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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探析网络暴力成因与危害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3914 浏览:111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各种“发声”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公民的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是,近年来,网络舆论逐渐呈现一种无序、失范的趋势,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一种表现。
【关键词】网络暴力 成因 危害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网络暴力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在姜方炳主持的2010年浙江省社联重点立项课题《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主要对策》的主要成果中,将目前网络暴力的定义归纳为两类,一是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认为,网民在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内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对某一对象进行道德审判,其基本工具就是洛克所说的“名誉之法”。二是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中给出的定义:“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①。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民基数大,青年网民比例高

2013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

2.1%。而年龄为20-29岁的网民所占的比例最高,占到30.4%。

这些青年网民心智尚未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社会关注度高但是社会辨认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极容易受人鼓动。他们具有强烈的怀疑精神和对现实的不满情绪,这种负面情绪的发泄手段就是激烈的言辞。《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伴随着‘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的长足发展,中国社会正在涌现出一个‘新意见阶层’——关注新闻事实,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这些‘新意见阶层’,或因一个敏感事件、或因一个决策而随时通过网坛舆论组织起来,形成一股网络力量。”在庞大的网民基数背景下,这些“新意见”的集结必然会产生不可预估的力量,而近年来的网络暴力的出现使我们越来越体会到这股“力量”的可怕。

2、网民言论表达具有盲目性

在来势迅猛的信息洪流中,网民没有消除信息不确定性的条件,自主判断能力降低,会自觉不自觉的表现出跟风行为,也就是经济学上的“羊群效应”。《2012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社交网站用户在内容上还是以转发为主,原创内容的积极性并不高。分享和转发内容是用户最常见的内容生成方式。这也从侧面说明网民常常会被别人的思想所牵引,独立思考的能力已经弱化。
而在“羊群效应”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领头羊”,即传播学中的“意见领袖”。所谓意见领袖就是“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②网络意见领袖的形成,是群体膨胀的关键点,是整个事件发展的核心。网络意见领袖的号召往往会出现网民的跟风响应。如果这些意见领袖表达的观点在正义的旗帜下出现某种偏向,那么网民的集体响应就很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即“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再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③
商业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增加点击率,在处理网民留言时,往往会过滤掉那些偏理性的内容,留下偏激的,呈现给受众一种群体情绪激愤的“拟态环境”。1949年美国信息学者C·香农和W·韦弗在《传播的数学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种传播过程模式,在这个传播过程中,讯息会遭受到噪音的干扰,从而出现失真。商业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处理就可以看做是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在这种“拟态环境”下,网民很难保证独立的思想,即使有网民想表达出理性的言论,也会在群体压力下屈从群体意志。

3、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矛盾激化

乌尔里希·贝克在2005年接受中国学者采访时就表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④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威胁着社会的稳定,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社会结构强弱的失衡,激化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仇官”、“仇富”等心理上。因此一旦网络热点事件涉及到了官员、富人等的不道德和不光明的行为,往往会激荡起社会强烈的舆论波。互联网的高速、高效传播进一步放大了这种负面情绪,导致这种舆论波很可能发展成为网络暴力。日本学者太田敏诚认为,社会信息系统是“不断生产、传达、加工和储存信息的活动……而人的认知、记忆、学习、传播、推理都是具有可塑性的”⑤这种可塑性具体表现为网民在没有完全掌握事件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会在诸如“为富不仁”“污吏”此类的刻板印象中加入更加负面的想象,先入为主地认为事件中的官员或富人一定是道德沦丧的社会败类。

4、匿名性特征弱化义务承担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为受众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意见自由市场”,借助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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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互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化、责任分散化的舆论场域。互动是社会传播的本质,而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得受众在传播中的互动更加积极和活跃,同时也更加无序和失范。2006年央视《大家看法》栏目播出了针对“铜须门事件”的一期节目,节目中“铜须”对主持人说:“他们(网民)可以在网上骂我,但是让他们站出来却是谁都不会站出来的。”这也表明了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广大网民似乎只享受的权利,却不承担对言论负责的义务,对被攻击者的声讨成为一种“全民狂欢”。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说:“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了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就是我们成为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

三、网络暴力的危害

1、虚拟空间的“暴力”很可能转化为现实社会的暴力 网络暴力最初表现为网民在虚拟空间上使用侮辱性、偏激的语言,后深入发展为人肉搜索即利用广大网民的力量将被搜索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等涉及隐私的内容全部公布于众。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除了能够满足网民情绪的发泄外,对事情的解决作用不大。还有很多网民不满足只是用语言“惩罚”,甚至将这种惩罚蔓延到现实中来,具体表现为破坏被攻击对象私有财产、打恐吓电话或发恐吓短信等等。如果任由网络暴力的无序和失范发展,势必会影响到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2、媒介被舆论所挟持,媒介审判出现

网络舆论的发展使得传统大众传播理论也有了变化,例如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议程设置”由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肖提出,他们认为“大众传播拥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宣传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防止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⑥现在信息由原来媒介“推”给受众,转向受众将信息“拉”出来,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某一事件形成热烈的关注和讨论,近而引发媒体的报道,变成了大众对媒介的“议程设置”。
因此,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观点很容易被舆论所挟持,往往很难坚持客观、公正、理性的原则,导致“媒介审判”的出现。香港树仁大学教授魏永征在其著作《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媒介审判”做出了定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媒介审判的发展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甚至会使得“法制”走向“人治”的歧途。
结语
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⑦莫津津这段话给很多网民提了个醒:网络舆论成熟、健康地发展有利于我们权利的保障,应该从每个网民的文明发言做起。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⑥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9、194
③凯斯·桑斯坦 著,黄维明 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问题》人民出版社,2003:47
④薛晓原、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奉献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 (1)
⑤太田敏诚:《社会信息系统序说》,富士通书籍,1996
⑦《人民日报》,2012-12-18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学生)
实习编辑:罗海霞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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