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5
Abstract5-8
引言8-9
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基本论述9-11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9-10
1.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9
1.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类型9-10
1.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10-11
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11-21
2.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构成11-14
2.1.1 基金发起人11-13
2.1.2 基金管理人13
2.1.3 基金托管人13-14
2.1.4 基金持有人14
2.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权利义务14-21
2.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15-16
2.2.1.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5
2.2.1.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5-16
2.2.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6-19
2.2.2.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6-17
2.2.2.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7-19
2.2.3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9-21
2.2.3.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9-20
2.2.3.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20-21
3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方式选择21-26
3.1 目前通行的主要方式21-22
3.1.1 德国方式21-22
3.1.2 日本方式22
3.2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方式选择22-24
3.3 “共同受托人方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联系24-26
4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浅析26-30
4.1 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26-27
4.2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27-28
4.3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28-30
5 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的途径30-40
5.1 改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30-32
5.2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改善其监督职责32-34
5.2.1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32-33
5.2.2 改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33-34
5.3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改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34-37
5.4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37-40
5.4.1 “认识客户”原则37-38
5.4.2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我国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38-40
结论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