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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面临困难与对策中专生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7448 浏览:2309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面临的困难

(一)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存在问题

现行审计体制构建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制度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和先天性不足,无论是体制、领导干部任免、还是经济利益上都无独立性可言。虽然《审计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双重领导体制,但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都依赖地方政府,特别是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都取决于地方政府,导致实施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被审计监督对象共处一个利益主体之内,同时接受同一首长领导。大大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加大了审计工作运转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及架构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主体——六部门联席会议制从实质上看只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机构,与现行审计体制很难融合,同样也不可能进入其他五部门的监督体系。所以从长远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固有的本质特征,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必将以独立形态进入我国监督制度体系,也就是说,独立、专职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构将是合理选择。

(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委托与责任确定无配套制度予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亟待优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操作性较差。

(四)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对象不完整的问题;评价不规范的问题。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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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检查风险较大。

(五)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任务重的矛盾较为突出;立项与授权程序不规范问题;实施过程中取证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审计结果利用方面存在有选择、有限制的利用审计结果,对其向社会公告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对策

(一)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内外部环境,使其具有足够独立性

要使作为国家审计组成部分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足够独立性,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法理上的独立,二是体制上的独立,三是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任免上的独立,四是经济利益上的独立。因此,对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进行创新很有必要,具体设想:一是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审计机关垂直管理试点,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对宪法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体制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由直接垂直管理,不再由地方政府领导;二是对省、市、县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改为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后,由上级审计机关考察决定任免;三是先行对省及以下审计机关经费实行由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财政为辅,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切断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
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外部环境,提高领导重视水平和社会各界认知水平。经济责任审计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诸如领导的重视程度、部门的配合情况、社会各界的认知水平都会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在诸多因素中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监督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现实中组织、纪检部门接受领导指令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最终要报告领导进行决策。如果党政领导从行动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把审计监督与干部廉政监督及败联系在一起,那么各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积极性必定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度必定会加强。同时,要向社会、新闻网络媒体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功能的发挥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二)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体系、组织架构进行转型

1.在保持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和机构的基础上,对其地位和职能予以提升和强化,对其人员编制进行扩充。地位上主要是国家层面:国家审计署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审计署副审计长兼任,级别为副部级,可考虑下设两个司、4个职能处室;地方层面是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地方审计机关副职兼任,也可由正职兼任。职能上主要是赋予经济责任审计局独立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同时要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局能直接启动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及处理机制(违法犯罪要移送其他部门除外)。人员编制上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及地方审计对象的增加和职能扩充的实际,按照三定方案相应地调增机构编制,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以有利于其在国家治理作用功能的充分发挥。
2.参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建制。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其局长由国家监察部部长兼任,其行政级别为正部级。那么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体系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建制:(1)在层面设立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审计署加挂牌子,由审计署审计长兼任局长;在地方层面设立地方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在地方审计机关加挂牌子,由地方审计机关一把手兼任局长。(2)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的职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单独设定,但应赋予其独立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问责职能,同时要赋予其独立地行政监察职能。(3)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在地位上要相对独立,和地方都要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相应地设置内部职能部门,定岗定编定员,独立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不断规范审计制度安排,强化其在国家治理中监督作用的发挥

1.《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应尽快出台,条件成熟时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法》,并逐步制定基础性工作规范,让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
2.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于现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组成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明确组织部门负责在上一年底提出今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与审计部门协调沟通后委托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明确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依据;明确组织、人事、国资委应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合理选拨与使用。3.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实施、及成果利用等全过程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有效规避审计风险。一是尽快出台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和人员行为准则及操作程序,对应承担的责任予以界定,同时建立并实施审计项目质量跟踪追究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二是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审计准备、实施的重点、范围、具体步骤及主要风险控制点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审核、复核、审理等质量控制制度。三是评价有据、化解风险。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不超越审计权限,不盲目进行评价,做到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未经审计或受限无法查清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具体评价时做到未经核实不评价、依据不足不评价、定性不准不评价、无依据不评价,规避审计风险。

(四)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1.加强审计结果利用的反馈和整改落实机制。对审计结果利用的反馈环节专门以制度予以规范,审计部门及时跟进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首先,对审计结果报告中的问题,审计机关要视情节轻重、问题大小分别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地处理,同时要求被审计对象及被审计单位限期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措施。其次,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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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对审计中发现或移交的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对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机关。再次,要健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机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报告,履行全面检查职责,看其执行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得力、效果是否明显。
2.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的督办机制和责任追究制。首先,要建立审计结果跟踪督办机制。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定期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情况专题会议,通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具体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其次,要推进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制。层面应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处理与反馈办法、以及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及意见的责任追究办法。最后,应考虑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纳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升和规范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水平,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长效健康发展。
3.全面推进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尽快借鉴审计机关常规审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做法,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事项,以及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但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切实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落实。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监督的公开、透明和威慑力,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新闻网络媒体对“一把手”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教育、警示、制约、整改等综合性作用,有利于责任政府、政务公开、政府问责制等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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