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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历史使命和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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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应设法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应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职业技能
1002-0845(2012)07-0032-04
作者简介:李蕊(1970-),女,湖南常德人,副教授,博士,从事民商法与法学教育研究。当前,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所以社会治理对法治特别是对司法的倚重也空前加大,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被吸纳到社会管理队伍中已是必然之趋势,甚至治国型、领袖型人才也将在这一群体中产生。
法学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它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建设,进而也影响整个社会生活。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指的就是其治国理政的特质。因此,法学教育仅仅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或者说是”法律工匠“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法学教育应该有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将培养治国理政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高等教育,它要培养的是治国理政的社会管理者。
面对法学教育的上述使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也应该尽快进行改革,如此才能培养出与其所承担的使命相一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 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培养优秀的治国人才

教育是培养人的,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并且要在这个过程中筛选出杰出者使之成为治国的人才。
首先,从当今社会的大背景来看,我们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宗教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以中国社会目前仍面临着深入而全面的改革的任务。而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改革,都要以法律手段来进行。因此,就迫切需要高层次、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来参与并使之成为上述各领域改革政策、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保障这种改革能理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法学教育对此应作出积极的回答,应承担起自己的历史和社会责任,努力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以此满足国家以法治手段来推进各领域改革在人才方面的需要。
其次,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的性质来看,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工作在本质上均属社会公共事务,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往往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所以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仅从法律法规之中找答案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疑难案件,要对之做出正确的裁决,就必须取决于裁判者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1]。因此,法律方面的执业者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必须要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悟。有了这种理解和体悟,从事高层次的社会管理工作时,他们将自己的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运用于其中,就会对相关事务有更加缜密、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考量,从而使自己的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的规格或标准来看,它是根据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要求来培养法律人才的。正如上调的,法律职业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法律职业者在工作过程中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司法中要处理的事项直接连接着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文化、道德及民族等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律手段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最后的解决办法,所以司法就必须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又能始终表现出自己的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品格。这样,就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有着比一般职业人员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按照世界各国一般的做法,一个人,若要从事法律职业,他就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因此,按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他们一般会更符合社会管理者对人才的要求,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在政坛上身居要位的领导人有相当比例的都有法学教育的背景也说明了这一点。
时怎么发表展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得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然定位于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所以法学教育也应当是精英教育,应当有精英教育的意识。法律职业不是为了从业者的谋生而存在的,而是为那些真正信仰法律的规则和核心价值、并愿以此为起点来对社会承担起责任的人准备的。法学教育还应有其职业化或专业化的目标,法学院的教育必须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上,并以能通过国家的司法考核来作为自己的法律专业人才准入的基本标志。这样,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遴选标准,法科学生就应当具备四大基本职业资质:1)有坚定的法律信仰;2)有严密的法律思维;3)有深厚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及多学科的知识;4)有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按照上述职业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国家选拔治国人才的需要。

二、 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

1. 法律人才应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据此,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从而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赖法律并以之为行动准则的一种理念。对于一个没有宗教信仰传统的大国来说,在制度层面上能为人们的信仰提供依靠和保障的只有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这正是法律职业者应该承担的社会大义和应该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
首先,法律人崇尚和敬畏法律,认同法律中内在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这是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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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非法律人的根本标志。同时,法律人践行、限制和监督公权力,维护私人权利,施行公正司法,如此法律才能成为活的有感召力的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现着自由、平等、与人权等价值诉求,这些共同的价值追求可以让民众有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分辨什么制度是好的,什么制度是劣的,什么制度和模式是更好的。其次,法律职业者有其法律信仰并践行着法律制度,它对于守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守护社会道德的底线尤为重要。法律与制度告诉民众什么是道德与责任,什么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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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正的司法可告诉民众,要对法律有敬畏和信仰之心,一切都要依法办事[4]。

2.法律人才应有严密的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来进行的思考和论证[2]。法律思维要求对于涉法问题要进行合法性思考,要求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效果[3]。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基准性的思维[3],它要求法律职业者在思考和评判涉法性的社会争议问题时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法律思维还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被动地去诠释法律和执行法律,而是要能动地去运用甚至改变法律。这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思维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逻辑思维的能力和说理的能力。逻辑思维是指法律人在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判断时,其裁判的结论与法律内在逻辑要有一致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说理就是要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性的解释,或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律职业者的裁判的重点不是找结论而是找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论证。
其次,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要有质疑和批判能力。法律人在执业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事实或结论,即使是所谓的“权威”性的事实或结论,都要敢于质疑,对于不合法律价值判断或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要大胆地予以否定,甚至予以揭露。要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规则及其价值以新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要求他们不能仅仅只满足于依“法”办法,只充当解决争议和纠纷的“工具”的角色,并且还要有锐意变革的主动精神,要有对所依之“法”的“善”与“恶”做出价值判断的意识和能力,如此才能真正影响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4]。

