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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共利益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由址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7184 浏览:239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存活和进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但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不足不断。以三聚氰胺到不足牛奶,以到染色馒头,以化妆猪肉到腐烂香肠,以毒豇豆到毒豆芽毒粉条毒血旺,我国乃至全球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不足,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政府也深刻认识到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人民群众快速增加的多元化的食品需求和相对滞后的安全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将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对的主要矛盾。食品安全已经到了人人自危,岌岌可危的程度。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系统得到进一步改善,但论述的逐步改善是否有效适应了物质极大丰富、能充分保障食品供给的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进展形势,是否通过当前制度的调整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制约,是否以根本上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品质,使中国社会可持续进展,以近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的近况来看,《食品安全法》尚未有效遏制利欲熏心的非法商人的卑劣勾当,甚至有不断升级的态势,本来刑罚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使《刑法》作为调整社会联系的最后手段,理应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历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进展的需要,寥寥几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处罚条款的勾勒,已不能恫吓黑心商人追逐利益的贪欲。当老百姓的“饭碗”频频受到威胁,传统的打击策略已经产生“耐药性”,便只能用重典来解决不足了。重庆政府携重庆警方已率先“亮剑”,重拳出击,向不安全食品宣战,并提出“像除恶一样打好食药品犯罪专项攻坚战”的口号。但大家必须冷静看到,打击食药品安全并非全是门的管理范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食药品安全不足都涉及犯罪。由此,只有真正在各监管部门中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食品全方面的犯罪。关键词:食品安全论文刑事立法论文公共利益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一、食品安全概述11-13

    (一) 食品安全与检测冒伪劣的区别11-12

    (二) 危害和有毒的区别12-13

    (三) 危害和风险的区别13

    二、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近况13-19

    (一) 国内的立法近况14-1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16

    3. 地方性法规16-17

    (二) 国外的立法近况17-19

    (三)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重要量19

    三、《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19-24

    (一) 对《刑法》中就食品安全犯罪条款修改前后的解读19-22

    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修改19-20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变化20-21

    3. 对其他相关条款的修改21-22

    (二)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就食品安全犯罪的理解22-24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不足22-23

    2. 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23

    3. 罚金刑的具体适用不足23-24

    四、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改善的深思24-30

    (一) 国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对我们的启迪24-25

    1. 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24

    2. 罚金刑应设定最低数额标准24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不足24-25

    (二) 制定食药品安全犯罪法的可行性浅析25-27

    1. 食药品安全犯罪法的提出和核心内容25-26

    2. 对食药品安全犯罪法可行性的探讨26-27

    (三) 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要求27-30

    结论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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