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新闻传播 >> 传播理论 >试析对策股票博客信息传播有着理由和对策

试析对策股票博客信息传播有着理由和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08 点赞:32064 浏览:14634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针对股票博客存在一些问题,如任何人都可以开设股票博客、推荐个股;股票博主的真实信息难以查证;股票博客隐含向客户进行股票咨询的怎么写作广告;缺少适应于新媒体的证券信息监管法规等,需要实施股票博客实名制、制定关于新媒体的证券信息管理法规、完善关于博客等网络应用的广告监管体系。
【关键词】股票博客 博客 股评 财经评论
股票证券当下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中国的股民数量保守估计已达到7000万户左右规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股民没有任何证券知识,其炒股主要依靠财经专家的股市评论。股评刊播媒介从上世纪末的电视转向互联网,诞生自2006年的股票博客,成为股民们获取股评信息的新渠道。股票博客是目前门户网站博客种类中点击量最大的一类,在新浪博客排行榜上,股票类博客占据着前五名的位置,显示了该类博客极高的受关注度。由于股票博客在开设和传播过程中的低成本、低门槛、零把关、公开传播特性,在股市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违法现象。

一、股票博客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

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视角审视,当下的股票博客信息传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任何人都可以开设股票博客、分析个股走势并推荐个股,不符合有关法律

目前写作股票博客的博主大约分为三类,一是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机构;二是股民;三是经济学者。这三类博主的股票博客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宏观层面的信息解读,如政府政策、全球市场等因素对中国股市的影响;二是中观层面的分析,主要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层面对股票进行分析;三是微观层面的评论,主要从图形、指标、走势等方面对股市或个股进行分析评论。这些股票博客从不同角度对股市、股票进行分析,为股民提供了专业而丰富的参考信息。但是另一方面,目前任何人在网站都可以开设股票博客、依据博主自己摸索出的方法,对每天的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并侧重于推荐个股。
依照1997年由证监会等国家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即“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五)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①同时依照该法规第十二条规定即“电话信息业务台、计算机信息业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②也就是说,这项法规规定互联网的信息怎么写作中,凡涉及到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以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其撰写者必须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当股票博客涉及到个股行情走势及投资建议等内容时,博主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2、受众无法查询股票博主真实信息

股票博主对股市分析评论时,涉及的各方利益很复杂:专业证券从业人员在对股市及个股评论时,可能会受到所在证券机构、其所分析的上市公司的压力,做出违背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评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还有人想利用牛市行情进行股票推荐,赢取散户投资者的信任,继而依靠推荐股票获得收入。各类股票博文是利益考量的结果,受众需要掌握真实准确的博主才能进行权衡和鉴别。此外,由于证券知识匮乏,股民容易受专家意见的影响。如果网站没有对博主的真实身份、资格证书以及博文进行内容把关,就会让受众接收这种信息时,承担着较大风险。
股民在阅读股票博客时,需要查证博主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而开设股票博客的网站有责任对股票博主的身份进行认证、公开,便于公众权衡其博文观点的利弊,判断博文的参考价值。
目前我国网站开设的股票博客大部分没有进行实名认证、在网页上公布博主从业资格证书,这既不利于网民的信息鉴别,更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③可见,即使博客实名认证尚无定论,但依照此办法,股票博客也必须标示作者所在证券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如果股票类博客不进行实名认证,不公示作者的从业资格信息,却刊播预测证券及个股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就应该被视为违法股票博客。

3、股票博客隐含大量股票分析软件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法规

目前有不少股票博主并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但他们在博客中采取隐蔽手法加入链接,将博文与股票分析软件网页相连,向受众推销软件工具并推荐个股,从中牟利,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怎么写作,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④博主要进行软件工具的推荐,前提条件是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资格,具有证监会颁发并审核的执业证书。但在股票博客链接的有关网页上,你无法辨别这款软件工具的发明人或机构是否具有合格的资质。同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以下特殊规范要求:“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检测、不实、误导性宣传;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写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⑤现实是,博主链接的大多数软件工具页面只有优点的介绍,没有缺点和局限的说明。此外,依照《广告法》规定,对于股票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刊登广告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

摘自:毕业论文任务书www.udooo.com

活动。”⑥依照这些条款,股票博主并非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也没有具备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的条件,更没有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因此,股票博主作为广告发布者是不合法的。

4、证券信息监管法规未明示是否适用于博客等新媒体

我国曾出台过若干规范证券信息传播的法律规章,但这些规章并未就其是否适用于新媒体做出明确说明,导致目前新媒体存在证券信息传播的法律监管疏漏。根据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传播证券信息的电视媒体是法定的,只能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怎么写作”⑦“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

摘自:学年论文格式www.udooo.com

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券期货节目……与机构合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⑧可见,我国法规对电视股评要求严格,可惜的是,这条法规只适用于电视等传统媒体,并未明示是否可以适用于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当下互联网逐渐取代报刊、广播、电视发展成为新一代接收股票资讯的大众媒体,既然我国对电视等传统媒体上股票证券信息传播的监管如此严格,那么,对于新媒体上的证券信息传播,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或者立法机关应该对某些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使之明确适用于新媒体。

二、改善股票博客信息传播的对策

股票博客与股民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由于我国现行的关于证券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2006年博客繁荣发展前制定的,对于股票博客信息传播的法律监管存在滞后现象,急需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网站、博主的行为,具体来说,改善股票博客信息传播的对策主要有:

1、股票博主信息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指上网者在使用网络怎么写作之前,须先注册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前台实名制(无论注册或者发表);另一种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制,即有限实名制度,当用户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时,需提交、必要的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网络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⑨尽管我国有关网络实名的利弊在探讨中,但是向网站和受众公布博主真实身份是博主进行证券市场及个股行情走势分析预测,提供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的前提条件。不管对于网络实名制的最终讨论是何结果,股票博客前台实名制是合乎现行有关法规的唯一选择。因此,各网站在进行股票博客的登记时,应该检验开博者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资格证书,核实博主的个人,并在前台予以公布,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证书,网站却给其平台刊登证券法律规定不允许传播的信息的,网站应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2、制定关于新媒体的证券信息管理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关于证券信息发布的法规,没有将互联网证券信息怎么写作纳入其中,形成一个真空地带。一旦出了问题,也只能事后弥补,且现行法律往往只对当事人追究责任,但是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就给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留下了空间。制定关于新媒体的证券信息管理法规,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规范证券信息传播的必要举措。

3、制定关于博客等网络应用的广告法律监管体系

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股票博主,是自然人,不具备广告发布资格,博主不能随意在自己的股票博客上发布广告。另外,博文的数量日以万计,博务商想要对所有的博客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难度很大,需要立法机构制订规范博客广告的法律规章,对博客广告发布的主体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博主、博务商、广告主在发布违法博客广告后的责任进行明晰。唯有如此,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股票博客网站上的违法广告。
参考文献
①②⑦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DB/O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pub/newsite/xxfw/fgwj/
bmgz/200803/t20080303_7788

7.htm

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DB/O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pub/ne-
wsite/xxfw/fgwj/xzfg/200802/t20080227_77770.htm
④⑤《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DB/O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pub/zjhpubl-
ic/G00306201/201010/t20101019_185679.htm
⑥陈培爱:《中外广告史》[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⑨《国外博客实名比较盛行》[N].《检察日报》,2012-1-12
(作者: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江汉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教师)
责编:周蕾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