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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规避房地产管理在规避寻租行为路径

收藏本文 2024-01-16 点赞:11905 浏览:476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规避寻租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利益需求方的市场行为。但存在有创租(由利益供给方提供)的情况,想要规范寻租行为仍然是不可实现的。由此,这一逻辑思路也就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应在结合创租行为的情况下来理解寻租行为;且在当前寻租行为具有内生激励的推动。由此,如何规避寻租行为的发生也就应在二者同时规避下进行思考。
关键词:寻租;房地产管理;路径思考;规避
作为笔者所在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怎么写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着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组织工作。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同时,面临着如何提高工作效能的问题。不难理解,惟有在提高工作效能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履行规范该市场环境的职责。从各地所下发的文件中已经充分显示出,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增强中心公权力实现机制的坚强决心。
然而,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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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提高工作效能的制度安排时,还应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寻租行为。从本意上来理解寻租,其指利益需求方通过非竞争手段来获得利益供给方所提供的特权,从而获得比其它利益需求方更多的经济价值(差值)。可见,规避寻租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利益需求方的市场行为。但存在有创租(由利益供给方提供)的情况,想要规范寻租行为仍然是不可实现的。由此,这一逻辑思路也就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一、对寻租行为的解读

由于存在着经济利益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这就要求结合创租来解读寻租行为。为此,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创租行为

从中心在房地产项目审批中所处地位来看,其处于职能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开发商通过中心将一系列材料呈上,并由中心组织和最后审核。这样一来,便存在着实施创租行为的可能。那么这种创租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答案是肯定的。不难理解,因开发商的项目资金具有极高的机会成本,且加速资金周转将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中心可以在审批时间上进行控制,最终通过影响开发商的项目实施进度来影响他们的资金效益性。正是通过控制审批时间,就使得创租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主管部门所察觉。

(二)寻租行为

这里的寻租行为自然是由开发商所实施的,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市场回报率驱使。另外,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房地产开发商,还会因为同业竞争而主动实施寻租行为。根据中心所处的流程来看,他们寻租的目的在于加快项目审批速度(这是合理诉求);其手段则可以通过施加关系型影响力,以及物资利益回报来呈现。植根于我国社会人文环境下,前者一般不被认为是经济意义上的寻租,而后者则是典型的为获得非竞争性优势所进行的经济意义上的寻租。

(三)二者融合下的行为

正如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一样,若没有创租就无法使寻租行为获得真正实现;若没有寻租那么创租也就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对于谁是因、谁是果的讨论显示是没有意义的。在行政审批垄断的现实状况下,中心必然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进而导致了寻租行为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更具备实施激励。反之,在中心主管部门的制度约束下,以及部门的权威式管理下,创租行为是能够被遏制在可控范围内的。

二、解读基础上的思考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解读,可以总结为:应在结合创租行为的情况下来理解寻租行为;且在当前寻租行为具有内生激励的推动。由此,如何规避寻租行为的发生也就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租方面

目前在严格规范职能部门公权力实施行为的背景下,中心创租行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这仍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这里检测设中心存在创租的可能性,并以对审批时间的控制来实现。从而就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若将审批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寻租行为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因为,开发商本身就要求加速审批程序。但是,在职能部门的层级机构下,因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中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心仍可在组织和审批中通过隐藏工作信息,来获得上级部门对其时间控制弹性上的认可。

(二)寻租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发商处于体制外范畴,而中心处于体制内范畴。做这样的比较在于,体制内范畴下的中心可以在上级政策导向下规范自身行为,而体制外的开发商则难以在强制力的基础上规范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即使存在强制力,也因监督机制的缺乏而难以识别寻租行为的发生与否。这就意味着,需要在激励兼容原则下来建立起规避寻租行为的策略来。那么具体思路又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在同时规避创租行为的基础上来建构。

(三)二者规避方面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中心处于绝对的议价强势方,而且将长期保持这种地位。因此辨证的来看,如不存在创租行为(目前仍存在),那么寻租行为也就没有发生的必要。因此,在先易后难的问题解决思路下,应通过首先控制创租行为来规避寻租行为。不难看出,下文的路径构建也将基于这一思路而具体展开。

三、思考引导下的路径构建

在上文讨论的基础上,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路径构建。

(一)强化中心职能管理效能

正如某些地方所进行的制度创新,通过优化中心的组织程序来减少整个审批时间,例如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具备出让条件土地、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审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局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刚性规划条件四个事项全部移至土地招拍挂之前,提前统一完成。这样一来,就能前置将不符合项目审批规定的开发商筛选出局,其结果则体现为降低了开发商之间的无效竞争态势,而增大了他们的寻租成本。

(二)增强中心思想政治工作

关于中心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里仍不能对其完全否认。必然,在缺乏跟踪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主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识别。因此,在强调绩效管理的同时,还应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到增强中心工作人员岗位意识的手段范畴。具体而言,应保留传统的工作作风建设,并结合部门实际定期集中解决当前存在的上行、下行和各部门间的协调难题。这样一来,在职工主观意识推动下,便能有效完成项目审批工作。最终,也就增大了寻租成本。

(三)充分引入舆论监管机制

舆论监管机制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的,在上文的前置审核过程中若发生寻租行为,应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开发商的信息,从而在声誉约束机制的作用下提高他们实施寻租行为的成本。这里还应注意这个问题,在针对含有民生福利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建设项目时,中心在审批上给予优先考虑。这一措施,将在规避寻租的同时,提高中心工作的社会效益性。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
四、小结
本文认为,规避寻租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利益需求方的市场行为。但存在有创租(由利益供给方提供)的情况,想要规范寻租行为仍然是不可实现的。因此,应在结合创租行为的情况下来理解寻租行为;且在当前寻租行为具有内生激励的推动。由此,如何规避寻租行为的发生也就应在二者同时规避下进行思考。最后,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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