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6
Abstract6-10
第1章 绪论10-12
第2章 刘襄“”案介绍12-17
2.1 基本案情12-13
2.2 法院审理情况13-15
2.3 本案的争议焦点15-17
2.3.1 关于本案应定罪名的争议15
2.3.2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争议15-17
第3章 刘襄等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21
3.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17-18
3.1.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17-18
3.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18
3.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件18-19
3.3 刘襄等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21
3.3.1 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犯罪对象19
3.3.2 刘襄是否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件19-21
第4章 刘襄等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检测药罪21-25
4.1 对盐酸克伦特罗的介绍21-22
4.2 生产、销售检测药罪之犯罪对象——检测药的认定22
4.2.1 生产、销售检测药罪中“检测药”的认定22
4.2.2 生产、销售检测药罪中“药品”的认定22
4.3 是否为生产、销售检测药罪之犯罪对象22-25
第5章 本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25-31
5.1 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与面对的不足25-28
5.1.1 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25-27
5.1.2 适用非法经营罪面对的不足27-28
5.2 刘襄等人是否构成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28-31
5.2.1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28
5.2.2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28-29
5.2.3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29-31
第6章 本案共同犯罪不足的探讨31-38
6.1 共同犯罪的概述31-32
6.1.1 共同犯罪的概念31
6.1.2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31-32
6.1.3 共同的犯罪故意32
6.1.4 共同的犯罪行为32
6.2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32-35
6.2.1 认识因素32-33
6.2.2 意志因素33
6.2.3 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络33-35
6.3 刘襄、奚中杰、刘鸿林三人与肖兵、陈玉伟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5-38
6.3.1 刘襄等三人与肖兵等二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5-36
6.3.2 刘襄等三人与肖兵等二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6-38
结论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