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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公诉人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形势下新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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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公诉人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文章单以公诉为视角,略谈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适应司法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铸就优秀的新型公诉人制定目标与方向。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新公诉人;研究
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诉法修改落实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度、执行程序等等许多方面均做了重要改动及修整。这些改动及修整也不可避免地对公、检、法、司、辩等各个群体有着一发而至全身的牵动。本次刑诉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缘因辩护制度、庭审制度的修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更多的挑战。面对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面对新的困难与挑战,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公诉人必须也要进行新的转型,要与时俱进,进行必要而正确的观念更新、知识技能更新,以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在新时怎样写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新型公诉人。

一、公诉人理念的更新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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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是一项非常鼓舞人心的重要变革,意义深远重大。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其中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根植于心,主观上才有纯粹性、彻底性,每一名公诉人必须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后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心, 充分认识到在法律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它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否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法治的标尺。尊重和保障人权,需要公诉人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重点是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科学执法观,牢固树立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主观意识决定客观行为,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才能更好地做到践之于行,具体到刑事办案过程当中,公诉部门、公诉人要在办案诉讼过程当中要切实保障人权, 不能空喊口号。在每一个具体办案环节胸怀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法办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写作技巧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写作技巧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一定要落到实处。
需要着重提出的是,保障人权并不只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权利一样不能忽略。保障人权容易走进一个误区,就是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权利,这会致就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笔者认为在刑事被害人受“一次伤害”往往得不到补偿的大环境下,对刑事被害人全面开展救助工作刻不容缓,而救助,要先从在办案过程中保障其诉讼权利开始。

(二)无罪推定理念

无罪推定理念实质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之所以单独列出,是因为其意义重大。近几年我国出现过极少部分重大的冤检测错案,其一主因就是因为执法人员主观上的有罪推定思想作祟,办案中一下容易先入为主,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穷凶恶极的罪犯,有时甚至不惜用刑讯来逼取口供。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主要内涵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虽未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内涵及思想还是在法典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起诉案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上述四个方面的规定全面集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和内核。可以看到,无罪推定的血液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只差一个明确的标签注明来点头确认而已。
公诉人的理念必须与时俱进。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确保有罪的人应受其罚,无罪的人不受冤枉。主要着重点: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坚决对任何冤检测错案说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三)诉讼角色定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控辩式的基本要素,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确立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作为控方的代表独立承担起控诉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的主角,承担起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等法庭调查的职责。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抗性诉讼模式,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等措施增强了程序的对等性,增强了庭审程序中的“诉讼主义”,一方面拔高了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使原来公诉人在诉讼当中明显存在的优势进一步弱化。
新刑诉法修改后,公诉人应当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地寻找到自己的定位出路。由于传统观念及实际工作中的优势倾斜,少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健康的诉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无论是在审查案件时或是在庭审过程当中,均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思想,这既有损检察机关及国家公诉人的形象,亦不利于其控诉职能的完成。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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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超脱式凌驾。

二、公诉人技能的更新

(一)如何面对辩护制度之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这些在新律师法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多的权利。辩护人依法拥有了自由会见权,且绝大部份情况下不被监听,这难免会被部份存心不良的辩护人利用,或与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联合或干脆教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增大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给公诉机关取证和固定证据增加了难度;辩护人阅卷权的前移和扩大,使辩护人能够掌握公诉人所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而辩护人自行调查收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却无需向公诉人开示,使公诉人在案件材料的掌握上处于明显的劣势,这势必会增加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难度。此外,辩护权的扩大,辩护人言论的高度免责权必会使庭审时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增强,公诉人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公诉人要积极应对新的辩护制度的挑战, 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首先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会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以此来否定案件合法性。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打印出来时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二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做到不冤不纵,同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公诉人要培养对案件整体把握的能力,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者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公诉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意识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三要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辩护权的扩大,辩护人言论的高度免责权使庭审时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会大大加强。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 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 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总之,公诉人要培养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和素质。

(二)如何面对证据制度之变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把过去七种刑事证据修改为八种,并作了以下修改: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采用了“开放列举式”的规定,使用的是“证据包括”,而非”证据有”,明确了证据不仅仅有八种,亦说明随着社会生活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可能将会有新的材料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更为重要的是,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规范证据制度、防止冤检测错案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
公诉人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新的证据意识,重新全面认识证据的类别及内涵。相应地,起诉书对证据类别的书写须进一步规定化。其次,要着重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 坚持全面客观审查、甄别、判断证据材料,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还要注重审查其合法性,即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把好证据关。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角度客观分析、判断所取证据,不断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公诉人尤其要做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证据非法合法这说,是就证据的收集方向而言,是基于收集方法的不同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人为划分。[3]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还要做好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完善工作,事实不清的不定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根据法庭调查的进展情况,公诉人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证人证言作为八类证据之一,以言词来证明犯罪事实,在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所占的分量很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增强证言的证据证明效力,对于查清犯罪事实的真相及深化庭审方式的改革等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还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公诉人要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的需要提请人民法院通知必要的证人出庭,做对在诉讼过程当中对证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要依法保护证人等。

