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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刑事诉讼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4-02 点赞:24534 浏览:10887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建设和完善打击犯罪以及人权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通过借鉴、引用沉默权制度,将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起到推进作用。本文将通过阐述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分析其内在价值来说明沉默权在司法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参考国外相关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沉默权;人权保障;建议
2012年3月14日确立修改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存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根据这一修改,对于中国是否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少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已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其对我国构建完善司法体系的利弊总说纷纭,笔者认为,适度引入沉默权制度,能在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的改革道路上起到促进作用。作为引进产物的沉默权,必须考虑中国国情,才能使它适应中国的司法体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法公正的作用。

一、沉默权的发展历史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的一项权利,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过程中对自己不利的提问时,可以选择拒绝回答或者沉默,而此时司法人员不得有直接推断不利后果的结论。
17世纪,里尔伯恩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时,由于被告拒绝宣誓,英国议会认为此案件判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以此确立了在刑事案件中禁止要求被告宣誓作证的原则。随着世界各国相继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经过中世纪的刑讯逼供带给人类的苦难,人们发现,在防止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上,沉默权制度有着极大功效,于是,在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得到了确立,在三百年的发展中,沉默权制度并成为联合国公约的共同准则。
一位检察官说过:“在欧美如果你享受了沉默权,就会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因为你享受了沉默权,就视为放弃为自己辩解,其实在美国,真正使用沉默权的也不到10%。如果在时保持沉默,你就失去辩解的机会。沉默权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由此可知,选择沉默权则丧失辩护权,这便可减少对降低破案率的担心。

二、沉默权在司法行政中的意义

1966年第2l届联大决定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目前,包括我们国家在内,已有110个国家参加了这项公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存在着不少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如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出现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非法行为。沉默权在这方面能有效的避免非法行为在司法过程的出现,防止滥用司法而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在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常遭到刑讯逼供,其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为获取口供,如果有沉默权制度,将免除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则可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情形下做出的供述或辩解,当然可以采纳。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与进步,着重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逐步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从先进司法中引进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沉默权,给予犯罪嫌疑人拥有能够对抗人员的权利。司法人员将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过程中,除非本人自愿,否则主动权掌握在犯罪嫌疑人一方,而非人员。不得强迫供述已成为人员的义务。控方将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这样的侦讯制度下,无罪推定原则能得到充分的贯彻与执行。

三、沉默权设置对我国司法系统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严禁使用刑讯逼供以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规定为设置规范的沉默权奠定了基础。
沉默权制度的设置,无疑提高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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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沉默权作为嫌疑人和被告能够对抗司法机关的重要诉讼权利,其设立是落实宪法中的保护人权条款的落实,其必然会造成司法成本的提升,不能降低、只能提高,不然就毫无意义。
如果沉默权是做有罪推定,而在审判机关判决之前即可被认为是有罪,则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毫无价值的。因而,沉默权是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在各司法机关反对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境况下,将沉默权制度依附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更易于接受是推行“沉默权”较为稳妥的方法。
各国关于设置沉默权的方法不尽相同。英国为防止沉默权被滥用,造成司法公正性的破坏,规定在四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美国为削弱沉默权的消极影响。制定辩诉交易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以争取法官的减轻处罚。我国可先制定允许使用沉默权的状况,再过渡至不能使用沉默权的情形,逐步扩大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建议

笔者通过学习中外司法的相关条例,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颁布有一些见解。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司法模式,确立和推广沉默权制度。不可否认,实现沉默权制度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还需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3]。
本文赞同在我国司法体制中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在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确立和适用沉默权,对于沉默权在审判阶段产生的问题,法律可不做规定。针对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一)将沉默权明确写入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与规则[4]。要想推动沉默权的建设,必须赋予其法律地位。具体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应作为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其中,在司法过程中,证人的沉默权应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所区分。沉默权的权能应当由保持沉默、如实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组成,行使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当天起,直至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二)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作为主要原则

毋庸置疑,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如前文所述,沉默权具有双重性,如果在侦讯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滥用,将会提高侦查成本,并且大大降低侦查效率,不利于有效及时的打击犯罪。因此,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必须坚持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才能避免沉默权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发挥其最佳效益。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为确保沉默权制度的落实,在管理公务员的制度上,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把关,并且废除将司法人员个人奖惩以及绩效考核单纯地以办案效率作为评断因素的制度,从而保证在办案质量上,司法工作人员能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同时,要加强推广普及法律活动的深度,建设法治文明社会,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提高与监督。公民是自我权利的最佳辨析者和主要维护人,通过普法活动,可以使公民知法、用法和守法,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监督司法公正。
五、结语
沉默权属于一项较为古老的权利,在西方国家确立了较长的时间,滋生出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笔者坚信,即便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沉默权为司法体系带来的公平性,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和使用,将是我国司法进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一条道路。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改革内容,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59.
何家弘.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5.
[3]高科伟.浅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的关系[J].大众商务,2009,(6).
[4]董桂红.社会进步人权保障与刑法改革初探[J].科技信息,2007(3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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