3.法律人才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并且还要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

首先,法律职业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所要面对的是社会,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还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或宗教问题,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和快速变革的今天,其状况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职业者在执业时,就不仅要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应是熟悉社会的博学之人,即也应该是优秀的社会管理者。实践也证明,许多法学工作者不仅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同时也有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俗以至于人们的生活习惯等多方面的知识,这样的人往往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要求,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怎么写作公众。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复杂,大量的民事、商事与刑事等案件的解决需要有与之相关的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现代管理及金融等方面知识作支撑,大量的新兴领域如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票据、金融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有大量高层次、专业化和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有了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方面的知识,他们才能真正适应我们在国际交往和我国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这样的人才,就是人们常说的“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人文、社科知识,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其他专业方面的知识,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5]。

4. 法律人才应有高超的职业技能

正如上文所强调的,法律职业者若要守住公平与正义这条线,他就必须能动地来运用和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必须善于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并将法律作用于个案。因此,法律职业者应有事实调查、法律文书写作、与人交流与谈判、对案件进行分析及诉讼等方面的能力。
首先,法律分析与推理的能力。法律职业者要学会区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要善于运用缜密的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来理顺法律关系,找出其中矛盾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依照法律规则,正确地运用法律。
其次,准确查明事实和独立判断证据等方面的技能。要熟悉证据规则,尽可能地查明事实;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应尊重法律事实的存在。
第三,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职业者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学理论及运用法律思维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尤其是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承办人要如庖丁解牛般地细细地进行剖析,对事实的陈述要清楚,拿出来的证据要明确,说理要充分透彻,如此当事人才能心悦诚服。
第四,沟通、辩论、谈判、诉讼等法律技能。法律职业者在充分运用规则的同时,还要具备上述能力来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建立起符合法律价值的社会关系。
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由此也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从而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三、 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建议

1.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

首先,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情感。法学教育不仅要帮助法律人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使之对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所蕴涵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等内在价值有所认同。因此,法学教育中对于教学效果的评判不应仅仅以对前者的掌握程度为依据,而且还要关注学生对法律价值的情感和态度。学生的渴望,学生的好胜心、怜悯心和正义感等都是接受法律的积极的情感,所以应积极地对学生加以引导,以使学生能对法律的价值连同法律法规本身一并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价值选择的基础。
其次,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法学教育机构和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向学生传播法律法规中特有的理念和思想,其中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决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维权意识等,也包括基于上述理念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要求的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及改变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帮助法律后备人才形成自己独立的职业理念,树立起自己正确的是非观、权利观和利益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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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完善学制、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及师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
通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有了良好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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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然后再进行法律教育才可使之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据此,法学教育的学制应延长至5到6年,这样可以使学生有较充分的时间来从事学习。
应进行课程改革。在通识课部分,应设置边际学科课程如经济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学和政治学等;在专业课部分,除了法学14门核心课程外,还应根据各专业的专业方向,加大专业选修课和法律实践课的比重,这样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参与相关实践的能力。
应根据我国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为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1)应为上述地区的学生多安排一些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以此满足上述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2)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若使用汉语有困难,最好能同时用汉语和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3)考虑到少数民族在语言、民风、民俗及宗教等方面的特点,考虑到他们的特有的某些社会治理方式,所以有必要开设政治学、经济学、学、宗教学和民族习惯法律制度等课程。
应改革法学教材。当前,首要任务是明确法学教材的定位——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其总目的是为了培养法科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价值观。因此,在向法科生传授相关法学知识的同时,还要向他们传授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要使他们学会说理和思辨。此外,教材还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重大社会问题到社会生活中的小小的争执都应尽可能地有所涉及,这样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与此同时,教材中还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播[7]。
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法学院的师资队伍该是一支应用型与学术型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为此,应设法加大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应进一步提高现有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另外,还应重视教师的多学科背景的建设,重视培养既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同时也具备其他相关学科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的教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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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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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平.法律人的守与变[J].法制资讯,2008(5).
[5]谷春德.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发展趋势[Z]//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2001.
[6]甘阳.通识教育在中国大学是否可能[N].文汇报,2006-09-17.
[7]陈金钊.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
〔责任编辑: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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