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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危险论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1-25 点赞:10528 浏览:368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理发店煤气中毒案”等,把公众和法学界的视线聚焦到过往并不是非常重视的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特别是在案情类似而结果迥异的情况下,如同样是醉酒飙车,有的判决定性为交通肇事,有的又认为构成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入刑似乎在厘清这一不足上也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帮助。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不仅让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法学知识和技能的普通群众困惑,也引起了论述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什么是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讨论,而这些讨论最后归结到一点,实质就是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行为结构和方式,即对“其他危险策略”应该如何认定的不足。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综述论,通过选取部分案例,反映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适用的基本情况和司法困境,并就国内有关“其他危险策略”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和概括,由此引申出下文有关“其他危险策略”认定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前提论,通过对被保护的法益——公共安全进行诠释,为“其他危险策略”的认识和界定提供基础。这部分又分两节展开,即“公共”和“安全”的内涵。第三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其他危险策略”进行之规定性予以诠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其他危险策略”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本论文的主要观点是,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高度可能是其他危险策略的本质。这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能够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仅能导致个别人、少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仅能导致多数人心理恐慌和轻微后果的危险策略不属于“其他危险策略”,这是由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共同特点和本罪名在刑法系统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二是发生实害后果的高度可能,这是体现“其他危险策略”本质属性的另一必备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其他危险策略”的适用方面,本论文的观点是采谨慎适用的态度,避开适用范围上的无限扩大,即使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要考虑是否构成其他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等因素。本论文的探讨作用在于,选择当前司法实践中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口袋化现象为切入点提出不足,通过浅析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公共安全来帮助诠释“其他危险策略”的本质特点,进而界定“其他危险策略”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为论述探讨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关键词:公共论文安全论文危险策略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前言10-11

    1. 综述论:司法近况与争议观点11-16

    1.1 司法近况11-13

    1.2 争议观点13-16

    2. 前提论:公共安全之含义16-21

    2.1 公共安全之“公共”的含义16-18

    2.2 公共安全之“安全”的含义18-21

    3. 结论:其他危险策略之认定及其适用21-31

    3.1 其他危险策略之规定性21-27

    3.2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适用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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