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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规制搭售行为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18166 浏览:823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虽然各国对搭售行为的态度基本一致,即对于那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搭售行为要进行规制。但是各个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微软”案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对待同一案件,但是它们在处理态度方面差异却是很大。分析其背后根本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提高全球竞争力。
[关键词]搭售;规制;竞争;利益

一、具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我国关于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因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立法水平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完善我国对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工作将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搭售违法性判断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对相关行为进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违背购写者意愿。而《反垄断法》强调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虽然这两部法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但它们的判断标准却是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违背购写者意愿”的标准应该归于当然违法原则;而《反垄断法》第17条确立的“没有正当理由”则明显属于合理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在规制搭售行为标准方面确立的标准还未统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共存。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注重效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目标。采用当然违法原则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来处理所有搭售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的竞争环境,但对于那些没有限制竞争的销售者来说,当然违法原则的适用就会严重打击其销售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技术的创新、产品功能的整合,最终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到整个消费市场发展。从总体角度分析,现阶段在我国适用当然违法原则造成的后果将是弊大于利。因此,当前我国更适合采用合理原则作为判断搭售行为违法性的标准。即在判断某一搭售行为是否违法时,要以确定此行为限制了竞争为前提,通过目的与效果的分析总体来对行为的性质和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衡量。

三、明确法律规制的搭售行为主体

在规制搭售行为时,明确规制主体是确认搭售行为的前提。在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基础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对搭售行为的主体规定为所有经营者。很明显,这一规定对规制主体的限定过于笼统和含糊,操作性不强。对比同法第6条关于规制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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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写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此款较之第12条,在规制主体范围方面更加明确、具体。

四、引入豁免条款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搭售行为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其评价也变得越来越客观。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人们发现并且承认有些搭售行为对消费者或是整个消费市场是有积极意义的。这种认识的转变不仅体现在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具体落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当中。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较之以前一直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有了很大进步。结合我国国情,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具体豁免条款的规定:
第一,保证品质和商誉的考虑。消费者在购写由多个部件拼装组合而成的产品时,可能会由于其专业水平的限制,不能正确地组装产品,进而造成整个产品使用质量的下降,并且影响生产者的商业信誉。那么,如果将组装工作交由生产者来完成,就会避免上面情况的发生。
第二,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人为的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捆绑成一个商品单位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对于销售者来讲可以降低商品销售的交易成本,减少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讲也可以获得由搭售带来优惠的利益。

五、建立完善的规制搭售行为的法律体系

我国将搭售行为划归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当中,对搭售行为都有规定。但是由于两法本身规制的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制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则更侧重于规范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法律对规制搭售行为的法律条文在一些情况下会产生冲突,增加办案难度。因此,协调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规制搭售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现今具有非常强的实际意义。
第一,以《反垄断法》为主规制搭售行为。正如前面笔者所支持的,对搭售行为,我们应该选择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同的划分类型,即将搭售行为划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前法的不足。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当出现某一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但尚未达到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时,即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关于规制搭售行为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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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健.搭售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美国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J].法学评论,2003,2:88.
[4]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98.
[作者简介]李焕中(1978—),男,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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