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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评价创新

收藏本文 2024-03-29 点赞:22143 浏览:9036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促进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评价标准是个关键。有效的评价标准相当于一个强大的动力系统,既能促进教师“教”,又能带动学生“学”,从而使课程教学实效性得到切实提升。

一、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传统评价标准反思

教育学上,把课程教学评价分为教学测量与教学评价两个环节,教学测量主要是针对学生的一种客观检验,教学评价则是建立在测量基础上的对教学成效的主观评定,具有反馈——调节和激励——动机功能。笔者在本文中,介于教学测量内涵、方式等的不断拓展,将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测量与教学评价统称为教学评价。并认为,只有评价标准的客观全面,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教学真实现状,有效评定教学得失,促进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学生“学”的评价上,传统的评价拘泥于书本知识和内容的记忆与复述,忽视了形成的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并不是衡量学生德育优劣的好方法。更严重的是,学生可能为应付这样的考试而采取相应的“高效”的学习方法,重知识轻能力,重考试轻践行,与德育课程教学的目的背道而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主要是解决学生的思想观念问题,必须将学生的德育表现,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以及一些内隐的素质发展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应该考虑过程性评价(如平时课堂表现等),重视质性评价(如品质优良与否),突出表现性评价(如参加各项德育活动加分等),积极探索多元化评价。
在教师“教”的评价标准上,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传统评价标准主要关注教学基本要素的齐备(如授课计划、教案等的完备),教学环节的齐全(如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是否齐全,有无小测、下班辅导、听课、批改作业等);还有的学校将课时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忽视质的评价;有的将教学督导、同行专家评教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将学生评价只作参考。这种评价仅是一种至上而下的教学监督管理,并不能有的放矢地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老师,基本素质应该高于一般,停留于基本教学管理的评价标准偏低。另外,忽视学生评价,这与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需要不相符合。

二、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评价标准创新思考

1.学生“学”的评价标准的创新思考

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评价,应强调教学内容和生活实践建立联系;倡导主动、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学会学习,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教学评价体系应关注学生德育的发展过程以及效果,使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的评价达到和谐统一。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结合丰富多彩的课程教学,采取多样化评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要改变其枯燥的理论教学模式,必须积极探索多样化教学。而多样化教学,就必须进行多样化评价。如学生参与课堂讲座、案例探讨会,第二课堂的辩论演讲、知识抢答、社会调查、民族文化活动等多形式教学活动,应该结合其相应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该成为期评成绩的一部分。
(2)让学生进行课程学习的自我评价以及开展学生相互评价。通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评价,可以促使学生加强自我认识;在学生之间开展互评,可以促使学生通过比较反思自我,促进相互学习,自觉调整自身行为。
(3)重视过程性评价,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表现纳入评价体系。例如,可将个学业成绩细分为:课堂提问占10%;课堂学习表现(含课堂纪律表现、参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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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的态度等)占20%;平时课后练习作业占10%;实践活动表现和成果占30%;期末考试占30%。使平时(含课堂表现、作业、实践等)过程性考核比例上升至70%,终结性考核如期末考试等占30%。
(4)建立学生德育成长档案,对学生的德育评价形成长效跟踪。德育档案的内容以记录学生在读期间参与各项德育活动以及平时的德育表现为主,可以采取积分制,每有一项参与和表现,均获得一定的分值,根据不同的分数评定为不同的等级(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有效的学生德育成长档案可成为学生评先评优评奖的参考。
(5)设定加分项,鼓励学生创新及积极地自我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属于德育科目,而对学生的德育评定不应该拘泥于单纯的一场理论考试。可以在常规考察之外,再拟定加分项,促使学生自发地为自己加分表现。如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在家庭评价中表现优异(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勤老节俭)等等。学生的这些真实表现,是德育课程实效性的客观反映,应该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评价的内容。

2.教师“教”的评价标准的创新思考

对教师“教”的评价能够促使教师获取教学的反馈信息,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自觉进行反思和调整,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切实提高课程教学实效性。教师在进行教学评价时,要结合自己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环境以及学生的个体差异等设计适合自己的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评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具体而言,结合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的实际,结合课程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之举措:
(1)注重评价标准中质与量的结合,评价标准内容中既要有对教务管理“规定动作”的评价,又要有对教师“创新动作”的评价。要将教师实践课组织及成效、创新教学方法等纳入评价体系中。
(2)突出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将学生评价作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提高其在教师评价中的所占分值和权重,结合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同行教师的各种评价一起形成最后的综合评价。
(3)由于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师资薄弱,可鼓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任课教师积极提高自身教学水平。自觉进行学历教育、职称提升等的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例如可在综合评分中给予加分。另外,对于老师参加教学比武,组织学生参加对外比赛获得优异表现的,应该给予加分。进行课题、专著、论文等科研活动的,也应该在教师评价中予以加分。
参考文献:
\[1\]冯忠良.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2\]孙喜亭.教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小丹,刘树良.中职德育课学生学业成绩评价方式的改革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1,(7).
\[4\]马庆发.多元智能理论及其对素质教育的启示.上海教育科研,1999.
本文为2011年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课题编号: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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