(三)如何面对简易程序之变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实现刑事诉讼工作的良性发展。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人需在简易程序出庭,公诉人出庭是规范化审判构造的要求,符合“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也是公诉人本身行使其控诉职能及监督职能的需要。每一名公诉人需端正认识,不能简单地抱怨出庭数量的增加,要理解到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必要性及积极意义,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
新刑诉书实施后,公诉人需准确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不再将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局限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鉴于需要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是必备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公诉机关需要制作简易程序意见征询书,在讯问时交由犯罪嫌疑人阅读,如犯罪嫌疑人无异议的,让其签字按手模。公诉机关在起诉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签字同意的意见书与简易程序建议书一并交至法院。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4]重新审理是指另择时间变更成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还是当庭变更成普通程序审理并无详细说明,原来的实践中,简易程序变更成普通程序审理的,因一般情况下无公诉人出庭,往往需要另择时间开普通程序庭审理。笔者大胆认为,在公诉人出席简易庭支持公诉的情况下,如在庭审过程当中发现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计,在不影响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审判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当庭变更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当然,这需要审判长及公诉人具备熟透案件情况的条件及出色的诉讼能力。

(四)如何面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犯罪动机往往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较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有较大的重塑性。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中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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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辅”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公诉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女公诉人或温和性格的公诉人较为适宜负责此类。当嫌疑人犯为女性时,由女公诉人来最为合适。要坚持寓教于诉讼,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注意与未成年嫌疑犯家长、老师谈心,了解他们的成长过程、家庭环境及平时表现,研究有效的帮教措施。
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工作细则中考虑适用禁止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迪厅、网吧等所,禁止未成年人接触同案犯以及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

(五)当事人和解公诉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弥补了原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规范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5]刑事和解从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发,体现了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对多元化价值的追求,其根本追求是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公诉人需掌握好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以及渎职犯罪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和解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3)当事人自愿、合法。其中,求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并不限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二种,还可以是其他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第一,合法和适度原则;第二,平等、自愿原则;第三,兼顾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三者利益原则。必须保证和解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刑事和解强化了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刑事和解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谅解与否,同意和解与否。当然,一味强调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主动性,有时候也会导致和解过程和结果有失公平。[6]只有建立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之上,刑事和解才能实现其基本价值和根本目的。因此,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公诉认罪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在和解过程上的平等性以及和解结果的公平性。

(六)更多内容更高要求的诉讼监督

重诉讼而轻监督是公诉人普遍存在的缺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人既是国家公诉权的具体行使者,同时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公诉人在诉讼办案过程中应确立我要监督的执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新《刑事诉讼法》拓展了公诉阶段的诉讼监督内容:(1)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认为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2)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4)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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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5)新《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检测释建议书,副本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除此之外,新刑诉法第五编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权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提起的权力;关于对实行暴力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每一名公诉人须改变轻监督的观念,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必须把监督制约寓于办案之中,善于发现、勇于纠正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问题,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全面注意对案、对人的监督,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公诉部门结构更新

加强公诉人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和依法进行诉讼监督的需要,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公诉工作整体水平的需要,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7]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方面面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诉人的建设工作在此时候显得更为重要。笔者建议,其一,要优化公诉人员组成。公诉人审理起诉案件,受指派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及进行诉讼监督,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各级检察院须在本院的在职人员中选派政治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心理素质佳、语言表达能力优秀的干警担任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其二,要保持公诉人员的稳定。公诉部门面临着人才流动大的问题,一方面是流向外部转行做了律师等;另一方面内部流向调整到其他部门。一名好的公诉人,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还要有丰富的经验,基本上3至5年只算入门。因此,要保持公诉人员特别是公诉骨干的稳定,不宜将公诉部门作为人才培养输送基地,要培养好人并留得住人。其三,要培养专家型及专门型公诉人才。要以精英化的思路,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公诉经验丰富,在公诉系统内外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型公诉人,培养一批擅长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实现公诉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四、结语
新的时代,新的司法形势下,需要新的公诉理念,新的公诉方式与及新的公诉人,每一名公诉人要严格依照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坚持对人权的尊重保障,保证公诉办案更加规范、细致,切实提升公诉执法公信力,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展现新型公诉人的风采。
[参考文献]
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陈卫东.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
[3]季美君.庭审中,检察官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5]宋英辉.修复关系促进和谐准确把握和解制度主旨.
[6]宋英辉,何挺.当事人和解公诉认罪案件的现状与思考.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检察日报,2010—8—
27,(4).
[作者简介]黄应辉、黄福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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