
与原来相比,新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和混合风险分拆的原则,将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从保险公司转变为保险合同,这是符合现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特点的。现在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如果以保险公司作为是否执行保险会计制度的依据,有一部分金融机构销售的保险产品将会陷入会计制度监管的空白,所以,以保险合同作为规范的对象是合理的。此外,在引入保险风险的前提下来确认保费收入,就避免了现在一部分理财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部分收入也作为保费收入来确认的情况,能够准确核算保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利润虚增的风险。

二、对引入准备金采取了充足性测试的原则

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对象是风险,其经营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经营对象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风险性大;保险成本未来不确定性大;保险责任具有连续性。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还与市场风险有关,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保险公司的客户是面向全社会的,涉及到社会大众的公众利益,这两者共同决定了保

源于:毕业论文致谢格式www.udooo.com

险会计处理要遵循谨慎性原则。所谓谨慎性原则,就是要求不能高估资产或是收益,不能低估负债或是费用。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引入了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原则。所谓的充足性测试是指计算为将来可能要履行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保证保险准备金负债没有被低估”【2】。也就是说在进行充足性测试之后,不够的部分要进行补提,超过的部分并不做其他的调整,以保证保险人随时有足够的金额支付给保单受益人,保证保单受益者的权利。

三、不再单纯以“保费收入”作为衡量保险公司业绩水平的唯一标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利润表中以“营业收入”代替了“保险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包括有保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的管理收入。将投资收入和其他的管理收入放在与保费收入同等重要的水平,转变了过去单纯看中“保险业务收入”来决定公司收益情况的局面。衡量一个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更多是将三者结合起来考虑,改变了过去以“保险业务收入”作为对保险公司论资排辈的标准。当然,新准则下保险会计处理还有其他方面的特点,比如明确了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核算原则等等,但是由于本文后面研究的重点是在《保会新政》上,故在此处对其他特点并不再做过多说明。
在实施新准则之后,虽然达到了趋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但是根据研究背景中提供的数据对比,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保险会计还是存在制度上的差异,这是实现与国际制度趋同的障碍,也就是新准则在保险会计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如确认保险合同时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强制混合保险合同风险分拆等,这些也需要后来者继续研究。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58.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