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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抵押郴州农业银行苏仙支行诉丰盛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评析普通

收藏本文 2024-03-16 点赞:21751 浏览:8944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公司担保行为是当今经济生活中及其普遍的法律行为。公司经营历程中不可避开地要进行对外担保,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障担保合同的执行。《公司法》相关法条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主体分别赋予不同的担保决定权;根据担保时有无公司章程划分担保决定权,改善和进展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我国《公司法》以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其进步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仍然有着某些盲点,需要借助转介条款综合认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则需要借助《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所涉的强制性规范来综合考虑和判定。200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不足的指导意见》中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分类为:效力强制性规范和管理强制性规范,进而依照不同的规范类型对合同效力进行不同的认定。由此现行法律规制下认定担保合同的绝对无效应当满足两个递进的条件:一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二是该强制性规范属于效力禁止性的。否则担保合同虽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也并非一律无效,而应当以社会、国家和个人利益间寻找平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认定。关键词:抵押担保合同论文公司章程论文效力强制性规范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8

    第1章 引言8-9

    第2章 案情与判决9-11

    2.1 案情介绍9-10

    2.2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10-11

    第3章 争议焦点11-15

    3.1 公司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之争11-13

    3.2 《公司法》对外担保法规的规范性质之争13-14

    3.3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之争14-15

    第4章 案件评析15-24

    4.1 公司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15-18

    4.1.1 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章程15-16

    4.1.2 公司章程缺位对对外担保决定权的影响16-17

    4.1.3 公司章程对担保合同的影响17-18

    4.2 禁止性规范下的对外担保制度18-22

    4.2.1 《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指向的强制性规定应限缩解释为效力禁止规范18-19

    4.2.2 效力性禁止规范和管理性禁止规范的区分标准19-21

    4.2.3 禁止性规范在《公司法》对外担保制度的体现21-22

    4.3 违反不同类型禁止性规范的担保合同效力22-24

    4.3.1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合同并非一定无效22-23

    4.3.2 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23-24

    结论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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