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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管模式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4044 浏览:1183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运作模式

(一)当前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的由来

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级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自2002年开始,全国各地按此规定的要求,重新调整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条例》中还规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的决策执行,也就确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资金独立运作管理的模式。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结构特点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基本构成

资金来源:《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资金提取:缴存职工有购房需求时,可以提取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或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总之,最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要归还给缴存人。
资金使用:当在职缴存职工有合理的购房需求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存在一个明显的资金流。资金流入=缴存归集资金+贷款归还资金;资金流出=提取资金+贷款资金;资金净额=流入资金-流出资金。

2.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构成

资金收入: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存放,由此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重要构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还必须根据每个人账户资金的日均级数,向缴存职工支付利息(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审批业务、实施资金的转移手续等,也必须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见,资金运作的净收益主要构成=贷款利息收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向缴存职工付息-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3.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支持当地廉租房的建设。

二、目前资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缴存归集虽然是政策规定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有的地区一定时间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可能出现困难。
(二)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过热,住房需求突然异常旺盛,资金存量可能无法满足所有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三)由于购房热或职工年龄断层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时间段里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常。

(四)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调整,这就会极大影响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
(五)由于宏观调控中,利率杠杆是重要的调控工具,国家调控银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资金

摘自:毕业论文摘要www.udooo.com

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响。
如果管理中心能够自主运作住房公积金资金,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制定比较合适、合理的政策规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与发展政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管理中心运作的资金规模太小,在动态变化中保持整个资金流的稳定是有一定困难的,且由于没有规模效应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够保证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时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定的资金困局。

三、解决目前管理问题的方法探讨

为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国集中管理资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结余资金集中管理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这两个都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好办法,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组合,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实施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将资金完全集中统一管理

实施全国集中管理,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积金资金全国集中管理,那么全国各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额度、缴存比例、个人贷款额度、贷款使用配额设定的难度就会很大。

2.必须与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模式是与2002年的《条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变,仅仅将资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划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可能会难以开展。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必须与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发挥最佳效力。这样的机构调整难度,也是很大的。

(二)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模式

这是为调剂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不平衡)、解决资金归集与使用不对称的一种方法。在现实中,东部城市(南京等)在楼市升温、放贷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资金不足时,的确有融入资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资金收益也成问题,必然存在融出资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国家级的中心,便能够调节这种资金不对称。但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1.必须要设定规范性细则,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归还

资金拆借时如何担保、违约后如何承担责任等,这些都要有详尽的规定才行。如果这个机制没有建立好,就将中心搞起来了,今后也可能会出现诸多隐患。资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中心的根本基础。

2.参考银行间拆借市场的管理方法,设定合理的方式方法

只有设定合理的拆借利率,才可能提高各地管理中心参与的积极性。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只能依靠行政指令维持了。建议在定期存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根据资本市场的利率变化,动态调整利率。这样既可以吸引各地管理中心的参与,又可以避免出现过大的拆借利率波动。
根据现有《条例》的规定、当前管理机构的特点等因素,综合看来,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是比较可行的模式,但还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配套措施,住房公积金市场才可能健康发展起来,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才可能全面盘活。
齐婧/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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