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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益人寿险产品客户是否指定受益人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4-20 点赞:29320 浏览:13290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对受益人指定与否的法定后果进行思考和分析,指出寿险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提醒和细心引导客户指定受益人,以期完美地实现真实意愿,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实务中,未指定受益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它可能会给保险金的申请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要公证、还债、缴纳税款、摊薄保险金、诱发亲情紧张、理赔时效过长等等,说明未指定受益人确实存在缺陷。而目前,仍有很多的客户并不知道该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重蹈覆辙;专业性的寿险公司也以为理赔结案后保险金分配的事不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公司无权干预。
[关键词]寿险产品客户 寿险合同 受益人 探讨

一、是否指定受益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受益人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并独自享有身故保险金。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
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所以,受益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让渡,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领取保险金,独自享有、使用和支配,无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或缴纳税款,真正保障了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完全符合被保险人意志。
二是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受益人依照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缴纳税款。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指定多个时需说明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是多少,这样就能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但实务中,不是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指定有受益人。因此,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
一是未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将进人他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保险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二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请求权又归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权不能继承。

二、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的理论基础

(1)最大诚实原则的体现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最大诚信原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最大善意,它要求双方不得隐瞒、欺诈,以最大的善意、公平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交易时彼此坦诚相待,如同爱己一般爱人,彼此要“亮出自己的底牌”,充分展示自己私底下所掌握的信息,以公平、合理的态度相互对待。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甚至在保险人理赔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
保险人因从事保险活动,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条款,且大多数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制订,而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条款不甚了解,甚至在理解上发生偏差和误解,而一旦出现错误,往往难以弥补,或留下终身遗憾。因此,保险人的专业指引和善意提醒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纠正某些客户只顾写保险,侥幸自己短时间内不会死亡或忘记思考死亡后保险金如何分配的事情。所以,保险人在恰当的时候应给予诚恳的提示和说明,解释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好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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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选受益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等,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注意,最后由客户自愿决定,是否需要指定受益人以及如何确定受益人。
(2)展行《保险法》条款说明义务的需要
新《保险法》围绕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做了许多修订,其中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完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订立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明确说明。这不仅包括“对免险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也包括“对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目前,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已引起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寿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仅既提示又说明,还为日后举证“已明确说明”做足了准备,可谓是天衣无缝。而普通条款却被疏忽或冷落,人们认为普通条款不会导致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或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严重后果,随便说说就行。
(3)建立怎么写作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随着寿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寿险行为已处在一个由竞争向保单内涵怎么写作竞争的转型期,做好保单基础怎么写作,尤其客户根本利益的怎么写作,往往更能打动客户、站稳脚跟、决胜于千里。目前,很多寿险公司都致力于为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的目标而努力,他们往往建立了很高的战略品牌,树立了优质的怎么写作理念,组织结构高度集中、成本管理统领领先、客户资源充分共享等“大事”完成得非常出色,但他们往往疏忽做好解释条款、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解除客户受领保险金的困扰、分析被保险人对指定受益人的心里状况等系列“小事”,认为“小事”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公司履行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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