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的不断进展,需要不断改善的法治环境作为基础和保障。刑法作为我国法制系统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改善程度直接联系到我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的安定。刑法的改善不仅仅反映在立法技术方面,同时也反映在立法理念上。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刑事法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其重要量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现代刑法改善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源泉。然而,以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还有着着一些与罪刑法定不相符的做法,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其中之一,该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一定的程度已经沦为了一个“百宝箱”,在实务中有肆意扩大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有着。法官定罪的时候,只要是觉得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就不再深究,直接套用该罪名。不容否认,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层面上解决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滞后导致的一些立法空白不足。但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下去必定会对我国的刑事法律系统的改善造成不良的影响。本论文以罪刑法定主义基本论述不足的探讨着手,探讨了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以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策略”的界定等不足进行了浅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改善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罪及其必要的观点。本论文共分为如下三个构成部分:第一章为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贯彻,本章介绍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对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探讨,并且对罪刑法定主义立法化的体现以及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之中有着的不足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为罪刑法定视角下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有着的不足,本章对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浅析,并且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的定性以及醉酒驾驶行为两方面对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确定的困境进行了浅析,随后文章对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公共安全”的界定难题以及“其他危险策略”的无限扩张性矛盾进行了探讨并对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做出了总体的评价。第三章为罪刑法定主义下改善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想,本章分别以确立“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以及司法适用中的限制适用策略对罪刑法定主义下改善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途径进行了浅析。希望本论文的探讨,能够为我国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罪的改善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贯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关键词: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罪论文罪刑法定论文改善论文
摘要3-5
ABSTRACT5-12
引言12-15
一、 选题背景及作用12-13
二、 论文的特点和革新之处13
三、 探讨的目标、案例13-14
(一) 预期目标和预期成果13
(二) 探讨的策略和思路13-14
四、 文章结构14-15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贯彻15-23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15-16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15
(二) 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15-16
二、 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作用16-17
(一) 对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16-17
(二) 排除了司法实践的类推适用17
三、 罪刑法定主义立法化的体现17-19
(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7-18
(二) 禁止溯及既往18-19
(三) 明确性19
四、 现行刑法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评析19-20
(一) 立法权为恶的可能性无法杜绝19-20
(二) 实质正义可能无法实现20
五、 本章小结20-23
第二章 罪刑法定视角下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有着的不足23-37
一、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述23-28
(一)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23-26
(二)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26-28
二、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确定的困境28-31
(一) 危险驾驶致死伤的定性28-30
(二) 醉酒驾驶行为30-31
三、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定难题31-32
四、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策略”的兜底性困境32-34
(一) “其他危险策略”解释上的困难32-33
(二) 以醉酒驾车界定为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罪的论述质疑33-34
五、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优劣的总评价34-36
六、 本章小结36-37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主义下改善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想37-45
一、 确立“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37-41
(一) 常见情形的列举37-39
(二) 无法列举的构成要件应限制性解释39-41
二、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41-45
(一)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序位41-43
(二) 适用中的限制性原则43-45
结语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